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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运输业

  黑龙江省集体公路运输企业,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础 上建立的。
    一、马车、汽车运输合作社试点
    马车运输合作社。1954年12月,黑龙江省交通厅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和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对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组成工作组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进行 组建马车运输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过4个月调查摸底,充分酝酿,由车主申请自愿人社。并于 1955年3月31日成立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一马车运输合作社。这个马车运输合作社,有胶轮马 车19辆,社员25名。它以联营的组织形式进行运输生产,自负盈亏。由当地交通部门管理。 加入马车运输合作社社员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一车一主或一车二主,以车辆运输收入为主, 无土地的专业营运户;二是车主历史清楚,无政治问题;三是遵守社章社规,自愿加入者; 四是人强马壮,车况较好。社员、车辆、牲畜按其强弱好坏,由社组成公议小组评分定值作 为股金,分户立帐,实行月分配年积累分红制,即按全社每月营运总收入额提取10%公积金, 其中80%用于增加设备,购车买马等扩大再生产,其余20%用于改善社员生活福利。社员按每 月参加生产、营运收入多少评定工分,月得工资50至70元,年终按马车运输合作社盈利余额 分红。马车运输合作社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委员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运输生产与行政管理工 作。
    汽车运输合作社。1955年4月15日,哈尔滨市汽车运输合作社成立。该社有载货汽车17辆 ,社员28名。加入汽车运输合作社社员条件是:一车多主或一车一主无雇工者,其它与马车 运输合作社人社条件相同。车辆按车况好坏定值入股,收益分配高于马车,按月营运总收入 提取5%公积金,其中50%用于汽车修理、购置车辆设备,25%用于年终分红,另25%用于改善社 员生活福利和奖励基金。并实行月工资制,司机按驾驶技术水平高低评定,每月工资80至10 0元,助手、修理工每月工资50至70元。
    二、马车、汽车合作化
    1956年2月,在全国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推动下,黑龙江省67个市县的私营畜力 车、人力车和部分汽车全部实行了合作化。并以人、车、马入股、盈余分红、自负盈亏的初 级形式,先后成立马车(驴车)运输合作社223个,汽车运输合作社1个。社员入社载客小型 汽车(哈尔滨市)132辆,胶轮马车6295辆,铁瓦轮马车3776辆,花轮斗马车1260辆。同时哈 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等市县还成立人力手推车运输合作社、队47个。共 有手推车9246辆。各地交通部门在组织初级运输合作社的基础上,为扩大运输合作社公有经 济,建立了高级运输合作社。到年底,已有149个初级运输合作社转为高级运输合作社,取消 分红,实行社员工资制。1957年,因高级运输合作社经营管理不善而撤销,恢复了初级运输 合作社。这一年在运输合作社企业中,共有载货汽车71辆,马车9930辆。
    1959年,黑龙江省运输合作社系统汽车增至100辆,畜力车减至9704辆。“大跃进”期间 ,在“一大二公”左的思想影响下,各地陆续将二、三个较小的运输合作社合并为一个运输 合作社,并将其载货汽车直接调拨到国营运输企业。这种无偿调拨给集体运输业造成了较大 的损失,其运输生产下降,营运收入减少。196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 当前民间运输业调整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要求对民间运输业采取保护、整顿、恢复并适 当发展的方针,对过去已经转了全民所有制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调整。随后,交通部 颁发了《关于民间运输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民间运输业的所有制、社员人社财产、 退赔工作、收益分配、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指示,黑龙江省交通厅组织 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贯彻落实,并坚持国营、集体分立的原则,保护了运输合作社的集体经 济利益。至1964年,黑龙江省对平调运输合作社的财、物已全部退赔,共退赔款140余万元, 用以购车买马,增加运输能力。1965年,黑龙江省计有运输合作社235个,拥有汽车533辆( 其中,载货汽车532辆,客车1辆),畜力车6694辆。
    三、第二运输公司
    1978年,为适应集体运输业的发展,有60个市县以运输合作社为基础,分别组建了第二 运输公司,下设汽车、马车、人力车队。计有汽车797辆(其中货车792辆,客车5辆),挂车 526辆,小型机动车1567辆。
    1980年之后,黑龙江省通过改革开放的实施,集体公路运输业又有了较快的发展。至19 85年,黑龙江省已有大中型集体公路运输企业74个,职工总数为57863人,拥有汽车2580辆( 其中,汽油货车2105辆,柴油货车372辆,汽油客车95辆,柴油客车8辆),挂车1386辆,而 各种落后的运输工具明显减少。黑龙江省小型机动车由1979年的1567辆减少到660辆,畜力车 由1979年的4461辆减少到492辆,人力车由1979年的2796辆减少到346辆。集体公路运输业已 成为以大型汽车为主体的一支重要运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