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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预算定额

  “一五”时期,各类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概预算制度等的编制和立法权,均集中在中央, 先后由国家计委基建办、国家建委标准定额局、国家建委建筑经济局等专门负责概预算和定 额的管理工作,并制订了《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工业与民 用建设设计及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编制暂行细则》、《关于编制工 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的若干规定》等,颁发了《一九五四年建筑工程设计预算定额(试行草案)》、 《一九五五年度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五五年度建筑工程概算指标(草案)》、《建筑 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建筑材料、设备及运输价格表》、《建筑安装工程冬季施工增 价定额》、《一九五六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的编制办法》、 《一九五七年建筑工程扩大结构定额》和《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建立起一套 比较完整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发挥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二五”计划开始后,国家把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和概预算定额的编制管理权限,全 部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专业专用定额由各专业部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黑龙江省建 设厅设置了建筑经济处(兼定额研究站),行使政府职能,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定额、建筑材料 预算价格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各地市亦先后设立了相应的专管机构,形成了上下对口的 专管体系,成为全国设立专管机构最早的省份,并先后编制颁发了1958年、1962年、1966年 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1958年、1962年度《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1959年 《建筑安装工程冬季施工增价若干规定》;1965年,又组织修编了《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因“文化大革命”开始没有颁发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概预算定额被当作“管、卡、 压”制度予以废除,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解散。在工程建设上“取消甲乙方,实行一本帐”, 不计成本,不讲核算,工程造价实报实销。在这种情况下,黑龙江省排除干扰,顶着压力, 于1970年又恢复了定额管理制度,以1965年未颁发的定额为基础,重新调整颁发了《一九七0 年建筑工程统一定额》,并于1971年恢复省建委建筑经济处和定额研究站的专门机构。1972 年,东北三省联合编制分别颁发了《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统一定额》。1974年,组织修订了《建 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但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基本建设的干扰破坏,“吃大锅饭”问 题并未解决。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设立了专管机构——标 准定额局(所),适当收回了工程造价和概预算、定额管理权限,并重新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工 程造价和定额管理法规和制度,先后下发了《全国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78年)、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1978年)、《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 工作的几项规定》(1978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修改稿)》(1981年)、《关于建筑安装工 程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有关问题》(1981年)、《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1982年)、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经济定额、标准、规范等基础工作的通知》(1982年)、《关于改进工程 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1983年)、《关于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 年)等。在此期间,黑龙江省先后制定了1978年、1983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981年)、《一九八三年度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共3册)、《黑龙江省通用设计住 宅工程单方造价包干标准和暂行办法》,还统一组织编制和审批了1980年全省各地市的地区 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各地市也陆续编制了本地区的单方造价包干标准。这对进一步加强工程 造价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建设资金,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