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颁布及实施
195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后,黑龙江省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
。兵员征集由不定期的扩兵,改为依据法律规定的定期征兵。
(一)兵役法颁布后的第一次征兵
1955年5月8日到15日,黑龙江省召开第二届兵役工作会议,贯彻《兵役法》精神。各级
兵役局干部,市、县委书记,正、副县长共300人出席会议。7月2日到9月25日,分两期集训
全省兵役干部。第一期32天,第二期30天,共培训1609人,占全省兵役干部总数的92%。11月
2日,成立黑龙江省兵役委员会,冯纪新为主任委员,张开荆、李延禄、汪应中为副主任委员
,欧阳钦等13人为委员。11月上旬,召开省第三届兵役工作会议,部署1955年度征兵工作。
1955年度征兵任务数为15750名。在全省71个市、县普遍征集。征兵开始之前,省委和省人委
分别下达《关于做好1955年度征兵和今后预备役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征兵中几个问题的通
知》。同时全省集训县、区、村干部54475人,党团员、民兵、转业军人等骨干分子41094人
,医护人员1640人。
经过反复深入地宣传《兵役法》,提高了群众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全省出现了整村、
整乡以至全县的适龄青年普遍报名的地区。多数县只用5天时间就完成登记报名工作。宁安县
仅3天时间结束全县适龄青年的登记工作。据统计,全省有18333例父母动员儿子、妻子动员
丈夫、兄弟争相应征的模范事例。勃利县八区永久村顾景春和未婚妻互赠锦旗勉励。一面旗
上写“争取当模范”,另一面上写“争取当英雄”。伊春市城区丰林街76岁老人董兴洲冒着
风雪严寒走了3里多路,到兵役局为儿子报名。全省第一次征兵任务完成得较好,登记报名人
数为303474人,占适龄青年人数的91.7%。体检后合格率占报名人数的71%。最后审批15755
人服现役。
(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组织实施
按兵役法的规定,黑龙江省每年的征兵任务均由上级以命令形式下达,市、县兵役局(
1958年5月改称人民武装部)负责实施征集。每届征兵,省政府和省军区组成联合征兵领导机
构,各级军政部门亦有相应机构。各级军事部门负责征兵的业务领导,制定征兵实施方案,
组织体检等项工作。地方政府抽调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征兵工作。
通常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征兵办公室主任,军事部门的有关首长任副主任。
市、县的征集工作大致分4个步骤:
(1)组织准备。征兵办公室成立后,由军事部门根据上级征兵指示制定征兵实施方案,
拟定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征兵工作人员培训。
(2)宣传报名。宣传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举行大型报告会,组织青年、妇女、民兵
、老年人、军属、复转军人等参加的小型座谈会,对群众进行“义务兵役制的重要意义”及
“实行义务兵役制与人民的利害关系”的教育;宣传教育青年既要建设祖国又要保卫祖国;
宣传解放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保卫者和建设者,又是团结友爱的革命大家庭。
适龄青年的报名登记一般是在宣传教育工作开始后进行。报名登记工作由乡镇(公社)
、街道办事处(公社)组织,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
(3)目测、体检。目测评议除按国防部规定的《应征公民体格目测标准》衡量身体条件
外,并初步弄清适龄青年的政治、年龄、家庭和思想等情况。目测通过后,开始政治审查和
身体检查。政治审查标准大体内容:①凡年满18岁至22岁、身体健康、政治清白的男性公民
都有服兵役的义务。②征集范围。1961年以前规定,征集对象是农村青年和城镇中的市民。
厂矿工人和企业的店员、职员以及学生根据需要征集。学校教员和区级以上的脱产干部、公
私企业的股长以上干部、厂矿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基本不进行征集。1961年后,征集范围扩
大,开始从城市青年工人和学生中大批征集,以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62年又规定
,对家庭负担过重的职工和三级以上的工人可以免征;对报名应征的高中毕业生,应首先服
从其高考任务,高考完毕后,在未录取的学生中征集。反革命分子、政警宪人员历史问题未
交待清楚,或已交待清楚但表现不好者,流氓、惯偷未经改造者,不列为征集对象。
身体检查由各市、县负责,在体检站对适龄青年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主要项目有外科
、内科、五官科、化验检查等。每项检查的结果分别填入应征公民体检表内。对应征青年身
体检查的结论分为:①合格。可以入伍服现役。②不合格。指患有严重疾患缺陷,经过治疗
仍不能恢复健康,即永远免除应征。③平时不合格。指有某种疾病或身体有某种缺陷,平时
不宜服现役,但战时仍可担负非队列勤务。
(4)审批送兵。适龄青年经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完全合乎服现役标准,由市、县征兵机
构批准后方可服现役。审批之后,由市、县征兵部门发给可应征入伍通知书。接到入伍通知
书的青年按规定时间到当地兵役局(武装部)报到集中,准备移交接兵部队。部队接收后,
对新兵再进行一次全面观察和重点抽查,发现不合格者可换补。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对新兵
进行编队,组成新兵团、营、连等。交接时,新兵的应征公民登记表、身体检查表、新兵中
党、团员组织关系一并移交。最后,由地方政府召开大会,欢送新兵入伍。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征兵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冲击,一些既定的征兵政策、条例和规定被更
改或被废除。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10年中4次易改。1967的7月,国防部下达《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同年12月13日,公安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
的新规定》。1969年7月30日,国防部下发《应征青年体格条件》。1971年12月7日、23日,
又分别要求执行新的“体格条件”和“政治条件”。1975年10月5日,改行“应征青年体格条
件”。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应征青年侧重强调政治条件。规定:“出身于工人、贫农
、下中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红卫兵,本人历史清白,
政治可靠,忠于毛主席,忠于毛泽东思想,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和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
