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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房租金

  黑龙江省公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最早见于齐齐哈尔市1808年(清嘉庆十三年),“有官房 二十间……岁纳租银二百两”。1821至1851年(清道光年间),每年取租官房27间。1882年(清 光绪八年),修建砖城后,城内沿街市肆屋(即门市房),由各旗分管,租赁价格亦不甚高,为 防居奇,一般都是一定就是十年八年。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黑龙江将军衙门向上级部门 呈报年度报表时,在税入项下记有,官房税京钱290串。民国时期,共有官市房、商埠房、永 安市场房549.5间。1930年(民国19年)统计,岁入房租银8 255元,其中民房租岁入4 762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6年制定的官房租价是,一等门市房,每间月租16.6元(伪币,下同),折 中等高粱米415斤,二等月租10.3元,折中等高粱米280斤,三等月租7.5元,折中等高粱米 187斤;住房,一等月租每间5元,折中等高粱米125斤,二等月租3.7元,折中等高粱米93斤, 三等月租2.5元,折中等高粱米63斤。1942年1月,伪市公署颁布《住宅房租统制法》,针对 当时物价上涨、房租猛增的问题,要求把房租价格保持在1941年7月25日的原价上。市房每间 月租一等10.4元,折中等高粱米206斤,二等8.73元,折中等高粱米173斤,三等7.88元, 折中等高粱米156斤;住房每间月租一等2.5元,折中等高粱米50斤,二等1.66元,折中等 高粱米38斤,三等1.25元,折中等高粱米25斤。哈尔滨市1927至1929年(民国16年至民国18 年),道外太古街一带,两间带1个厨房的普通砖房(约25平方米)每月租金6—10元(哈洋,下 同),占1个普通职员工资的12—20%;道里地段街一带西式木板房两间带1个厨房每月租金25 元,1930年(民国19年)在偏脸子一带的小砖房两小间带1个厨房(约30平方米),每月租金 10—20元;1931年上半年南岗国课街一带1个30平方米的房间,每月租金30—35元。另据1928 年(民国17年)家计调查,总收入65.0l元,房租费支出8.4l元,占12.94%。东北沦陷时期, 伪国务院总务厅统计处1935年10月至1936年3月的6个月间,在长春、沈阳、哈尔滨三大城市 选择机关职员和教员325户的家计调查,哈尔滨市的房租占生活费总收入15.92%(长春 13.86%,沈阳10.53%)。该处1938年10月至1939年3月6个月间再次于长春、沈阳、哈尔滨 共选机关及学校职员329户进行家计调查,房租仍为支出的15%左右。1940年实施房租统制后, 各类房租标准是:公寓每间20—30元,洋式房3间甲60元,乙50元,丙30元;洋式房2间甲38 元,乙36元,丙34元,丁32元;独身住宅l间10元。1941年房租负担占职工家庭收入的15.92%, 1943年占11.67%。
    解放后,人民政府没收了敌伪房产,对出租房屋只收小量的实物房租。各级房产管理机 构成立以后,开始研究制定租金标准,为不降低城镇人民生活水平,实行低租制。
    1946年7月到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减轻人民负担考虑制定租金标准。齐齐 哈尔市人民政府于1946年7月成立后,即制定公有房屋租金标准。市房每月每间100元(苏联红 军票,下同),二等80元,三等60元;住房每月每间一等40元,二等30元,三等20元。当时一 个中等住房的家庭,房租支出仅占职工收入的1.3%。由于房租过低,大大减弱房屋维修能 力。因此,1947年1月开始上调租金:市房每月每间一等900元(苏联红军票,下同),二等650 元,三等450元;住房每月每间一等300元,二等250元,三等150元。1948年7月继续上调,并 将中市场、南市场的房租单列,每月每间市房一等1.6万元(嫩江券,下同),二等1.2元, 三等8 000元;住房一等5 000元,二等4 000元,三等3 000元;中市场1.8万元,南市场1.4 万元,大型仓库5 000元,小型仓库3 000元。当年12月又做如下调整:每月每间市房一等5万 元,二等4.5万元,三等3万元;住房一等2.5万元,二等1万元,三等5 000元;中市场6万 元,南市场5万元,大型仓库2.5万元,小型仓库2万元。哈尔滨市1949年1月根据不同的使用 性质分为3个标准,每一标准皆分六等六级。当时按东北流通券计算折合人民币住宅租金平均 每平方米0.032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每平方米0.173元,小规模工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平均O.098 元。牡丹江市1948年按不同结构和使用性质共分三等:每月每间砖木结构的店铺房一等2.4 万元(东北币,下同),二等1.75万元,三等1 000元;住宅一等6 000元,二等5 000元,三 等4 000元。草木结构店铺一等1.8万元,二等1.25万元,三等6 000元;住宅一等4 000元, 二等3 000元,三等2 000元。佳木斯市1947年1月因物价上涨实行以实物核算计租(按每月15 日、25日两次公布米价计算),住宅每月每间一等小米8斤,等差为1.5斤小米;工商业用房 共分三等,每月每间一等小米40斤,等差7.5斤小米。1948年确定租金标准由折旧、房屋修 理、管理3项因素构成。住房仍分三等,每月每间一等25斤小米,二等20斤小米,三等12斤小 米,新租比旧租提高1.5倍以上;工商业用房分三等九级,如商业房一等一级每月每间100斤 小米,工业房一等一级62斤小米。1949年10月政府规定了工薪分制,因此,改为按工薪分计 租,每月每间住宅一等5分,二等3分,三等2分(每分值东北币1 44O元);商业一等一级每月 每间38分,工业一等1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6年12月,重新研究租金构成,制定新的租金标准。1951年 7月,哈尔滨市曾在原六等六级标准的基础上对住宅和门市房的租金加以提高。住宅每平方米 平均从0.043元(折人民币,下同)提高到0.115元,增加1.7倍;门市房每平方米平均从0.23l 元提高到0.567元,增加1.5倍。齐齐哈尔市1951年改为按房屋面积计租。1952年,市三届 四次人代会决定执行“以租养房”原则,提高租金标准,比原标准提高l倍左右,于1952年10 月执行。但在低工资的情况下,职工负担过重。1953年12月1日,市政府决定改为按1952年10 月颁布的租金标准降低20%执行。1952年7月,牡丹江市公布《牡丹江市公有房产暂行租金标 准》。标准规定按五等五级计租,比过去分别提高10—30%。佳木斯市1952年1月在原由房屋 修理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的基础上,增加房地产税、保险金、印花税、利益金;住宅每 平方米月租按工薪分计算,一等0.6分,二等0.4分,三等O.35分;公用房屋租金每平方米 月租按工薪分计算,商业一等一级4分,共三等,级差0.5分,工业一等5分,仓库一等1分。 1956年,全省对租金标准全面进行调整。根据“以租养房”的方针和减轻职工负担的精神, 各市按房屋结构确定房租分数,按房屋条件和自然环境确定增减“积点”(积点是用于调整差 别所规定的增减系数)来核定房租。各县仍按划分几等几级的办法。全省住宅租金平均降低40% 左右,租金平均占职工收入的比重由遗去的7.64%降到4.18%,相应地提高人民物质生活 水平。
    
