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建房
1956年私营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有房主对自住房只搞原地翻建、改造、扩建,
没有住房的居民也不自己新建,期待国家分配住房,享受低租制。从1978年国家提出解决城
镇居民住房问题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职工个人4个积极性后,个人建房有了较快发
展,仅1979年各城镇采取“自建公助”、“公建民助”、“公家投资职工包干”等方式,组
织职工自建住宅6l万平方米,有12 300多户职工自己解决了住房问题。1983年,经国务院批
准,由建设部发布实行《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省建委转发各地执行。《办法》规
定了个人建造住宅的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等4种
形式,对个人建造住宅起了促进作用。据1984年调查,庆安、肇州、海伦县个人建房面积分
别占该县同期建房面积的68%、74%、79%,建房质量越来越好。巴彦县镇到1985年按照城
镇总体规划建成个人楼房小区4个,个人平房小区5个,建筑面积ll万平方米。宝清县个人建
房建成9个居民区,并分东西两片配套建设了小学、医院、粮店、商店,既改善了居住条件,
又方便了生活。各县镇的职工群众住房问题,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企业资金紧张,主要依靠
自己来解决,因而个人建房发展较快。松花江地区各县镇1984年个人新建住宅21.9万平方米,
是同期新建公有住宅的5倍多。全省“六五”时期城镇个人新建住宅达819.1万平方米,占同
期新建公有住宅的42.1%。其中县镇个人新建住宅533.3万平方米,为同期新建公有住宅
1.8倍;城市个人新建住宅285.8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公有住宅的17.3%。

二、商品住宅
1982年,国家在常州、郑州、沙市、四平4个城市进行出售住宅试点。黑龙江省城镇房产
部门也由过去单纯行政管理转向商品经营。据1983年统计,全省出售旧房44.9万平方米,收
回资金686.8万元,其中各县出售旧房25万多平方米,收回资金348.4万元,使黑龙江省出
售的旧房数量在全国居于首位。1984年,国家提出扩大出售住宅试点。黑龙江省确定在哈尔
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5个城市进行试点。据1984年统计,全省共出售旧房
41.8万平方米,收回资金747.2万元,购房户为12 874万户。其中各市出售5.9万平方米,
收回资金124.2万元,购房户为2 507户;各县出售35.9万平方米,收回资金623万元,购房
户为10 367户。
黑龙江省是建设商品房较早的省份之一。1981年5月,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建设
商品房。到1983年10月,建设银行累计发放商品房贷款4 167万元,施工企业建成商品房48.5
万多平方米,解决了9 700多户住房问题。1984年国务院提出“大中城市都要逐步扩大商品化
住宅的建设”,使黑龙江省商品房建设又向前跨进一步。1985年,全省商品房建设面积达124
万平方米,是1981至1984年4年问共建53万平方米的2.3倍;当年竣工商品房65万平方米,其
中销售商品房43.5万平方米,占67%,解决8 179户职工住房。商品房建设有以下6个特点:
一是经营商品房企业蓬勃发展,由过去集资统建和建筑企业兼营发展到以城市房屋综合开发
公司为主体的专业经营企业,已初步形成商品房生产专业化的行业体系;二是商品房建设由
见缝插针、零散建设发展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促进了城市小区开发;三是商
品房资金结构和来源,由过去主要依靠建设银行贷款发展到吸引各方面资金(包括发行商品房
债券);四是商品房由单一住宅建设发展到商业用房,为繁荣市场作出了贡献;五是销售对象
出现单位向个人补贴或个人全价购买商品房的好势头;六是住宅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商品房
已成为解决城市职工住宅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