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管理 黑龙江省城镇区域内土地,从出放街基开始,随着城镇的发展不断扩大。齐齐哈尔市于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2月开放荒地时,便“例踩留适中之地,水陆冲要处所,划出地段,以
为设置基础,是为街基。菜园、坟地是为园基”。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开始清丈,发
给印照,以凭营业。民国时期,政府颁布《土地法》,禁止外国教会征购中国土地,禁止中
国人将土地抵押给外国人等。1939年,进行普遍土地登录、地籍整理,把市区土地,按地籍
所在划分为22个街和城郊4个区,测绘地籍图,经审定后发放土地执照,共发5 272个地号,
6 104.7万平方米。占有情况是:私人4 015个地号,2 501.3万平方米;外国人99个地号,
88.1万平方米;社团176个地号,166.7万平方米;宗教53个地号,66.1万平方米;国有319
个地号,2 908.3万平方米;市有610个地号,374.2万平方米。1941年,又进行补登记和清
丈,并实施“都邑计划”,侵占了东树、玉堂街一带大量私人宅基地,变为日本关东军用地。
到1943年,市街区土地面积达到4 500万平方米。哈尔滨市从1898年修筑中东铁路开始,沙俄
把香坊、南岗、道里大部分地区强行划为铁路附属地;到1907年又扩大到八区、偏脸子、马
家沟一带,共侵占土地124 728亩(①历史上地积采用市制和公制两种,而市制又有大亩和不
亩之分,这里未作统一)。在这块土地上设有地亩处管理,他们除修筑铁路外,只允许俄国
商民开设工厂和商店,各类俄工商企业多达2 000余家。中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则需向地亩处租
买,并要交纳高价租金。1907年,哈尔滨辟为商埠,中外商人来哈增多,中东铁路地亩处在
八区叫行出亩,每6平方尺售洋180元,共卖大洋300余万元。牡丹江市区土地,东北沦陷时期
统为伪满国有,如需用土地时均以牡丹江省牡丹江市市长草地一雄(日本人)为代表向用户出
租,并双方建立“市有土地出租契约书”。1939年,成立市开拓委员会土地分科会,对有利
于土地综合开发和开拓政策的未利用土地进行整备,并对城市用地进行勘丈,城市用地2 285.6
万平方米。其中街路及广场433万平方米,占18.9%;水路场32.2万平方米,占1.4%;公
园、运动场、墓地及火葬场470.6万平方米,占20.6%;铁路用地391.6万平方米,占
17.1%,其他公用地128.9万平方米,占5.7%;民用地829.3万平方米,占36.3%。伪
康德年间,伪满政府允许日本国民在牡丹江市获得土地所有权,并发给土地执照。佳木斯市
于1888年(清光绪十四年)由依兰旗署在今佳木斯西出放街基33.4万平方米,建置“东兴镇”。
1916年(民国5年),依兰旗署于4月1日又开绳勘丈东兴镇街基。当时镇内土地面积155.6万平
方米。清光绪末年和民国年间,佳木斯各教会、祠庙相继置办房地,筹措场所,进行宗教活
动。太极宫刘全海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1922年(民国11年),置得佳木斯市一区十二
甲土地5.7万平方米,房基地717平方米;1914至1927年(民国3年至16年),又5次置得土地
7 125平方米,房基地2 873平方米。天主教于1938年置得四区十一甲土地1.97万平方米,四
区十甲房基地2 578平方米,土地1.9l万平方米。基督教于1941年置得房基地1 128平方米。
1936年,伪齐齐哈尔市公署规定市街宅基地买卖价格为三等,上等每平方丈10至15元(伪
币,下同),中等每平方丈6至1 0元,下等每平方丈l至5元。1937至1939年,住房地价较低,
门市房地价较高。住房地价每平方米低者2角4分,高者8角6分;门市房地价每平方米l至15元
不等。牡丹江市1941年前,价格波动很大,成倍上涨。当年10月伪市公署发布《关于地方团
体土地拨卖的规定》,确定土地买卖价格以不违反物价政策为标准,买卖土地要提出申请,
详细登记申请人姓名、职业、用地目的、用地方法等事宜。土地买卖价格申报特别市长、市
