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管理机构
第四篇 建筑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3月,清廷颁布新官制,建立行省。根据东北三省行省官制规
定,行省公署内设劝业司,主管建筑业。1910年(清宣统二年)10月,清廷批准,黑龙江省设
立公署幕职分科治事,设农工商科主管建筑业。
1913年(民国2年)黑龙江民政长公署内设实业司,主管建筑业。1924年12月10日,黑龙江
省公署设实业厅,主管建筑业。1926年,第一次修正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下设
建设厅主管建筑业。1929年的建设厅组织条例规定:第一科掌管关于公路、铁路、桥梁、水
利工程权度建设事项;第二科掌管关于电灯、电话、无线电、自来水、气象台、工厂内部设
备等建设事项;第三科掌管关于民用航空、土地测量、土地建筑、邮船、新市新村宣传等建
设事项;第四科掌管关于本厅收发监印……。1930年第五次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
定,省政府设建设厅,主管建筑业。
国民政府颁布的《建筑法》规定:主管建筑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为建设厅,在
市为工务局(未设工务局者为市政府),在县为县政府。1931年5月10日,行政院公布“各省厅
县局指挥权限办法”,呼兰县依法改组后,县政府设建设局主管建筑业。1932年3月9日,伪
满公布《省公署官制》,黑龙江省公署下设总务、民政、实业等5厅,民政厅掌管有关监督地
方行政、赈灾及救恤、土地、土木等事项;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土地科、建设科、视察科、
技术科。1934年10月11日,伪满公布《地方行政改革制度》,在今黑龙江省境内的有龙江、
滨江、三江、黑河4省和哈尔滨特别市、北满特别区,归口管理建筑业的机构:伪龙江省公署
设民生厅,厅内下设3个科,其中有土木科;伪滨江省公署设土木厅,厅内下设庶务科、工务
科;伪三江省公署设民生厅,厅内下设4个科,其中有土木科;伪黑河省公署不设厅,只设民
生科,科内设土木股;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设工务处,掌管“关于土木事项”,“关于建筑
事项”;伪北满特别区长官公署设行政处,掌管“关于土木事项”。
伪县公署机构的设置,以县的等级不同而不同,甲、乙、丙、丁四级县,均在县公署中
设有建筑业的管理机构内务局。甲、乙级县的内务局下设行政股、实业科。丙、丁级县的内
务局下设行政股、实业股、教育股。
1946年4月,松江省民主政府成立。5月1日,省政府
召开第一次政务委员会议,决定设立建设厅,卢蕴生任厅长。1947年lO月20日,东北行政委
员会对省政府编制进行修正,新的省政府组织机构设置中设建设厅。1948年8月25日,省政府
决定撤销省建设厅,成立省工业厅,梁春阳为副厅长,厅内设有交通建筑科。
194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成立,设立实业厅,杨白鹤任厅长。1947年1月7日,根
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决定,黑龙江省、嫩江省两省合并,成立黑龙江嫩江联合省,简称黑嫩
省,撤销实业厅,成立建设厅,黄欧东任厅长。1947年9月16日,黑嫩省重新划分为黑龙江省
和嫩江省,黑龙江省仍设立建设厅,至1948年9月,先后任建设厅长的有王蓬东、刘咸一、许
英年。1949年4月21日,黑龙江省与嫩江省第二次合并,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撤销建设厅,
成立工业厅,6月13日任命武衡为厅长;9月13日厅长易人,许英年继任。
嫩江省政府1945年11月成立时,设实业厅,后改为建设厅,1948年撤销建设厅。
1945年11月21日,成立合江省政府,与嫩江省政府机构相同。1948年10月撤销建设厅,
设立工业厅和农业厅。
县政府主管建设业机构,据松江省政府1948年公布的县政府机构载,均设建设科,主管
建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