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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九篇 管理机构与职工队伍

  黑龙江地方政权长期实行军政统治,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12月,设置黑龙江将军衙 门。黑龙江将军既管军事,又理民务。在其所管的各项事务中包括城乡建设的内容。1907年 (清光绪三十三年)3月,颁布新官制,废除黑龙江将军,建立行省制,城乡建设由行署最高长 官巡抚统一管理。
    1912年(民国元年),黑龙江巡抚改为黑龙江都督。1913年(民国2年)1月10日,实行军民 分治,都督专理军务,另设民政长专司民政事宜。黑龙江民政长公署内设民政使、提学使及 内务、财政、教育、实业等司,城乡建设由实业司主管。1916年(民国5年)7月6日,各省督 理长官改称督军、民政长官改称省长,城乡建设仍由黑龙江省省长公署实业厅主管。1926年 (民国15年),第一次修改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 司法、军事各厅,城乡建设由建设厅主管。1929年(民国18年),黑龙江省政府设有建设厅, 建设厅组织条例规定:第一科掌管公路、铁路、桥梁、水利工程权度建设事项;第二科掌管 关于电灯、电话、无线电、自来水、气象台、工厂内部设备等建设事项;第三科掌管关于民 用航空、土地测量、土木建筑、邮船、新市新村宣传等建设事宜;第四科掌管关于本厅收发 鉴印……
    1932午3月9日,伪满公布《省公署官制》,伪龙江省公署设总务、民政、警务、实业、 教育5厅。民政厅下设总务、行政、土地、建设、视察、技术6科,具体掌管有关监督地方行 政、赈灾及救恤、土地、土木等事项。1934年10月11日,伪满由原东北四省划分为10个省, 在今黑龙江境内有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等4省和哈尔滨特别市、北满特别区。伪龙江省公 署设民生厅、伪滨江省公署设土木厅、伪三江省公署设民生厅、伪黑河省公署设民生科、伪 北满特别区设行政处、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设都市建设局,主管城乡建设事宜。1937年7月1 日,伪满增设牡丹江省,伪省公署设民生厅。1939年6月1日,伪满增设北安和东安两省,均 在伪省公署内设开拓厅,主管城乡建设。1943年10月1日,伪满设立东满总省。1945年5月28 日撤销东满总省成立东满省。这两个省公署内均设有开拓厅主管城乡建设。
    1945年11月13日,黑龙江民主政府成立,主管城乡建设机构设有实业厅。1947年1月7日, 黑龙江省、嫩江省两省合并为黑嫩省,设建设厅。1947年,黑龙江省和嫩江省分设,黑龙江 省仍设建设厅。1949年,1月21日,撤销建设厅,成立工业厅。1945年11月,嫩江省政府成立 时,主管城乡建设机构设有实业厅(后改建设厅)。1948年10月,撤销建设厅设立工商厅。1949 年5月,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黑龙江省,设有工业厅。1945年11月21日,合江省政府 成立时,主管城乡建设机构设有实业厅(后改建设厅)。1948年10月,撤销建设厅,设有工业 厅。1945年5月,合江省与松江省合并,成立松江省,设有工业厅。1946年11月18日,哈尔滨 特别市政府成立,直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主管城乡建设机构设有建设局;1949年4月21 日,改为省辖市,划归松江省领导。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黑龙江省之后,在两省建筑工程局的基础上,合 并成立黑龙江省建设厅,除主管全省建筑工程外,增加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公 有房地产管理等城市建设的业务指导,从此,在省政府机构设置中有了统一管理全省城市建 设事业的专管机构。1959年,在省建设厅内开始设置农村建设处,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的管理 工作,各地、市、县都相应建立城乡建设专管机构。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鹤岗、鸡西、伊春、双鸭山、大庆等大中城市都分别设有城市规划局、城市建设局、公用事 业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环卫局等机构,专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