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抗震加固
1976年唐山地震后,国家建委修订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凡划定为
设计烈度七度至九度区新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要抗震设防。1979年4月,国家建委会同财政
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抗震加固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抗震设防
地区都要对抗震加固工程进行普查鉴定,并按轻重缓急制订规划,据财力物力可能分期分批
完成。省建委根据通知精神,对11个抗震设防市县进行了普查,经普查,全省需要抗震加固
的工程建筑面积为250万平方米。抗震加固工作于1981年开始,至1985年底,共完成抗震加固
面积5.4万平方米,用于抗震加固总投资额为101万元。抗震加固工程所需经费根据国家规定,
采取国家补贴、地方和企业共同筹集的方法,所需钢材、水泥,由国家统一调拨,国家每年
补助黑龙江省的抗震加固经费和物资,由省建委统一分配。1981至1985年,国家补助抗震加
固经费共70万元。其中,1981年国家补助抗震加固经费10万元,省建委分配给甘南、海伦两
县,但两县抗震加固工作均未开展,所拨经费收回;1982年国家补助30万元,分配给龙江、
甘南、海伦、庆安和汤原5个县,但龙江、海伦、庆安3县抗震加固工作未开展,所拨经费收
回;1983年国家补助10万元,分配给甘南、汤原和庆安3个县,当年全省完成加固建筑面积1.6
万平方米(包括地方、企业筹集资金完成数),占全年加固计划的25%;1984年国家补助10万
元,集中分配给抗震加固工作比较好的汤原县,当年全省完成加固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其
中汤原县完成7 000平方米);1985年国家补助10万元,分配给甘南、汤原两县,因建筑材料
不落实,仅甘南县完成1座烟囱的加固任务。
为改变全省抗震加固工作进展缓慢的状况,省建委于1982、1984年先后两次召开全省抗
震工作会议,总结抗震加固工作,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交流汤原、甘南两县抗震加固工作经
验,对抗震工作有所推动,但收效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