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包合同
工程合同的管理,是建筑业承发包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承发包双方
的经济关系,经济责任,共同保证完成建设任务。
“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建筑业普遍实行由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签订
工程合同的承发包制度。国家建委和建工部在“一五”期间先后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
暂行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基本特殊条款》。1957年,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建
筑安装工程包工办法》。黑龙江省于1958年制订《补充细则》,由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
保证了国家建设计划的完成,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和造价一般都能达到国家计划的要求。
“二五”计划开始,随着基建规模的急剧扩大和基建某些管理体制(包括基建材料供应体
制)的改变,建筑业逐步失去了独立生产经营的手段,合同制也随之被削弱。特别是10年“文
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把承发包合同制当成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东西进行批判,有的工程
虽有合同(有的改称协议),实际是一纸空文,不起合同作用,致使许多工程不讲经济效果,
工期拖长,质量下降,造价提高,吃大锅饭。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基建管理上加强
立法。1979年4月,国家建委下发《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同时颁发了《建筑安
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全面恢复了承发包合同制。在国家建委《通知》精神指导下,省建
委于1979年12月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施细则》,并针对基建合同管理中的问
题,于1981年6月又制订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分工、
鉴证制度和调解、仲裁程序等,从而提高了合同履约率,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3年,国家正式颁发建国以来第一部《经济合同法》,同时改变了经济合同的管理体
制,由国家工商部门负责对各行业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由主管职能
变为分管职能。1984年,国务院又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下发执行,大大提
高经济合同的法律性。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性和计价的复杂性,如计价的单件性,一个工程一个价;多次计价性,
有预算价、合同价、结算价和包干价等和计价的多变性,基本上是一年一调整,一年一个价。
因此,工商部门对建安工程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问题,还无法直接处理,故到1985
年末止,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双轨制的管理办法,即承包合同的审查、经济纠纷的调解,由建
委负责;合同的鉴证和仲裁,则由工商部门负责。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纠纷也
可直接由司法部门受理,但在判决前,一般都要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对问题的鉴定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