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设计单位企业化经营
黑龙江省的设计机构管理体制基本是仿照苏联50年代模式建立起来的,1979年以前,均
系事业单位,由国家拨供事业费。此办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起到了应有作用,但这种陈旧的
管理体制弊端甚多,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改进当前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勘
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实现企业化、收取设计费”,“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少数单位进行
试点,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打好基础”。按照中央的要求,黑龙江省计委、省建委、省财
政厅批准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院、黑龙江省化工设计规划院等三个单
位,从1979年7月1日起实行企业化、收取设计费试点。1981年又批准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从
1981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化、收取设计费试点。1984年9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
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全省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普遍实行企业化经营,
均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省建筑设计院实行企业化试点后,年年有新措施。1981年,改革经
营管理体制,对外实行合同制,对内实行有限奖金制,初步调动了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
了工作效率。1982年,实行以项目包干为主要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奖金上不封顶,下不
保底,打破了“大锅饭”,充分调动了设计人员的的积极性,当年完成的各项生产指标都比
计划翻一番,设计收费也比1981年翻一番,人均年产值在全国省级以上建筑设计院中名列前
茅。1983年,以咨询促设计,各项生产指标均达到或接近1982年水平。1982年、1983年两年
完成相当前4年的工作量。1984年7月,实行院长负责制,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全院形成一
套比较完整的技术经济责任制。1985年,改革院管理体制,二线科室由原来11个减为5个,组
建2个公司。在总结一线科室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院长同各生产科室及院属公司分
别签订技术经济责任状,在改革经营体制上,又迈出一大步。5年来的改革,促进了生产能力
的提高。1981至1985年,共完成建筑设计1 235项,设计面积377万平方米,每年平均设计面
积75.4万平方米,超过前三年(1978至1980年)年平均面积的25%;设计人员人均年设计面积
5 200平方米,超过前三年人均设计面积的30%。完成总图设计193公顷。收取设计费近1 500
万元,设计人员人均年产值2万元。完成工程勘察284项,钻探进尺2.49万标米,测量面积
77.85标平方公里,收取勘察费106万元。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试点后的1984年完成设计面积
40余万平方米,创历史最好水平,是1978年完成设计面积20万平方米的2倍,人均产值达到
1.15万元。佳木斯市建筑设计院,1984年6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的第一年在全面完成
各项指标和总收入提前5年翻一番的基础上,及时返回当年财政拨款6万元,还上缴利税16万
元,共为国家增收节支22万元;职工集体福利亦有新的改善,职工住房全部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