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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供应方式与消耗

第五章 物资供应

  一、供应方式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用料的供应方式,解放前基本上是包工包料,施工单位在承包建 筑工程时随之承包了建筑材料。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为恢复生产,修复战时破 坏的设施和建筑房屋,许多部门和工矿企业自己组织施工队伍,自备施工材料。自1950年起, 东北行政区对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等主要建筑材料实行计划分配和供应。1953年, 起国家把物资划分为统配、部管和地方材料3种类型。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的甲乙双方承发包制度,施工单位乙方包工包料,施工用统配、部管物资由乙方向国家和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直接供应给乙方,地方材料施工单位向所在地物资部门申请供应。 “一五”期间,设在哈尔滨的建筑工程部东北第三建筑公司,在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承担的建 筑工程,全部实行包工包料,国拨、部管物资直接向国家申请供应,地方材料由公司直接组 织供应。公司的材料技术供应处设地方材料科,有100多人从事组织砖瓦砂石灰等地方材料 的供应,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设有八、九个砂石供应网点,各供应点和有关铁路专用线均派 有长期驻在员,年组织供应砂石140万立方米左右。
    随着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基建物资逐渐紧张,国家改变物资供应体制,实行“地区 平衡,块块包干”的办法,全国统一分配供应的物资大为减少,地方管理物资(又称“三类” 物资”)大量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供应方式有所改变。自1958年“大跃进”至“文化大 革命”期间,有3种供应形式:一是省建设厅、建委领导的直属企业仍对部分工程实行包工包 料,先后实行包工包料的有绥化专署工程、东北农学院工程。二是大批工程统配、部管物资 随建设单位走,供应到施工现场。无论是包工包料,或是甲方供料,“三材”的缺口都比较 大,钢材一般只能满足需要的2/3,木材满足需要的l/3,水泥只有l/2。三是三类物资(含 地方大宗材料)完全由施工单位供应。“文化大革命”后至1985年,一直沿用第二、第三种形 式。
    1958年,东北三公司与黑龙江省城建局合并,成立黑龙江省建设厅,厅下设供销处, “文化大革命”后期改为材料设备处。长时间负责组织直属企业的施工用料和生产维修材料 的供应,全省建工、城建、建材机械设备的申请、分配、供应,全省的材料设备管理;年供 应物资额约2 000万元,最高年份达2 300万元,其中设备的供应额占2/3以上。1974至1976 年间,为解决水平运输机械的不足,曾组织齐齐哈尔市建一公司修造厂、省第五建筑工程公 司机修厂、哈尔滨市安装公司修造厂、哈尔滨拖拉机配件厂青年修造厂、佳木斯实验机械厂 等单位生产近400台1吨的机动翻斗车,还组织部分机械厂生产搅拌机、卷扬机等建筑机械。
    1978年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成立至1985年,局下设材料设备处,处的业务范围有所改变, 有关材料设备的供应管理只限于省建工局的直属施工企业,年供应额下降至l 000万元左右; 有关全省行业的供应管理工作由省建委的工程机械处负责。
    二、物资耗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筑工程耗用的物资是随着建设任务的增减发生变化,包括中 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三材”的消耗量逐年增加。据省物资局统计,1952年全省建筑施工 消耗钢材2.54万吨、木材42.8万立方米、水泥15.8万吨。1984年增加到钢材575 415吨, 比1952年增加21.6倍;木材838 288立方米,比1952年增加近l倍;水泥2 113 313吨,比1952 年增加12.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