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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租用

  黑龙江省城镇区域内土地出租和使用,历经新旧两个社会,因土地所有制不同而有本质 的区别。齐齐哈尔市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5月,黑龙江省垦务局规定,省城齐齐哈尔开始 收房基照费,清丈土地时发给印照。收费标准是:每平方丈头等(市铺房)60文,二等(住房) 40文,三等(菜园、墓地)20文。后因园基价昂,各户无力交费,多不承领,复经垦务局禀准, 将印照费按原定二成核收(如应交照费钱一百文者,改收20文)。该市商户赵春和于1907年(清 光绪三十三年)4月25日,在土城南门外一带(现黑龙江影剧院南)请领头等街基一处,面积 140 765平方丈,价银款28l 750吊。商埠地号则比城区民用地号昂贵,每平方丈上等租36元 (龙银,下同),中等24元,下等12元。辛亥革命成功后,黑龙江省民政司通令,1911年(清宣 统三年)以前积欠的街基租费概予豁免,但清宣统三年及1912年(民国元年)的基租,仍应照章 完纳。1913年11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制订街园基租征收办法。办法规定:街基为三等,凡繁 盛街市为一等,每平方丈每年征租银8厘,普通市街为二等,每平方丈每年征租银5厘,偏僻 背街为三等,每平方丈每年征租银5毫。1926年(民国15年),改订赋税规则,街基租分为三等, 每平方丈征收大洋,一等1分2厘,二等7厘3毫,三等3厘;园基租每平方丈征收大洋7毫。哈 尔滨市1937年制订《哈尔滨特别市市有土地、建筑物出租规程》。该规程规定:“市有土地、 建筑物的出租均按收费制,但供公共公用或用之公用事业的,可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同 年制订的《哈尔滨税条例》规定,“地捐系年税,其赋课率凡准面积者每垧征收7角7分(伪 币)”。该市还出现过对外侨和中国的“权威者”、“富有者”实行长期租权。1904年(清光 绪三十年),由当时中俄合办的中东铁路公司地亩处出租,租期80年;1927年(民国16年)和 1929年(民国18年),由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出租,租期30年和50年。当时,这种租价较为 便宜,承租者皆一次或分期将租金全部付清。全市实行土地长期租权的共有4 819件,其中外 侨2 233件,中国人2 586件。这是帝国主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取得的多种特权之一,也是旧 中国封建买办阶级投机谋利的手段之一。牡丹江市1939年修改市税务条例,确定地捐以耕地 面积的课税标准,课税率每垧每年8角;同年制订街税规则,确定征收地税,赋课率每年度以 财政预算定之。除市县旗街村公用土地、神社、寺院、庙宇、教会用地、墓川土地、公用道 路、铁路、机场、学校、图书馆等,直接用地免纳地税外,其余照章纳税。
    解放后,城区土地收归国有的,由房地产部门负责管理;私人租用公有土地,由房地产 部门负责收租;有的城区土地允许私人占有和出租,租金标准由房地产部门掌握和控制。哈 尔滨市于1949年、1954年分别制订土地出租收费标准。1949年4月开始,每平方米地租以工薪 分计算:市场用地一等0.9分,二等O.7分,三等0.5分;商业用地一等0.3分,二等0.25 分,三等0.2分;工业用地一等0.25分,二等0.2分,三等0.15分;住宅用地一等0.09分, 二等0.06分,三等0.03分。1954年7月开始,每平方米地租以人民币计算:市场用地一等0.19 元,二等0.15元,三等0.10元;商业用地一等0.06元,二等0.05元,三等0.04元;工业 用地一等0.05元,二等0.04元,三等0.03元;住宅用地一等0.03元,二等0.02元,三等 0.01元。齐齐哈尔市1950年制订《齐齐哈尔市公有土地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使用收费标准。
    
    1951年10月,重新修订使用公有土地暂行办法,对租赁公有土地继续给予优待:(1)修建 楼房,建筑物基地在100至2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5年,200至3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10年,400 平方米以上者免收租金15年;(2)修建砖瓦房,建筑物基地在100至2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3年, 300至400平方米者免收租金6年,400平方米以上者免收租金9年;(3)修建土平房,一律免收 租金6个月。该市公有土地出租由房地局负责,收费由财政局负责。从1950年开始,房地局出 租管理下放到区房地科,财政局收费管理也移交给区财政科;各区财政部门将土地使用费并 为房地产税,由区税务部门征收,一直到1979年末。1978年,市房地局重新整顿土地管理工 作,并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告》,规定私人使用公有土地收 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6分。
    
    牡丹江市于1951年按市区内街、段、号的不同情况,评定了市区公有土地的等级和租金 标准,每平方米年租一等0.15元(人民币,下同),二等0.13元,三等0.1l元,四等0.08 元,五等0.06元,六等0.04元,七等0.03元,八等0.02元,九等0.016元,十等0.014 元。1955年调整为六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租一等0.16元,二等0.13元,三等0.10元,四等 0.07元,五等0.05元,六等0.04元。1959年,私房占地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划归税务局; 1965年6月,又划回房地局。从1980年起,各年的收费情况是:1980年8.6万元,1981年7.5 万元,1982年7.4万元,1983年7.9万元,1984年12万元,1985年l4万元,每年的收费率为 99%以上。佳木斯市到1985年只对私人租用的110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全民、 集体所有制单位占用近1 200万平方米的土地,长期无偿使用。1985年12月制订了《佳木斯市 土地使用费征收范围与标准》和《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办法》。土地使用费征收 范围标准规定:凡是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利用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及生活用地; 凡是单位或个人因建筑施工等原因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铁路(规划区内除外)、航运、公路 运输和个体运输的货场用地;凡是单位或个人利用国有土地资源采集沙、石,取土生产经营 的,一律征收土地使用费,变土地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征收城区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 土地使用价值和级差地租的原则,按地区类别和使用性质确定,实行月租金制,工业用地一、 二、三等,平均每月每平方米租金0.5元,商业0.7元,住宅0.015元。
    全省对城镇内土地使用管理,1978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 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按拨用进行管理。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 括市、镇内生产队)和个人用地按租用办法进行管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