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洲国军的征兵制
1941年4月1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国兵法》,募兵制改为征兵制。《国兵法》的出笼
,旨在把东北三省人民牢牢捆绑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车上,强制推行“举通国之民悉充干
城之任,使践斯上者咸奉捍御之责……”,强迫广大人民替日本关东军充当炮灰。
一、伪“国兵法”
伪“国兵法”主要由《国兵法》、《国兵施行令》、《国兵法实行规则》和大量的补充
细则构成。
《国兵法》主要由总则、服役、征集、杂则、特典、罚则等部分组成。
《总则》规定:“帝国人民之男子,依本法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但,有同盟国之
国籍者,只依志愿而服兵役”。
《服役》规定:“兵役为三年。”“因疾病或其他身体或精神之异常,不堪服兵役者,
免除兵役。”
《征集》规定:“帝国人民于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日之间,年龄
达满十九岁者,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须受壮丁检查”。为了征集伪国兵,还设置了征兵管
区,下设征兵区。每年的征兵员额由征兵管区下达给征兵区,从在籍适龄壮丁中抽检。
《特典》所规定的条款,主要是伪国兵本人及其家属所享受的待遇。
《罚则》是对不执行国兵法者的惩治规定。对于“为避免兵役而逃亡或潜匿、毁伤身体
、故作疾病或其他为伪诈者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之徒刑。为使他人避免兵役而为伪诈之行
为者,亦与前项同”。对于征集合格者不按期到所在部队报到者,则分别处以10天至6个月的
拘留;战时则处以1年以内的拘留。对于不接受壮丁检查者,分别处罚金当时货币100元或50
元不等。
《国兵法施行令》规定了实施国兵法的具体政策。规定:“国兵得以年满十七岁以上未
满壮丁适龄而志愿为国兵在营三年者充之。”对于已服满兵役期,并自愿继续服役者,其年
龄可以延长为年满30岁。“在国民高等学校,或与此同等以上之学校毕业,或依治安部大臣
所定被认为有与此同等以上之教育,而在营中成绩优秀者,其应缩短之期间为一年。”
每年征集伪国兵时,由伪治安部大臣任中央征兵官,主管伪满洲国征兵工作;征兵管区
内的征兵官,由军管区司令官兼任;征兵区的征兵官由兵事处长及征兵区内的市长、县长充
任,而兵事处长则为首席执行官。每逢征兵,设置征兵管区征兵医官和征兵区征兵医官、征
兵副医官。
《国兵法实行规则》是征兵时的具体工作方法。伪满洲国政府下达征兵命令后,各地开
始可征集员额的调查工作,将壮丁分别编入《壮丁连名簿甲号》和《乙号》及《壮丁连名簿
》、《壮丁检查不要者连名簿》。然后逐级呈报,按规定,街、村长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县长
;县长于6月20日前报省长;省长或市长于6月30日前报军管区司令官。各级征兵署每年8月1
日至31日间开设,并开始工作。
二、征兵区的划分
第三征兵管区
第一征兵区:齐齐哈尔、龙江县、甘南县、富裕县、讷河县、林甸县、依克明安旗;
第二征兵区:景星县、镇东县、泰来县、大赉县、安广县、杜尔伯特旗;
第三征兵区:白城县、洮南县、开通县、瞻榆县、醴泉县;
第四征兵区:北安县、依安县、克山县、克东县、德都县、嫩江县;
第五征兵区:通北县、海伦县、明水县、拜泉县;
第六征兵区:绥棱县、铁力县、庆城县、绥化县、望奎县;
第七征兵区:瑷珲县、孙吴县、漠河县、鸥浦县、呼玛县、奇克县、逊河县、乌云县。
第四征兵管区
第一征兵区:哈尔滨市、兰西县、青冈县;
第二征兵区:双城县、五常县;
第三征兵区:宾县、双城县、延寿县、珠河县、苇河县;
第四征兵区:呼兰县、东兴县、巴彦县、木兰县;
第五征兵区:肇州县、肇东县、安达县、郭尔罗斯后旗。
第六征兵管区:
第一征兵区:牡丹江市、宁安县、穆棱县、绥阳县、东宁县;
第二征兵区:延吉县、汪清县、珲春县、和龙县、安图县。
第七征兵管区
第一征兵区:佳木斯市、桦川县、依兰县、方正县、通河县、汤原县、鹤立县;
第二征兵区:富锦县、萝北县、佛山县、绥滨县、同江县、抚远县。
第十一征兵管区
第一征兵区:东安市、密山县、虎林县、林口县、宝清县、饶河县、勃利县、鸡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