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标准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筑标准,1973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
下发《黑龙江省住宅、宿舍建筑试行标准》。此标准以“坚持发扬延安作风,贯彻大庆干打
垒精神”为指导思想,对住宅、宿舍建筑做了统一规定,是低标准的。如每户居住面积为18
—22平方米;独身宿舍,设单层床时每人平均居住面积3—3.5平方米,设双层铺时每人平均
居住面积2—2.5平方米。此后,先后进行4次修订。1975年,根据国家建委《关于修订职工
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意见》,省建委修订颁发《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试行标准》,对住宅、
单身宿舍、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中学、小学、独立门诊部、综合医院、办公用房等
十类民用建筑,制订了统一标准,仍然是低标准的。如楼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38—42平
方米,居住面积18—21平方米;平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34—38平方米,居住面积18—21
平方米。与1973年规定相比,每户居住面积略有减少。1977年,根据国家建委《关于厂矿企
业职工住宅、宿舍标准的几点意见》,省建委印发《黑龙江省住宅、宿舍标准(修订)》,对
住宅、宿舍建筑标准分类做出规定:一是新建厂矿企事业单位楼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38
—42平方米,平房每户建筑面积34—38平方米;二是老厂矿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大专院
校和城市居民,增建职工楼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平房每户建筑面积37—
4l平方米。与1975年标准比较略有提高。北部地区可设简易门斗,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设备
标准有所提高,可适当设阳台或小挑台,可设壁橱、吊橱、搁板,独用厨房。1980年,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精神,省建委对新建城镇住宅的建筑
面积和建筑参数做出规定。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分为3类:第一类,新建厂矿职工的楼房住宅,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6平方米,平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2平方米;第二类,
老厂矿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职工的楼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平房住
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第三类,省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职工的
楼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可达55平方米,平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为了节约建设用地,以楼房为主,原则上不建设平房住宅。楼房住宅的建筑参数是:层高一
律采用2.8米,开间采用2.4米、3米、3.6米3个主要参数;进深采用4.5米、4.8米两种
参数。1982年,省建委又修订颁发了《黑龙江省职工住宅设计标准》,并经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批准,在全省执行。此标准与1980年标准相比,标准有所提高。建筑面积标准分为4类:第
一类,新建厂矿企业的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第二类,城市居民、老厂矿
企业、县级以上机关、文教、卫生、科研、设计单位的一般干部,每户平均建筑面积50—55
平方米第三类;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
正副县长和相当于这些级别的其他干部,每户平均建筑面积65—75平方米;第四类,正副教
援、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工程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高级知识分子,省
直机关委、办、厅、局的正副主任、厅、局长、行署正副专员级领导干部和相当于这些级别
的其他领导干部,每户平均建筑面积90—100平方米。在当前职工住宅仍很紧张的情况下,多
建第一、第二类住宅,对第三、第四类住宅应从严掌握,专项报批。
黑龙江省住宅建筑标准,经过4次修订,其变化是: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逐步提高。1975年规定,楼房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为38—42平方
米。1982年规定修改为城市居民、县级以上机关及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一般干部,平均
每户建筑面积为50—55平方米,与1975年比,提高31%。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住宅建
筑面积指标提高的更多,每户平均为90—100平方米。
2.住宅设备条件逐步改善。70年代住宅设备标准规定设独用或合用厨房,独用或合用室
内水冲厕所(无条件的可设室外旱厕),集中供水,分散采暖。80年代住宅设备规定设独用厨
房、厕所、集中采暖、上下水到户;厨房中可设碗柜、搁板;厕所中可设淋浴设备,居室中
可设壁橱。
3.由一种建筑标准修改为根据不同居住对象划分不同的建筑标准。l975年规定只一个标
准,1982年规定则按不同的居住对象分为4类,对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给予适当照顾。
1983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1984年,国家计委、
建设部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要求
住宅建筑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的方针,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
的。两个文件对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分为4类,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
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二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
—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
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这四类标准
均分别低于黑龙江省1982年规定的4类标准。国家规定下发后,黑龙江省尚未制订本省的具体
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