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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全面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村镇建设的各项方针 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保证了村镇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1959年 ,黑龙江省建设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暂行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制 定《黑龙江省农村房屋建设宅地管理暂行办法》。1980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就农村建设 问题,印发《关于农村工作几个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第三部分是“关于农村小城镇建设 问题”,对村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1981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黑龙江省土地管 理条例》,对乡镇建设用地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7月,黑龙江省建委编印《村镇建设文件 选编》选录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管理制度等2005个文件,使村镇建设 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各地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还先后制定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和条例。海林县1985年制定 《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共39条,其中第六条规定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 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2)抓好村镇规划与实施工作。(3)负责村镇规划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管理,村容镇貌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4)承担村镇各项工程设计与施工。(5)开展 村镇建设的科学研究,培养村镇建设人才。(6)管理村镇建设补助费的使用,搞好建筑材料 分配。青冈县1985年9月10日印发《青冈县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六条规定: 村镇内各项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个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都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乡镇政府按规划要求,统一安排;第七条规 定审批建房用地标准:三间房为350平方米,二间房为250平方米,专业住宅、专业基地可根 据生产性质和规模,考虑其经常变化的情况,尽量安排在村镇的边缘处,并与居民区保持一 定距离,使用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审查批准。
    自1958年以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委员会曾多次召开有关村镇建设会议,部署 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村镇建设的开展。省建委还于1985年组 织全省村镇建设检查评比活动,对14个省辖市和地区、1个县级市、13个县、23个村镇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评比,选出全省村镇建设的先进市和地区2个、村镇建设先进 县18个、先进村镇33个、先进集体6个、先进个人6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