第二章 公有房产 黑龙江省城镇区域内公有房产,在解放前一般有官产(国有、市有)、军产、旗产、学产
等。齐齐哈尔市,1686年(清康熙二十五年),设卜奎驿站,建有官房待客。1695年(清康熙三
十四年),建官学。1699年(清康熙三十八年),黑龙江将军移驻齐齐哈尔城之后,兴建衙署官
舍。1808年(清嘉庆十三年),有公仓59廒,395间,官房20间。1821至1850年(清道光年间)有
官屯30座,共11 012户,每年取租官房27间。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建永安里,官房168
间。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建商埠房26号,每号瓦房4间,平房4间,计208间,有水师营、
火器营、炮队营房等19处军产。民国时期,除上述公产外,出现官商合办的银行、工厂、学
校产和官办医院产等。到1930年(民国19年),官府衙门房产、军产、出租房产等共有507栋,
91 843平方米,其中楼房10栋、9 184平方米;平房497栋、82 659平方米。东北沦陷时期,
除大兴官府机关、军大营之外,其他工厂、会社以及学校房产也增多了。据统计,共有公有
房产2 033栋、48.8万平方米。其中楼房190栋、15万平方米;平房1 843栋、33.8万平方米。
哈尔滨市在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的军、政、警、特机关在市区内占有房产329处,面积为70.2
万平方米(包括“九·一八”事变前旧中国遗留的一部分官产)。牡丹江市,日伪侵占以后,
修建了领事馆、警察署、商工会等官房,在铁岭河、桦林、温春等郊区有多处军事用房。佳
木斯市,东北沦陷时期有供伪市公署、军事、学校、医院、影剧院、娱乐场、工商业等使用
的公共建筑。据1937年统计,公房有1l 813间;至解放前有公房97.8万平方米,其中:机关
与株式会社用房18万平方米,学校用房2.8万平方米,影剧院和其他娱乐场所用房1.9万平
方米,工商业用房35.1万平方米,医院用房1.3解放后,人民政权没收接管了敌伪房产。
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因偷税漏税而罚没的不法资本家的房产,据对1954年65个市
县统计,全省城镇地方公有房产1 373.6万平方米。其中:拨给机关、团体、学校等免租使
用的房产396.2万平方米,投资给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的房产542万平方米,房产部门直接经
营出租的房产388万平方米,业主逃亡、产权不明暂由政府代管房产47.4万平方米。
1956年以后,经过对出租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公有房产中增加了由房产部门统一
经营管理的经租定息房产。据1956年对60个市县统计(无抚远、萝北、饶河、孙吴、呼玛、逊
克、嘉荫等7个边远县),地方公有房产达l 793.3万平方米(含经租不定息3.6万平方米),
代管房产42.9万平方米。1962年,全省城镇公有房产发展到4 23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营产),
其中国有产3 864.8万平方米,经租定息产365.3万平方米。在4 230万平方米中有房产部门
直管产997.8万平方米,其中国有产629.6万平方米,经租定息产358.6万平方米,其他产
9.6万平方米。
在“文化大革命”中,没收了所谓的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资本家、房产主的私人房
产,“文化大革命”后经落实政策又返给本人。到1978年,全省城镇公有房产有8 407.1万
平方米,其中房产部门直管房产l 542.4万平方米,各单位自管房产6 864.7万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城镇中新建和
扩建了大批各类工厂、企业和文教卫生、财贸、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同时,国家还增加了对
城市居民住宅的投资,建设了不少住宅。房产部门积极搞活房地产业,由过去单纯管修房屋
逐步转为房地产综合开发,既开发建设住宅区和办公、营业用房,经营(出租、出售)这些房
产,同时也开始经营与房地产相结合的商业、旅游、服务、建材和建筑装饰等业务,使房地
产业得到了振兴,公有房产随之增加。据全省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到1985年,全省城镇公
有房产达18 354.1万平方米,比1978年增加1.2倍。其中,房产部门直管房产1 905.4万
平方米,比1978年增加24%;单位自管产16 450.1万平方米,比1978年增加1.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