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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额工资

第七章 劳动工资

  一、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是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黑龙江省建筑业在沦陷时期,有劳动定额,但不统一, 各大企业有自己的劳动定额,各把头管辖下的工程,劳动定额也不一样,军事工程更是强制 性的定额,劳动定额成了奴役中国人民的工具。1945年日本投降后,民主政府为尽快恢复和 发展生产,支援解放战争,从社会招收闲散建筑工人组织建筑合作社,从事工程维修和建设, 亦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1948年,在哈尔滨特别市召开中国第六次劳动代表大会,大会决议 指出,必须保障任何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同时又必须保障职工劳动热情及技术进步, 要实行等级工资制及计时计件工资。会后,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先后成立了劳动局,会同 工会着手制定劳动定额。参照伪满建筑业的包工计件工资,借鉴苏联工资定额的经验,经过 一年多的努力,于1950年黑龙江省颁发了第一部土建劳动定额,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有土方、 石方、砌砖、抹灰和简易窗扇等项目,定额水平较低,砌混水墙1个工日才500块砖。1952年, 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大区建筑业劳动定额。该定额比1950年第一部土建 劳动定额项目增多,按建筑项目划分为基础(土石方)、墙体(砖石)、混凝土工程、木作工程、 抹灰、油漆、玻璃、挂瓦、大锯工(加工元木),从5月1日起在全省开始执行。为了加强劳动 定额管理,积累贯彻定额的实际资料,1954年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后,在新的黑龙江省建 设厅领导下建立了劳动管理站。1955年,中央建筑工程部、劳动部联合主持编制第一部全国 统一劳动定额,定额项目有4 964个,解决了各地定额项目划分不统一、定额水平不统一、工 人完成定额的效率高低不一,难以进行考核的矛盾。1956年,由国家建委牵头对1955年的定 额进行修订,增加了材料消耗和机械台班定额项目,编制成了1956年全国统一施工定额,共 5册49分册8 998个项目,定额水平比1955年按加权平均计算提高5.2%。黑龙江省还编制了 补充定额,以省政府名义下达贯彻。1957年,国家建委将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下放给省。 1958年“大跃进”,刮“共产风”,否定劳动定额,撤销了定额管理机构,专业干部被迫改 行,劳动定额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59年11月,国务院财贸办、计委、建委联合决定,建筑 工程劳动定额管理体制权限收回中央,由建工部统一编制和管理;个别地区执行统一定额有 困难,给予一定的机动调剂范围和权力。建工部于1962年第三次正式修订颁发全国建筑安装 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定额水平比1956年定额提高4.58%,项目增加到10 524个,规定降低单 项定额水平在10%以内的,各省市自治区有权批准。黑龙江省的建筑劳动定额管理机构也得 以恢复。为了适应以定额工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方法,1966年建工部对1962年的全国统一劳 动定额进行了修订,第四次颁布了1966年的全国统一劳动定额。该定额采取细算粗编的办法, 扩大工作内容,压缩定额项目,定额项目比1962年定额减少2/3,定额水平有所提高。这套 定额在黑龙江省未及执行,便被“文化大革命”扼杀。“文化大革命”中诬蔑定额工作是“管、 卡、压”,定额机构再次被撤销,生产无人管,劳动无定额,效率无考核,平均主义代替按 劳分配,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晚节,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
    197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先后发出指示、通知,明确 指出要加强建筑企业劳动定额工作。1979年,国家第五次修改和颁发了全国统一的《建筑安 装工程劳动定额》,共27册、16 092个项目、66 281个子目,定额总水平比1966年定额提高 了4.39%。黑龙江省编制补充省劳动定额1册、1 305个项目。1980年又重新组建了省建筑劳 动定额站。据1982年统计,地、市以上建安企业配备专职劳动定额干部406人,占同期职工总 数的4.6‰。1979年,统一劳动定额的实行范围,由过去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扩大到 县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1985年,国家建设部对1979年劳动定额的土建部分进行了 修订,1986年开始贯彻执行。新定额共18册、5 402项,安装定额仍沿用1979年定额;同时还 编制了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3册、4 002项。黑龙江省于1986年4月8日在穆棱县召开全 省贯彻新定额大会,决定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工资分配
    黑龙江省建筑业在东北沦陷初期,多为私人营造商,从日本人手中承包工程,再转包给 把头包工,劳工价格随行就市。据日伪关东局水上警察署1935年调查,从关内到东北从事建 筑业的劳动者月工资为伪币31.76元。据1949年东北财经委员会出版的《伪满时期东北经济 统计》记载,1936年,伪满土木建筑业工人日工资为伪币0.97元。1939年,伪满总务厅、经 济部等缔结的全满劳动工资地区协定,规定“满人”12小时杂役工资标准;滨江省(省会哈尔 滨)日工资伪币一级1.10元,二级1.15元,三级1.20元;土木建筑的木工、瓦工等技工, 按杂役工资三级增加85%,即日工资为伪币2.22元;未成年男子或妇女的工资按成年男子工 资的70%计算,冬季增加10%;日本人工资高于中国人1倍到1.5倍。1942年,太平洋战争开 始,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许多工程建设都是抓劳工或按“勤劳奉仕”方式抽人,不发工资。 有些特殊保密工程,如哈尔滨细菌工厂(731部队)工程,工程完工后,有的劳工被秘密处死。
    日本投降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筑工人的工资多数是实行包工计件,因没有统 一劳动定额,主要靠社会供求关系调整工价的高低。1948年,中国第六次劳动代表大会后, 开始实行等级工资制及计时、计件工资制,定额劳动组织分大、中、小3个等级,工资标准按 工薪分。如齐齐哈尔市,1949年大工每工日12分,中工每工日10分,小工每工日8分。工薪分 是按东北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战时职工生活水平不受物价影响的要求,每一工薪分含有米、 布、油、盐、煤5种一定数量的实物,分值为东北流通券2 400元左右,相等于现在的人民币 0.25元。计件工人每月约400分左右,合人民币近百元,计件面约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基本上是两种分配制度、6种分配形式:一 种是计件工资制度,有4种分配形式,即单一个人计件、计件累进、集体计件、包工;另一种 是计时工资制度,有两种分配形式,即计时、计时加奖励。1951年4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 东北地区《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规程》规定工资等级实行八级制。建筑业的土建工人工资 等级线到七级,仍实行工薪制,日工资一级工22分,七级工8分,一级与七级相差2.8倍,工 薪分值合人民币0.213元,计件工资面达70%。1956年,国务院制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在 全国范围内进行工资改革,建筑企业是按中央直属建筑企业所在地区不同,分别制定建安企 业干部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取消了工薪分,统一按人民币计算。如哈尔滨地区,国营建筑企 业土建工人执行五类七级制工资标准,月工资一级工为35.19元,七级工为98.50元,把过 去习惯的一级工定为最高等级,模仿苏联把一级工改为最低等级,计件工人平均每月工资在 120元左右。1958年,“左”倾思想泛滥,刮“共产风”,否定社会主义时期的商品生产,否 定按劳分配,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停止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计件面下降到15%。1962 年,由于贯彻建设部正式修订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计件工资逐步得到恢复, 实行计件、计时加奖励的人数迅速上升到生产工人总数的70%。
    在“文化大革命”中,全盘否定按劳分配原则,中央建筑企业吃“经常费”,地方建筑 企业实报实销,建筑工人开基本工资,加班加点没有报酬,工人夜间连轴转,也只发几角钱 的夜餐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筑业成为城市改革的窗口,开放建筑市场,出现了 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所有制形式中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股份 制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有国家企业联合承包、个人或集团性承包、租赁经营等。工资分配形 式要与所有制经济成份相适应,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在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在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出现了多种新的分配形式:
    