    1957到1985年,以福利住宅为指导思想所制定的租金标准基本未变。1957年,周恩来总 理在中央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调整公房房租办法 拟分步骤进行。第一步,凡未收租的一律收租,收租太少的应该提高,提高不超过平均每平 方米0.2元的水平。第二步,达到应收租金的水平。”按照这一精神,黑龙江省对租金标准 进行调查研究,但一直未做大的变动。1962年6月,省人委下发的《黑龙江省市、镇房产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了租金标准制定办法:“租金标准,由房产主管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同(机 关团体、工业、商业、住宅用房4类)以及管理费、折旧费、修缮费、税金等项费用情况具体 加以制定”。据调查,1964年,全省住宅租金平均每平方米只有0.12元,占职工平均工资收 入的4%左右,所收的租金还不足“以租养房”的1/3。1965年,省人委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 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有的省、市、县以减 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为理由,降低了租金标准,房租收入大大减少,维修费更加不足,房屋失 修状况更加严重”。报告强调“贯彻实行‘以租养房’的原则,现行的公有住宅租金标准, 符合‘以租养房’原则的,不能降低;不能做到‘以租养房’,的,更不能降低。”同年, 省人委下发文件,规定“不再扩大租金优待比例、优待面”。1969年9月,省革委会生产委 员会发出通知,“考虑我省房租优待价格执行多年,优待面较大的情况,为不影响广大职工 生活水平,房租优待价格可以保留不变,已经取消的予以恢复”。1978年5月,省革委会颁布 的《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租金标准,由省房地产管理部门 制定。不经省革委会批准,不准自行调整租金标准。凡是公有房屋均应执行各地现行租金标 准(包括各单位自管房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租;住宅用房按使 用面积计租”。1979年,省建委对8个市住宅租金进行了一次调查。
    
    198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规定:“自营房产单位的租金标准,也要统一到当地房 管部门的租金标准。”同时要求:“凡是1966年5月16日以后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下调房租或 实行各种房租优待的,都要恢复到1966年5月16日以前的租金标准。”同年,省建委下发的“关 于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改革的几点意见”提出:“要上调公企用房的租金标准”……“新 建住宅,要实行新房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