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东北沦陷时期 伪满洲国“黑龙江省警备军”组建后,到伪《国兵法》实行前,其兵员补充采取所谓志
愿制度,称“募兵法”。1932年4月到1937年1月为“募兵制度确立期”,其募兵方法与奉军
时期近似,即由各军管区自行招募。募兵数目根据需要而定,但须向政府申请。1937年1月后
到1941年4月前,是“国兵法施行准备期”。招募伪军均由伪中央统一掌握部署。其方法是,
根据各地治安、兵源情况,划分若干募兵区,然后组织从伪中央到各县镇的募兵机构,制定
统一的募兵方法和政策。
一、“募兵制度确立期”的募兵
根据各县的人口和适龄人员数,按比例招募。由各县公署通告各区、甲代为募集。各县
事先将适龄人员的数字、年龄、文化程度、籍贯等统计成册,候军管区募兵官检查选录。所
募新兵在部队接收前,由募兵县代为管理。
募兵条件:(1)18岁至25岁;(2)粗通文字;(3)身高1.50米以上,无眼、耳疾病
,或其他宿疾嗜好;(4)有村、甲长的身份证明,在当地军管区内居住。
二、“国兵法实行准备期”的募兵
募兵主要依据伪满洲国《国军募兵纲要》,由伪满洲国政府统一部署。
应募者的条件:年满18岁至24岁身体健康的青年;身高1.50米以上,体重50公斤,视力
0.7以上,并且是“身份确实,品行方正,有相当常识者”。还要求未受过刑罚,未当过军
人或警察;不吸毒、无赌博等恶癖。服役期限为3年。
募兵实施方法:地方各级募兵官分别由军管区司令官、省长、特别市市长、县长担任。
募兵检查官由地方伪军部队军官和军医组成。募兵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募集县自定,并
组织高于募集人数的1.3到2.1倍的人数参加检查。完不成任务数时,由地区警备司令官确
定候补者。检查官负责政治审查,军医官负责身体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