命青年、红卫兵、本人历史清白,一贯在政治上、思想上表现好,与家庭划清界线,对毛主
席和毛泽东思想有深厚感情,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坚定地站在毛主席无产阶级革
命路线一边的,可以征集。反动的资产阶级分子,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
子,叛徒、特务分子,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三反(反党、反社会主义、反
毛泽东思想)分子的子弟不得征集。”
从1968年开始,规定:不定期地征集不足18岁的青少年服现役。征集年龄,一般限制在
16——17岁之间。主要在城镇高中毕业生中征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69年3月25日“关于征集消防民警的问题”的电报精神,黑龙江
省第一次开始征集消防民警,当年共征集806人,补入消防队伍。1976年12月,第二次征集消
防和武装警察。这以后,形成制度,每年都征集一定数量的武装警察,补入武警、消防民警
部队。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错误思潮的影响,征集对象强调政治条件,将许多合
格的适龄青年排除在征集范围之外。如,有的父母是参加革命多年的党员、干部、军人或其
他方面的工作人员,只因其祖父(母)是剥削阶级家庭出身,就不允许登记报名,还有的父
母被定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亦不能征集。另外,在征集工作中,出现了当兵“
走后门”的不正之风,一些不合乎征集条件的青年被送到了部队。
三、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兵员征集的改革
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黑龙江省兵员征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征兵
政策、征兵条件和方法上,都体现了改革精神。
(一)调整征兵条件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农村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具有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城市征集应届和上一届的高中毕业生,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女青年只征应届高中毕业生。
征集年龄:男性为15岁至20岁;女性为18岁至19岁。应届高中毕业生满17岁的,本人自
愿,也可以征集。
政审条件:执行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4年8月25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
条件的规定》,不再把适龄青年的家庭出身作为衡量是否合格的惟一标准,而重在个人现实
表现。身体条件:按国防部1975年10月5日颁发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执行。
体现民族政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适龄青年征集时,文化程度适当放宽。
从1978年起,省内每年征兵,均超额征兵总任务数的2%完成征集任务。城市征集人数,
通常控制在总任务的20%以内。
(二)严格掌握征兵政策
征集兵员强调不搞“内部征兵”,不许利用职权和照顾私人关系接收后门兵。做到“两
查两对”、“四见面”,达到“四清”。即:查毕业证书,对学历;查户口,对年龄。做到
和适龄青年本人及家属见面,和居民委组(大小队干部)见面,和派出所见面,和适龄青年
父母单位见面。达到对适龄青年身体状况清,现实表现清,父母政治历史清,家庭经济状况
清。
1982年9月2日,黑龙江省军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达了“坚决刹住征兵中不正之风”
的通知。同时,省军区还提出:“全省各级要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征兵的每一步工作,都
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坚决把好政治、思想、身体、政策关,争取不退
兵的县、区达到60%以上。”各级征兵办公室,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征兵工作责任
制。富锦县在责任制中规定,政审体检人员因把关不严而退兵的,将不给提职和晋级。肇源
县统一下发责任制表格,实行政审、病史调查、身体检查每项工作完成后,由检查人员签字
盖章。如果出现问题,追查责任,实行经济制裁。1982年度征兵,全省无退兵县、市、区达
到68个,占全省的62.9%,大兴安岭、黑河地区做到一兵不退。
1978年以来,各地先后开始张榜公布名单或设置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员的办法,征求意
见,确保兵员质量。松花江地区征兵办在1978年征兵中,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5起。为核实1名
青年的年龄问题,地区征兵办派出两名同志,到哈尔滨跑了3个派出所。核实清楚后,在新兵
起运的前一个小时调换了这名青年。1982年,全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87件,调查属实的484
件。
四、新《兵役法》的颁布与实施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兵役法》正式颁布。黑龙江省按新《兵役法》规定,实
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兵役
法》对实行义务兵役制度的性质、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军人服现役的制度、后备力量建设
、平时做好战时兵员的准备、兵役机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违反兵役法
的行为等方面,对原兵役法作了修改和补充,新《兵役法》的颁布,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
一个重要方面。
1985年,黑龙江省按照新《兵役法》开始了首次征兵。全省征集的新兵中共青团员、三
好学生占30%,高中文化程度的占53%。为保障兵员质量,建立岗位责任制,省和各地、市组
成了体检复查组。共抽查普通兵8300余人,复查特种兵2100人,复查出不合格的213人。据统
计,全省108个有征集任务的县(市、区),有99个无退兵。大兴安岭地区连续6年无退兵,
孙吴县连续29年无退兵。
1985年开始改革征兵办法,实行普遍兵员“自征自选”。“自征”即以县、市、区为单
位,按照征兵任务数自行征兵,对兵员质量予以保证;“自送”即按照统一部署的时间,由
征兵单位将新兵送至接收部队的师级单位,接收部队不再派人接兵。送兵,一般每30名新兵
,由1名武装干部带队。每个县、市、区的送兵点不超过3个。新兵运输和途中伙食补助,由
接收部队负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