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 代
金代军队实行部落征兵制度,即“猛安、谋克”军事制度。“猛安”,女真语意为“千
夫长”,“谋克”为“百夫长”。1116年金太祖下诏定军制,规定300户为1谋克、10谋克为
1猛安。据1183年(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统计,当时金国共有猛安202个,谋克876个,人口
615600余户。猛安谋克寓军事、政治、经济为一体,平时“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战时“
壮者皆兵”。此外,金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部族军和乣军。1162年至1189年间,东北路共
有三部五乣,5585户。西南、西北两路有六诸路十乣,属恤频路、蒲峪路、胡里改路。
金代征兵在全国统一实施,黑龙江地区的东北路亦全部包括其内,“有警则下令部内,
及遣使诸李堇(部族长)征兵,凡骑之仗糗皆取备焉”。服役年限,自成丁起至55岁。退役
后,“许以其子及同居弟侄承替”。一家适龄男丁,除留1名外,其他“悉数应召”。家族中
,已有父兄充军,子弟又为阿里喜(入伍士兵除正卒外,另有从卒,称“阿里喜”),恐其
家无丁男,耽误耕种,可免除1丁。
金代的征兵原只限于在女真及部分少数民族中,后逐渐扩大到大量征集汉人。1149年(
金天德元年),制定了征发汉人服兵役的制度,这就是“签军”制。《金史·兵志》记载:
“每有征发……辄下令签军,使远近骚动,民家丁男,若皆强壮,或尽取无遗。”可见这是
一种强制而残酷的征兵制。1159年(金正隆四年),海陵王南下伐宋,下令征调各路军,凡
壮丁20岁以上50岁以下者一律纳入军籍。除各路猛安、谋克外,又“签发”诸路汉军,每路
1万人。黑龙江地区的东北各路,悉数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