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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明 代

  明政权建立初期采取募兵制,后实行征兵制。
    明初扩军时,各郡县在郊外设募兵场,分设红、白旗帜,“愿为吾兵者,立赤旗下;愿 为吾民者,立白旗下”。1449年(弘治七年)立佥民壮法,开始实行征兵制度。穆宗隆庆年 间,实行户籍人口征兵法。规定:“总按户籍,除单丁老弱者,父子三人籍一人,兄弟三人 籍一弟,州典大县可得千六百人,小县可得千人。”“隶抚臣操练,岁无过三月,月无过三 次。练毕,即令归农,复其身。岁操间不得别遣”。1544年(嘉靖二十三年),又在国内各 地设乡兵。乡兵从当地征集。分“隶军籍者”和“不隶军籍”两种。
    明代,黑龙江地区属奴儿干都司,执行明政府征兵法令。
    奴儿干地区驻守军,实行轮流制。驻军常在千人左右,最多达3000人,少时也在500人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