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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制度

  一、任务安排
    国家对经援任务的安排,在六七十年代采取分配办法。有的在文件下达之前与各省商量 征得同意后再予正式行文下达。1975年12月24日,国家建委、外经部《关于下达援外土建施 工任务事》一文规定了分省包受援国家。黑龙江省分工承担缅甸和扎伊尔两个国家的土建项 目。黑龙江省对国家下达的任务也是采用由各地分担的办法,下达各地市建委和省直属建筑 公司。1980年以后国家在经援任务、管理体制上实行改革,对经援项目采用“投资包干制”, 后又改为“承包责任制”。对派出人员所在的施工企业实行技术服务补贴,对派出个人实行 分等级待遇和免税商品供应等。经援任务的分配、承担办法也改为国内招标,形成各省竞争 形式。
    黑龙江省1981年接受中建总公司给的伊拉克贝吉炼油厂劳务任务,时值施工高峰,所需 人员不多,同时对劳务的收益还认识不清,仍然采用分配形式。在1981年的全省基本建设工 作会议上将劳务派出人数分配到各地市和直属公司。
    二、财务管理
    黑龙江省对外建筑施工具体管理部门省建委外经处。处内财务管理设专人负责。在1985 年前,除援助缅甸体育馆工程实行投资包干外,其他项目都是按着国家规定的经援项目财务 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国内的费用分项目费和后勤管理费,年初由外经处向中建总公司经援部 计划处提预算,年终按实际支出进行结算。项目费基本上是派出人员的施工单位国内准备费、 国内工资、出国返国差旅费及休假等费用。
    对外劳务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81)中建财字第43号《关于实 行联合经营收益分成和内部劳务价格的通知》中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本着尽 量调动派人单位的积极性,给企业多分的精神,在省建委外经处与中建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基 础上,省建委与派人单位签订“委托出国劳务人员协议书”,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分公司从中 建总公司收入的工资和后勤管理包干费、分得的纯利润与派人单位再分配的比例。
    对外承包工程的财务管理,参考中建总公司与各分公司的收益分配办法,共担风险,共 分利润。1980年前完成的经援项目系尽国际主义义务;1980年后的劳务和工程承包,到1985 年末,为国家创外汇258万美元,收入人民币l 020万元。黑龙江省净收入外汇额90万美元, 人民币451万元。
    三、施工技术与物资管理
    (一)施工技术管理
    先从国内准备阶段着手,选派强有力的技术准备班子,仔细认真地作好各项技术准备工 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国外工程质量关。后是在国外,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情 况,实事求是地采用技术措施,从而保证了援外工程的质量。
    (二)材料物资管理
    经援项目国内供料部分,由国内技术准备组提出预算交中建总公司对外材料设备公司定 货、发运供应,省建委外经处根据国外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催办。国外供料部分,又分为技 术指导项目和组织施工项目两种。技术指导项目,统由受援国管理,国外技术组只起协助管 理的作用。组织施工项目,技术组则要直接参与当地材料的采购、加工定货等管理工作和国 内供料的到港检查验收、运输等全部工作。
    四、出国人员待遇
    从1955年赴蒙员工开始到1985年,出国援外人员的政治待遇在国外均为专家。生活待遇, 国外伙食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国外的零用费在“文化大革命”前是按技术组人员国 内的级别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直到1980年1月统一标准,每人每月相当40元人民币的当 地货币。1980年2月9日,外经部、财政部颁发了调整援外人员国外零用费问题的通知,按着 对外职称相应考虑国内职务划分成88元、71元、56元3级;1982年10月9日,两部又下达(82) 外经贸财制字第228号文,将原3级划分成127元、105元、87元、77元、67元5级;由于物价上 涨,外汇比价调整,于1985年3月15日以(85)外经贸财制字第75号文又调整了零用费标准,改 为191元、158元、131元、116元、10l元5级。1985年11月6日,两部(85)外经贸财制字第477 号《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人员的生活零用费再次改为280元、 240元、210元、190元、180元5级。出国人员可用积累的生活零用费购买国家统一采购的免税 外汇商品。
    出国人员制装费,1984年以前均执行(77)外经五字第940号文规定460元(寒带590元)一个 等级。1984年11月(84)外经贸财制字第515号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制装费的规定》,由原一级 改为二级:l 000元、800元,着装不收回也不折价。
    承包人员、劳务人员的待遇除政治待遇不是专家外,其余各项待遇均相当援外人员,稍 有差别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