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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路养护

  1912年到1931年(民国元年至民国20年)民国前期修建的公路,绝大部分是土路,通行 的汽车很少,畜力车又多在冬季通行,属于季节性通车公路。当时,没有固定的养护组织, 只是进行临时性维修。1933年(民国22年)7月,伪满洲国民政部公布了《道路维持修缮标准 》,规定道路的维护修理由有关区村负责,强迫当地居民以赋役方式进行道路养护。1940年 (民国29年),伪满洲国交通部又制定了《道路爱护实施细则》,规定在道路两侧成立道路 爱护团,按市街、村进行组织,每年春秋进行1次定期公路整修,并参加春融期、洪水期以及 其它临时整修任务。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至解放战争结束,这一期间黑龙江地区大部分公路处于 无人管理状态。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形成了公路养护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