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四章 村镇建设管理
1959年,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在省建设厅内设置农村建设处,编制13人,具体
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各行署、市、县也都在建设部门建立村镇建设管理
机构,人民公社(乡)还成立建设领导小组。这些机构在1962年以前做了大量工作,有一定成
绩。
1962年,在调整中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被撤销。省建设厅的农村建设处撤销后,其业务移
交到厅房地产管理处,设1人专抓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1975年,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进行机构调整,由城建房产处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但因人员少,工作没有大的进展。
197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在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内增设村镇建设处,编制5人。
省建委副主任高明、赵之修、周淑萍先后分管此项工作。各行署、市、县政府也都相应的在
建委内部恢复和建立村镇建设机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市建委增设农村建设处。
松花江、绥化、黑河和佳木斯等地市增设农村建设科,编制3—5人。全省63个县建委增设农
村建设股,编制2—3人。1983年,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后,按中共黑龙江
省委、省政府105号文件要求,在乡(镇)政府内配备1名村镇建设助理员。到1985年末,全省
共有专兼职村镇建设工作人员1 622人,其中省级43人、地市县级322人、乡(镇)级l 2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