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地产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机构与职工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市都先后成立房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公有房产的“管、
修、用”的综合统一管理。齐齐哈尔市政府设有房产土地科,下设房产公司。牡丹江市政府
设有公产科,下设房产公司。佳木斯市政府设有公产科,下设房产公司。这些机构,适应了
当时房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时,两省建工局合并成立黑龙江
省建设厅。厅内设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全省公有房地产的业务指导工作。
1955年6月,省人委下发《贯彻省房产工作会议报告》的通知,报告中提出“房地产管
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城镇以上的公有房地产。私有房地产归民政部门管理,契税由财政
部门管理。”
1956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为了加强房产工作的领导,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全面
规划,归口负责的要求,决定公私房地产工作统一进行管理,将民政厅私营房地产工作与城
市建设局公有房地产工作合并,由城市建设局统一负责管理。自此以后,省政府机构设置历
经变革,但房地产管理业务,一直由城乡建设主管机构负责,到1985年底为黑龙江省建设委
员会,在建委内设有房地产管理处。
1956年以后,全省各市、县都设有房地产管理机构,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大中城市
先后成立房地产管理局,小城市有的成立房产管理局,有的成立房地产管理处,各县也都成
立房地产管理处。大中城市分区设立房地产管理处,在基层设有房管所,每所根据管房面积
配备一定数量房管员。
1980年7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意见》,提出要“建
立健全房产管理机构,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担负公私房产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双重任务。它
是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职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领导机
关”。“为了加强对直管公房的专业经营,大城市的局可根据需要情况,设立房产经营、房
屋修缮、住宅建设、材料生产供应等公司;中小城市可酌情建立必要的专业机构,按企业办
法经营。房产所站,作为房产经营公司的基层服务单位,实行管养合一”。一些市县根据国
家文件精神对房产机构设置进行改革。齐齐哈尔市房地局成立住宅开发公司、基建用地动迁
办公室、房产建筑公司、房产经营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牡丹江市房地局成立房地产综合
开发公司、房产经营公司、设计室、产权地政处、动迁办公室、教育科(职工中专学校合署办
公)。佳木斯市房地局成立材料加工厂、供应处、产权处、设计室、动迁办等,局下属的东
风、向阳、佳西、公企4个房管处都成立房屋开发公司,为加强房地产管理和综合开发创造了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