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北军的募兵及实行征兵制的准备
1928年末,东北“易帜”,奉军改称东北军。东北军继续实行募兵制度,同时准备按当
时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征兵法》实行征兵制,并转发了国民党军征兵的有关法令。
国民党军的征兵法,共由5部分组成,《国民政府征兵令》、《兵役法》、《违反兵役法
治罪条例》、《陆军兵役惩罚条例》、《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办法》。
《国民政府征兵令》,是国民党政府实施征兵的命令。
《兵役法》,是征兵的具体规定。国民党的兵役分为两类,一是“国民兵役”,一是“
常备兵役”。《兵役法》规定:“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在不合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
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常备兵役又分
为“现役”、“正役”、“续役”等3种形式。凡年满20岁至25岁男子,经检验合格者,即服
现役,服役期为3年;“正役”则以退役军人为主,服役期为6年;“续役”以服满“正役”
的退役军人为主,自行转为“续役”,服役期至40岁。兵役的主管部门是国民党中央军政部
和内务部。各地方的兵役主管部门是当地驻军的师、团指挥机构,并由地方官署协助办理。
《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是兵役法的保证措施。对应服兵役男子隐匿不报者,对为缓
役、免役、禁役、停役出据假证明者,对逃避兵役而自伤、逃亡、逾期不报到者,对以他人
冒名顶替代兵役者,对煽动他人逃避兵役者,对公然聚众、持械反抗者,要分别处以徒刑。
《陆军兵役惩罚条例》,是对承办兵役和应服兵役而违反条例者的处罚办法。
《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办法》,是对应征入伍的家属给予优抚的条例。
由于中东路战争的爆发及东北军入关参加中原大战,在东北军中这些征兵法令未能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