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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屋修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贯彻“以租养房”的方针,加强房屋修缮工作,保证房屋基 本使用功能,始终是各级房产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1954年,贯彻“管、收、修”相结合的原则,全省房租采取机关代扣、住户送租(包括集 体送租)以及重点催租等办法,总收入为2 275万元。据44个市、县统计,平均收租率82.7%。 鸡西县财委协助催租,使收租率达90%以上。在修建工作上贯彻“以维修为主,新建为辅, 以收的租养收租的房。”各机关、企业等单位不收租的办公用房应自行解决,要求做到现有 公房不倒、不塌、不漏,以保证住户安全。共安排新建和修缮费l 725万元,占总支出的 83.5%,共修建房屋101.9万平方米,其中:新建9.3万平方米,占9.16%;翻建6万平方 米,占5.85%;补修78万平方米,占76.5%;整修8.6万平方米,占8.43%。
    1955年,为加强公有房屋修缮工作,除继续贯彻“以租养房”方针外,省人委基建办公 室下发文件,明确规定房产管理部门与承租单位或个人之间修缮范围:第一,房产管理部门 负责公有房产的基本修缮。第二,收租公房因使用者不慎或保护不当造成任何损失,由使用 者赔偿修缮……但须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方准施工。第三,公有房产的非基本修缮,应鼓励 住户在爱护公有房产的精神下自行修理。
    1956年4月,针对当时房产修建中出现的问题,省人委下发通知,做出如下规定:第一, 公有房产或经租定息房产的修缮必须兼顾,租金可统一调剂使用。第二,各地房产管理部门, 必须遵照大力维修,保证安全,逐步改善,权衡缓急等原则,对现有房屋进行修缮……。第 三,对现有房屋已做到全面维修并确有余力时,可适当新建房屋,但应以住宅为主……。第 四,公有房产租金和经租房产租金,必须应用于收租房屋之修建和其他必须开支,严禁移作 他用。各市、县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根据“以租养房”的方针和“大力维修”的原则, 全省共组织l 300万元的修建资金(房租1 050万元,银行贷款130万元,减免房产税100万元, 省局下拨款20万元),共修建房屋184.8万平方米。其中维修167万平方米,翻修8.5万平方 米,新建9.3万平方米。在房产维修中,经租房产有52.6%得到程度不同的修缮,开始改变 过去私营房产因常年失修而趋向倒塌的局面。
    1957年,经调查发现,有些市、县竟动用租金修建办公室、营业室、影剧院等,甚至用 租金买房子,严重影响了现有房屋的维修,为此,省人委发出《关于公房租金使用原则与新 建、翻建房屋须经批准的通知》。《通知》规定:(1)所收租金应一律用于旧有房屋维修上, 不得用租金新建影剧院、营业室、办公室等;如租金除维修支出仍有余时,要新建住宅,翻 修房屋,必须报省批准。(2)所收租金,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作为收租房屋维修用,不准 作其他开支,更不准用租金购买房屋。(3)对于无修缮价值,并无力维修管理的房屋,可以考 虑廉价出售给有力修缮而长久居住的住户自行管理;或可由住户进行维修,修缮费从租金中 逐渐扣除,对于群众自行维修房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有关供应部门要给予支援。
    
    1962年,省人委颁发的《黑龙江省市、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房屋基本修 缮和正常养护工作又做出明确规定。
    1964年,针对房产维修中存在的较严重的重新建轻维修思想,盲目追求高标准,贪大求 全,以致房屋失修状况得不到迅速改善的情况,省人委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公有房产维 修管理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了今后的改进意见,要把维修好现有房屋作为当前房产 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正确处理大修、翻修、改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确保住、用安全的前 提下,能大修的就不要翻修,必须翻修的应当充分利用旧材料进行翻修;在维修好现有房屋 的基础上,资金、材料确实有余时,才可以用来新建一些急需的住宅;维修和新建的标准应 保持原有水平和当地水平;要加强维修工程的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房屋维修的“专款专用” 和“专料专用”的原则,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搞高标准,不准用于与房屋维修无关的开 支,不准挤占、挪用、挥霍房屋维修资金;要继续严格控制拆扒房屋;租金应本着“应收尽 收”的原则,收好、管好、用好。
    1972年,省革委会批转省基本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搞好城市房屋、 市政设施维修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城市维护费大量被挪用,1970年全省实际用于城市 房屋、市政和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仅占“三项收入”分配总数的30%,比1964年91.6%,下 降61.6个百分点。为扭转这种现象,省基建局会同省生产指挥部计统组、省财政局拟定《城 市维护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办法》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 城市房产部门的房屋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维修,不足部分由城市维护费补助”。
    1974年,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市、镇公有房产修缮原则和修缮范围》,对 房屋修缮原则、修缮范围、房屋破损等级的划分、房屋修缮性质的划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979年,省建委转发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 《标准》规定:(1)民房完好率50—60%。(2)房屋维修工程量人均150—200平方米。(3)工程 质量合格率100%,工程质量优良品率50%以上。施工时,要做到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 故。(4)租金收缴率98—99%。(5)租金用于房屋维修比例70%。(6)流动资金占有率35%。 (7)降低维修成本率5%。(8)机械装备完好率80%,机械装备利用率60%。
    1982年,省城建局在佳木斯召开全省房屋管理维修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佳木斯及其他 市、县的经验。据统计,1978至1982年上半年,仅房管部门直管房就翻建危房58.8万平方米, 大中修房屋面积792.2万平方米,保证广大群众的居住安全,改善部分住户的居住条件。但 全省尚有破漏房屋733.4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的265.9万平方米,占直管房总面积 的36.3%。
    1983年以来,为实现全省到1985年人均居住水平达到5平方米的要求,在加快住宅建设的 同时,各市、县都认真注意做好现有房屋的修缮工作,保证现有房屋的使用功能,提高房屋 的完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