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黑龙江地区人民军队干部、战士的津贴、工资标准演变,根据部队的发展,经历了两
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6年1月至1955年1月为部队全部实行供给制时期,第二阶段是从19
55年1月至1985年底,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制度的时期。
一、全部实行供给制时期
这个时期干部、战士均发放津贴,开始是实物津贴,继而变为货币津贴,最后改为工资
分津贴。
1946年1月东北民主联军总后勤部制定、颁发《1946年部队供应标准》,其中,津贴费标
准为:后方部队、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学员每人每月一律发东北币(下同)60元(后折合人
民币6元),前方主力部队每人每月发100元。1946年9月14日,东北民主联军总后勤部供给部
制发了《供给标准草案》,重新规定了津贴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含理发、洗澡费),另
发烟叶1斤按当时物价报销。从事通信、医务、军工工作的技术干部分别根据总司令部的电讯
待遇条例、卫生部的医务暂行条例和军工部的暂行条例领取技术津贴。1947年东北民主联军
总后勤部又颁发了《暂时供应标准》,规定津贴费的标准是:前方每人每月发150元,后方发
100元,野战兵团每人每月另发烟草半斤。以这个标准为基础又单独制定了《野战兵团暂时供
给标准》,对野战兵团的津贴费标准又详细地进行了规定:旅以上干部每月150元,团级干部
每月120元,营级干部每月90元,连排干部每月60元,班长每月40元,战士每月30元,电台技
术干部甲等500元,乙等400元,丙等300元,丁等200元。其他技术部门待遇等级,由各部门
审查技术程度高底,提出意见后,报审计处最后决定。1948年东北野战军后勤部又颁发了新
的《供给标准》。其中,津贴费的标准为:前方所有人员每人每月以肉1斤折价发给(理发员
、司号员加倍),一般人员与连排干部每人每月发烟草半斤,后方一般人员每人每月以肉半
斤折价发给(参军的理发员、司号员加倍),医院的休养员每人每月以肉1.5斤、烟草1斤折
价发给。医务人员按照卫生技术人员待遇规定标准,其他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性质,由本部门
提出具体意见后,经批准执行。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供给标准草案》颁行,统一了野
战军和各大军区的供给标准,将津贴费分为一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种,一般津贴的标准是:
每人每月猪肉1斤,黄烟半斤,每人每月两把牙刷、8袋牙粉、8块肥皂。补助津贴的标准是:
连排干部5包纸烟、营团干部10包纸烟,师以上干部15包纸烟。同时规定,凡发纸烟者不再发
给黄烟,不吸烟者以当地所产中等纸烟价格折款发给个人。津贴如无实物可发,均按价款发
给个人。1950年2月将“一般津贴”和“补助津贴”合并为普通津贴,标准没变。同时又将发
给战士的黄烟改为烟叶子。1951年3月11日军委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1951年度陆
军供给标准》中规定,在原有供给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斤米,4方尺白洋布,
但县区地方武装和新兵集训期间不发。5月份又重新规定,凡享受普通津贴之人员一律发4斤
米、4方尺白洋布。
1952年3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
知》,决定把过去发放实物津贴改为发放货币津贴,把过去的战士、连排、营团、师以上4个
等级改为11个等级。
1952年7月18日总后勤部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1952年陆军供给标准》,又将货币津
贴改为工资津贴,并将工资分折算成现金发给个人。8月13日,东北军区后方勤务部对1952年
度陆军供给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将全国统一工资分(即北京工资分)折成东北工资分,折算
办法是以北京工资分增加21%折成东北工资分。东北工资分数,均按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
员会每月25日所公布之各地工资分值折款计算。新标准比原标准基数略有提高。
1953年1月9日总后勤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1953年陆军供给标准》,又规定:军龄
满5年以上的战士按副班级发,军龄满3年以上的战士按老战士发,军龄不足3年的战士按新战
士发,同时,对团以下干部和战士的工资分津贴作了小幅度的上调。
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时期的干部工资、战士津贴标准的演化
(一)干部工资标准的演化
1954年11月19日国防部以军财字第001号命令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
》,1955年1月军委又发布了《决定副排级干部实行薪金制的规定》,实行级别薪金制。
除级薪外,还规定另有军龄补助金:5周年以上至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10周年以上至
15周年补助级薪的15%,15周年以上至20周年补助级薪的20%,20周年以上至25周年补助级薪
的25%,25周年以上补助级薪的30%。
1956年7月17日国防部颁发了《关于自7月份起调整薪金标准的规定》,对原来的级薪标
准进行了小幅度的调整。同年12月,对师以上干部的薪金进行了部分下调。
1960年10月全军实行减薪,正营级以上党员干部从1960年10月份起进行减薪,减薪的幅
度是:元帅级降低12%,大军区级降低10%,正兵团级降低8%,副兵团级降低6%,准兵团级降
低4%,正军级降低2%,副军级至正营级降低1%。
1965年5月18日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将级薪标准改为级别
工资标准,同时决定从6月1日起取消军龄补助金。
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
的请示》,决定从1980年4月1日起执行改革后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
1985年6月23日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军
干部中实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组成的工资制度。新的工资制度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制度的精神,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志愿兵津贴费标准的演化
1954年11月19日国防部以军财字第001号命令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
