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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兵的组建和发展

第四篇 民 兵

第一章 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于12月28日给东北局的指示中提出:“将正规军队的相 当部分,分散到各军分区去,从事发动群众,消灭土匪,建立政权,组织游击队、民兵和自 卫军,以便稳固地方,配合野战军,粉碎国民党的进攻。”为了巩固黑龙江地区的各级地方 政权,保卫革命胜利果实,各地积极贯彻党中央的指示,陆续组建起民兵组织。
    一、自卫队和基干自卫队
    黑龙江地区的民兵组织,最早是以“自卫队”形式出现的。1946年5月,松江省宾县翻身 农民,为保卫民主政权、打击地主的反攻倒算和土匪特务的骚扰,组织起“农民自卫队”。 1个月内,发展到1000多人,拥有步枪200多支。自卫队受县农工会和各村农会领导。随后, 巴彦、依兰、东兴、方正、绥化、庆安、五常、海伦、桦川、宁安、拉林、克山、拜泉、通 北、兰西、依安、双城、北安等县的农村也相继组织了自卫队。城市自卫队也随之发展起来 。哈尔滨市太平区、道外区、三棵树、铁路机务段、车辆工厂,齐齐哈尔“贫民所”,兴山 市矿区等也先后组织了类似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
    这种群众性武装组织,当时普遍称为“自卫队”。城市工人和农村贫雇农中凡16岁至45 岁的男子,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该组织。自卫队队员不脱离生产,其任务是站岗放哨,清 查户口,捕捉土匪奸细,维持地方治安,担任后方勤务。自卫队的编制按各村、乡、区、县 人数的多少,分别编成小队、分队、中队、大队,由乡长、乡人民武装委员、区长、区公安 助理员、县长、县公安局长,分别任分队长、队副、中队长、中队副、大队长、大队副、总 队长、总队副等职。支部书记、区委书记、县委书记分别担任指导员、教导员、政治委员。
    二、民兵和自卫队
    1946年9、10月间,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民兵自卫队的组织建设、性质任 务做了规定:不脱产的群众武装分为自卫队与民兵。参加自卫队的群众,一般要求是16岁至 45岁的男性,民兵是18到35岁的男性。自卫队不脱离生产,主要任务是站岗放哨,清查户口 ;民兵平时不脱离生产,有任务时脱离生产,主要任务是捕捉土匪奸细,维持地方治安,担 任后方勤务和开展游击战配合地方部队作战,担任侦察向导,破坏敌人交通线,骚扰敌人等 。
    据统计,1946年底,黑龙江地区有民兵82940人,自卫队员143325人。1947年发展到民兵 142415人,自卫队员197405人。到1949年底,全省217个区普遍建立了武装自卫队,队员349 710人,模范自卫队员68415人,炮手队760人。合计418885人。共有长短枪支20897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