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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奉军的募兵制

第三章 中华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省在奉军统治下,实行募兵制度。当时统治当局没有颁布统一的 募兵法令。各驻军长官根据督军的命令,可以因时因地相机招募士兵。驻军临时募兵,程序 上需要经过地方行政公署的“认可”。
    募兵按其规模分为“大募”和“小募”两种。大募,根据省或道公署的募兵命令,先组 建募兵机构。然后,由有募集任务的县通过警察署发布文告。应募者需经过体检和审查。小 募,是临时或个别募集。应募者只需经过军队长官同意,便可随时入伍。
    不论大募或是小募,应募者均要找保立约,以防入伍后携带装备逃跑。一旦有逃兵,保 人必须赔偿部队的损失。因此,一般都就地募兵。另外,新兵入伍后,需签订服役3年的契约 。期满后,可再行续约,也可按个人意愿终身服役。
    应募者的年龄,一般在17岁至38岁之间。或大或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他条件还有: (1)确系当地居民;(2)身长4.8尺;(3)身体强壮无暗疾;(4)粗通文字;(5)前无 犯法行为。条件虽如此规定,实行起来却有很大距离,所募之兵多有不合乎条件者。尤其在 第一次直奉战争用兵期间,只要能扛枪打仗的就来者不拒了。
    应募者合格后,由募兵委员长发给合格证据,听候召集。并从召集之日起,计算口粮费 。其所需差旅费实报实销。为保证兵员质量,有的还规定,新兵入伍后,如有不合格的,新 兵的口粮费和差旅费由召集人赔偿;发现有残疾者,由军官负责赔偿。
    黑龙江省的奉军共进行过4次募兵;1916年5月,黑龙江省陆军第一师在齐齐哈尔招募骑 兵68名。1921年10月28日,吉长道在双城县募兵110名。1922年9月25日,东三省保安总司令 部第三旅,在双城、阿城、宾县、五常、宁安等地募兵。1925年11月在呼兰、巴彦、海伦、 望奎、拜泉各招募400名;在龙江、大赉、肇州、兰西、克山、青冈、明水各招募200名;在 泰来、讷河、安达、林甸、庆城各招募100名。合计55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