法》,对志愿兵基本津贴标准作出新的规定,共分4个级别:新兵每人每月7元,老兵每人每
月9元,副班级每人每月11元,正班级每人每月14元。新兵指的是军龄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
战士;具有5年以上军龄的战士按副班级发给津贴费。津贴费里包括了洗澡费和理发费。195
6年5月7日国防部又颁发了《关于继续留队服役的志愿兵给予补助津贴的规定》,又在原有的
基础上增加了补助津贴。1957年、1958年又作了两次调整。
1960年12月3日总后勤财务部在《关于志愿兵低于义务兵的津贴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
953年1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志愿兵,可比照服役第6年义务兵津贴标准,即除发给
本人基本津贴外,另每月增加补助津贴10元,其他标准不变。由于1954年11月1日起,我国开
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61年,部队的战士大部分是义务兵,实行义务兵役制后的志愿入伍
者,也一律按义务兵超期服役规定执行,所以,志愿兵的津贴标准从1961年10月1日起不再执
行。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
题的决定》,将过去实行的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又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为此,
国务院、中央军委又作出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决定志愿兵实行工
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
月基本工资标准是:一级36元,二级44元,三级54元,四级64元,五级74元,六级85元,七
级96元,八级108元。这一标准从1979年1月起执行。
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中《志愿
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里规定,志愿兵仍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工资
由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组成。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一级16元,二级74元,三级82元,四级
90元,五级100元,六级110元,七级120元,八级130元。
军龄津贴标准和计发办法与干部相同。同时,建立军士长、班长、副班长的职务津贴制
度。每人每月标准为:军士长3元、班长2元、副班长1元。
(三)义务兵津贴标准的演化
1954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对实行义务兵役制征集的新兵的津贴费发
放标准,在1954年11月9日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中规定:每
人每月6元。这一标准执行到1956年7月底。1956年8月13日国防部又颁发了《关于义务兵津贴
费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义务兵的津贴费标准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战士6元,副班级9元,正
班级11元。1958年1月4日国防部又颁布了《关于调整义务兵津贴费标准的规定》,新规定除
分正班级、副班级、兵3个级别外,又按军种划分3个等次,并适当地进行了调整。
1958年2月15日国防部又颁发了《关于义务兵超期服役待遇的规定》,把原来的津贴标准
分为陆军、海军、空军3个具体标准,并给予超役津贴。此后1960年4月、6月又作过两次调整
。
1961年7月14日国防部又颁发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学员的待遇规定》,改为按
军衔和入伍年限发给基本津贴费。
1965年全军取消军衔,将原来按军衔和入伍年限发放津贴费改为按入伍年限和级别发放
津贴费。1973年7月2日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超期服役战士待遇的几项规定》,又把按入伍
年限和级别发放津贴费改为按入伍年限发放津贴费。
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
,取消了原来的第7年以上的津贴费标准,对服役7年以上的义务兵,符合志愿兵条件的即执
行志愿兵工资标准,服役1—5年的义务兵津贴标准不变。每人每月津贴,服役第一年7元,第
二年8元,第三年9元,第四年11元,第五年16元,第六年21元。
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下发《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义务兵津贴标准是
:每人每月津贴,服役第一年12元,第二年13元,第三年14元,第四年17元,第五年23元。
同时,建立军士长、班长、副班长的职务津贴制度。凡按编制担任军士长、班长、副班
长职的发给职务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军士长3元,班长2元,副班长1元。对因工作需要而
仍在部队服役超过5年的少数义务兵,其服役6年以上的津贴费暂按每人每月30元执行。
(四)学员津贴费标准的演变
解放战争时期在黑龙江成立的东北军政大学、兴山中国医科大学、军需学校、汽车学校
等军事院校学员的津贴标准与后方部队的干部战士一样,并没有单独的学员津贴费标准。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解放军驻黑龙江地区的各种军事院校不断地招收了一批地方知识分子
学员,也都享受战士的津贴费标准。1954年11月10日国防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
津贴暂行办法附件》,正式对参军的知识分子学员在军队院校学习期间的津贴费标准作出规
定。每人每月津贴,第五学年20元,第四学年14元,第三学年11元,第二学年9元,第一学年
7元。此后,1961年、1965年、1979年曾进行过一些调整。
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对军队院校
的学员津贴作出的规定:凡从地方招收的供给制学员,仍按学年发给津贴,津贴标准与义务
兵相同。服现役的志愿兵与义务兵进院校学习期间,仍分别执行志愿兵工资标准和义务兵津
贴标准。凡按编制担任军士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的学员,从任职命令的当月起,发给职务
津贴。职务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为:军士长3元、班长2元、副班长1元。对6年制的学员的
第六学年的津贴按每人每月30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