长、县长、旗长审定,控制物价上涨。佳木斯市19l4年(民国3年)出售三姓旗有官地,共分三
等,每垧一等地收吉洋20元,中等地15元,下等地10元。1925年(民国l4年),外国人在华设
立教堂买房基地每亩大洋50元。1935年,农田地每亩上等地9l元(伪币,下同),中等70元,
下等55元。1939年,每亩上等126元,中等90元,下等58元。1940年,每亩上等160元,中等
140元,下等70元。解放后,收归国有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实行租用制。
解放后,各市县接收一批敌伪房地产。齐齐哈尔市1946年5月清查接收日伪敌产,共清出
土地6万亩。6月,市人民政府将近郊4.6万亩“原日本关东军蔬菜地”分给892户农民,使这
些原来给日本军种菜的农民成了自耕农。1947年5月,贯彻《土地法大纲》,向大汉奸、大官
僚、大地主、大恶霸展开了清算斗争,全市共斗了1 086户大大小小的汉奸、特务、官僚警察、
地主、光复军以及作恶多端的土豪及劣绅。凡是这次被斗户的土地都收归公有。1950年,对
私人使用公有土地进行清查登记,共清理宅基地635.8万平方米。解放后,各区对私有土地
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昂昂溪(包括榆树屯)、富拉尔基、碾子山3镇在原龙江县管辖期间,
县政府于1954年5月决定,城镇建房的宅地一律归公,并以书面通知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同
各镇政府向群众进行了宣传贯彻,用户按实际占用数目缴纳承租公有土地租金;二是北市区
(中心区)没有宣布收归国有,但经过1956年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宅基地不作价定
息),以及城市建设无偿征用,到1964年有私有宅基地103.8万平方米,其中私有自住房宅基
地5l万平方米,随房出租的52.8万平方米。
1946至1947年哈尔滨市土改时,太平、香坊两区土改工作队,把城郊菜地一律实行打乱
平分,不仅将属于敌伪、地主所有的81块土地、面积l 272亩没收分配给城市贫民,而且对市
民所有的菜地按“抽肥补瘦”的原则进行全面调整,一般平均每人0.8亩,分配后原业主所
持旧照收回,并宣布谁分的归谁所有。1948年,香坊区政府把没收不属于敌伪、地主所有的
土地返还原主,地照也随之返还。1949年,市政府又将过去没收分给贫民的和打乱平分归新
业主所有的菜地收归国有。
1959年,哈尔滨市在对第二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分析了土地占有的特点:
一是公有土地多,私有土地少,私有土地仅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4.45%;二是私有土地自用
多,出租少,出租部分仅占私有土地面积的2.08%;三是出租的私有土地占有者,不依靠土
地生活的多,依靠土地生活的少,依靠土地为部分生活来源的仅有12户,占总户数的0.3%;
四是土地建有房屋的多,空地少,而且房屋与地基均属一人所有;五是哈尔滨市与内地城市
不同,在私有土地占有者的思想上和习惯上珍惜土地的思想比较淡薄。1959年6月,经市委批
准将市区私人占有土地3 22l亩,在对私营出租房产进行第二批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宣布私
有土地一律无偿收归国有。牡丹江市1946年2月经“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牡丹江市敌人
土地没收分配条例》,其中规定:凡伪满拓地、开拓地、军用地及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一切其
他土地,不问其为公地或私地,不问其过去出租给中国人或朝鲜人耕种,一律由政府无条件
没收之;凡在日伪时期帮助日寇为非作恶,欺压掠夺中国人民以及罪大恶极之汉奸、特务分
子,其土地亦由政府一律予以没收;在分配土地时,除政府酌留一部分作为公地外,凡当地
无地与地少的农民,不问其为雇农、佃农、贫农及贫苦的革命军人家属,贫苦的革命工作人
员家属、荣誉军人家属、革命先烈遗族、城市贫民和在东北流落的关内苦工,不问其为中国