    (1)按劳动定额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干什么样的活,给什么样的钱,超额多少,给多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这是建筑施 工企业工资分配的主导方面。采取此种分配形式的企业约占60%。
    (2)按分项工程实行定额承包。采取综合单价按分项工程签订协议一次包死.简化了手续, 减少了小项的重复签订,避免了计时工资。
    (3)实行统一定额浮动计件单价。由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定额计件单价,结合企业的 生产技术水平,制定企业的浮动计件单价。从已经实行浮动计件单价的情况看,定额单价均 为上浮,而无下浮的。
    (4)死贴活补,把各种生活补贴折算成综合单价。生产性生活补贴允许进入综合单价,但 也有的企业把福利性的补贴也进入综合单价,国家不提倡这种做法。
    (5)全部和部分入股分红按资分配。亦有按照个人在企业的地位投入股金,以股金的多寡 确定工资分配的数额。
    (6)工人队组领取计件工资,同时参加栋号承包盈利分红,实行双向挂钩。这种形式更能 调动工人参加管理的积极性。
    (7)企业集团或个人与主管上级单位签订经营合同后,实行奖金基数按兑现合同经济效果 进行奖罚。
    (8)一些工人队组同企业分离,单独进行劳务,向企业交一定的管理费。有的企业成立劳 务公司,工人队组同企业分离后,由劳务公司作为中介,对企业内各施工用人单位派出劳务, 在企业内部无活时,也可向社会用工单位输出,工人队组从劳务收入中向劳务公司交一定数 额的管理费。
    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是建筑业改革的活跃因素,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时间早、行动快、收 效大。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组建于1951年6月20日,至1978年历时近 28年,企业发展慢,260名职工,只有16间草房,两挂马车,1个大圆盘锯及一些简单的施工 工具,所有家底总值仅20万元,被人称为“工棚子”。工人夏季有活干,冬季无人管,生活 无保障,没有任何福利待遇。1979年3月,起用工程师郭铁成当队长(当时称宝清县工程队), 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划小核算单位,恢复计件工资,重奖重罚。当年工程队大翻身,产值突 破200万元,利润超过10万元。1980年,工程队改名工程公司。1983年,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 公司与施工队之间实行经济指标承包。在完成产值、利润、质量、工期、安全、费用6项经济 指标后,施工队可多挣多分;完不成指标,必须用工资补足,高不封顶,低不保底。为实现 工人集体承包,打乱了长期以来单一工种的作业班组,按工程任务情况,重新组成以瓦工为 主按比例搭配木工、架子工、机修工等,编成混合包工组,使其成为能独立完成一个栋号的 施工队伍。这一年,实现利润25.4万元,职工人均收入达1 760元,创4项全优工程。1984年, 集资入股,实行股份制,合资经营,集资总额为38.4万元,比计划超出8.4万元,职工最多 集资9 000元,最少100元,平均每个职工集资l 061元,人人入股,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 实行股份制以后,企业的凝聚力加强了,职工与企业紧紧连在一起。当年,公司进了1 000多 立方米木材,保管员认真复查,查出等级价差6 400多元,经保管员与货主多次交涉,如数找 回款项。工地工人对施工现场材料更加注意,发现变了样,便找更夫问清楚;发现送人、丢 失,即追回或包赔。工地的砖头、石块、砂底都能合理用上,做到了文明施工。这一年,创 4项全优工程,由公司设计、施工的县物资局办公楼工程,获省银牌奖。公司经省建委批准, 晋升为甲类施工企业,郭铁成被评为省劳动模范。1985年,继续实行已见成效的改革措施, 亦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完成施工产值324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5万元,企业职工增加至483人, 固定资产净值1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