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宁古塔将军衙门

第二章 清 代

  1644年(清顺治元年),清军入关,定都北京,以盛京(今沈阳)为留都。外兴安岭以 南的整个东北地区,由盛京大臣节制。
    1662年(康熙元年)清廷设“镇守宁古塔等处将军”,其管辖范围:西起贝加尔湖以东 的鄂嫩河源头,东至库页岛,北抵外兴安岭山麓(包括乌第河流域),东南达日本海。1676 年(康熙十五年)宁古塔将军移驻吉林乌拉(今吉林省吉林市),宁古塔城留副都统镇守。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廷在黑龙江中上游流域另设黑龙江将军衙门;黑龙江下游流域 仍归宁古塔将军衙门管辖。
    宁古塔将军作为当地最高军事长官,兼理民政,既是清廷委派的地方行政长官,又受盛 京将军的节制。在宁古塔将军治下的今黑龙江境内的地区,共设有宁古塔、阿勒楚喀(今阿 城县)、三姓(今依兰县)等3个副都统衙门。宁古塔副都统衙门已如前述,阿勒楚喀副都统 ,设于1725年(雍正三年),其辖境东至三姓(以马延河为界)、西至拉林源、南至拉林、 北至松花江。三姓副都统设于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辖境东至黑龙江口(包括库页岛), 东南至阿汤吉山等处,西南至宁古塔界,北至江北黑龙江将军辖界之地。
    宁古塔将军对黑龙江流域的管辖方式依地区情况不同而有别:在西部地区,主要实行编 旗设佐之制,即将居民分编为若干队伍,设佐领(即牛录章京)作为管理之官,掌握所属人 口、田宅、兵籍等。在东部地区则主要实行编民户的制度,即以乡、姓为单位,设乡长(噶 珊达)、姓长(喀剌达)统辖之,由他们行使政权,催收贡赋,处理狱讼。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宁古塔将军改称镇守吉林等处地方将军(简称吉林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