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工程评定工作始于1980年。省建委于1982年、1984年先后颁发《黑龙江省优质工程
检查评比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简称《评选办法》)。《评选办法》
规定:优质工程的检查与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省级优质工程分为优质甲级(金牌)、优质乙
级(银牌)。评选对象为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各专业项目和专
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
评定内容和条件:(1)工业与民用建筑分为实测项目、内装饰和外装饰3个方面。其中:
实测项目8个分部工程,都必须达到优良,内装饰项目平均达到90分以上、各分项均不低于85
分者为优质甲级,平均达到95分以上、各分项不低于80分者为优质乙级;外装饰项目平均不
低于90分者为优质甲级,平均不低于85分者为优质乙级。(2)工业建筑必须是已形成独立生产
能力的项目。(3)公共建筑不是属于纪念性、展览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住宅建筑的经济指标
和使用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允许范围的。(4)参加评选的工程,其建筑面积:哈尔滨、
大庆两市均不小于4 000平方米;其他地、市、县均不小于3 000平方米。(5)内业资料达到
“十有”(同第一节质量检查中的十有)。(6)工程设计必须做到: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及有关规定;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工艺先进,设备选型合理,
切合实际,符合国情,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效果好;公共与住宅建筑,具有经济实用、造型
美观,建筑风格有所创新。
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参加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1)计划外工程;(2)一般性的续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3)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并留有隐患的工程;(4)名称、用途和内容不符合
原批文规定的工程。
参加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企业,由初期的少数国营施工企业发展到
县镇施工企业和集体、自营企业。评选的项目,由开始单纯的房屋建筑工程逐步扩展到市政、
油田、化工、电力、桥梁、煤炭和铁路等工程。通过开展评优质工程活动,各施工企业普遍
加强了技术管理工作,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施工周期,为企业创出了社会信誉。
按照《评选办法》规定,从1980至1985年全省组织6次评选活动,共评出优质甲级(金牌)
工程167项、优质乙级(银牌)工程36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