人或朝鲜族,一律以每户人口多少为比例,享有公平分得土地的权利;凡农民分得之被没收
土地,在其向政府呈报立案后,政府即给予执照,承认其完全私有权。1947年3月开始对市区
土地分配和使用情况调查,据1947年末统计,全市私有房基地面积178万平方米。1948年6月,
公布《牡丹江市房产土地暂行规定》。1949年下半年统计,全市房基地面积为236.3万平方
米。佳木斯市1946年解放后,没收敌伪土地l 219.7垧,分给10660人,平均每人得土地0.11
垧。1947年土地改革将土地平分给市民,剩余部分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公营企业耕种,
解决吃菜问题,发给临时许可证,共拨地236垧,每年由春耕至收获为止,翌年重新分配。
1947年9月,全市进行私有不动产普查,私有土地面积为134.2万平方米。1948年,对各机关
自己开荒新土地进行登记,共计245.7垧,另余18.5垧出租给贫困军属耕种。1952年3月,
进行土地丈量和分配,结果是:出租稻田24垧,大田34垧,拨给机关菜地103垧,新出租房基
地456万平方米,拨给工厂做房基地5.5万平方米。1955年1月至3月,房地产普查、测量搞清
了市郊实有菜地33.9垧。1966年,曾对公有土地进行一次性清理。“文化大革命”十年中,
无人管理,底数不清。1983年,全面进行普查换证工作。经过普查丈量,有城区土地4 270万
平方米,可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2 880万平方米。其中工商企业占地l 240万平方米,行政事
业单位占地250万平方米,住宅占地1 390万平方米。到1985年,私有土地仅有110万平方米,
大都为私有房基院落占用。肇东县镇1946年为筹措解放战争扩军备战所需要的资金,经县长
李益三批准,将镇内宅基地240万平方米卖给人民群众,占全镇宅基地总面积的70%;卖价分
三等,每平方米一等4.94元(东北币,下同),二等0.9元,三等0.7元,共计金额629.3万
元(约折合旧版人民币66.24万元)。政府与买主分别签署买卖契约书,并向买主发土地所有
权执照。在240万平方米买卖土地中,用作宅基地的135万平方米,用作小块园田地的30万平
方米,用作菜地的75万平方米。兰西县镇1964年4月调查,全镇共有土地面积459万平方米。
其中宅基地149万平方米,占32.46%;道路、广场等占用144.1万平方米,占31.39%;蔬
菜用地121.5万平方米,占26.46%;私人占有空地42.6万平方米,占9.27%;公有零星
土地1.8万平方米,占0.4%。在106.9万平方米的私有宅基地和空地土地面积中:(1)私有
自住房宅基地的l 599户,土地面积56.1万平方米,占52.4%;(2)随房出租宅基地的116户,
土地面积7万平方米,占5.6%;(3)小园田地和数量较多的空地的542户,土地面积,12.6
万平方米,占39.8%;(4)原主不在城内托人代管宅基地的4l户,土地面积1.2万平方米,
占1.8 %。从土地占用量来看:(1)30—100平方米的259户,2.1万平方米;(2)100—200平
方米的325户,4.9万平方米;(3)200—400平方米的838户,27.3万平方米;(4)400—600平
方米的398户,21.1万平方米;(5)600—1 000平方米的309户,20.1万平方米;(6)1 000—
2 000平方米的l09户,15.4万平方米;(7)2 000—3 000平方米的3l户,7万平方米;(8)3 000
—4 000平方米的15户,4.4万平方米;(9)4 000—5 000平方米的7户,3万平方米;(10)5 000
平方米以上的3户,1.6万平方米。
对城镇内土地的产权管理,在1977年以前全省没有统一规定和管理。1978年5月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镇内的土
地一律属于国有,废除一切土地执照,按照城市规划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各市、县
镇房产部门都认真执行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