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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私营运输业

  黑龙江地区民间私营运输业,多为一车一户个体经营。从解放战争年代到国民经济恢复 时期,由于黑龙江地区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车辆较少,主要依靠民间私营车辆参加运输。1946 年,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建立后,对民间私营汽车、畜力车及人力车实行编组建队,统筹安排 运输生产。民间私营运输业作为国营、集体运输补充力量,对支援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恢 复与发展经济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民间私营运输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和适当发展”的方针 ,纳入国家计划运输的轨道。到1954年,黑龙江省民间私营运输业,有各种汽车535辆,其中 ,客车24辆,货车341辆,小型汽车170辆。这些私营汽车分布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富锦、黑河、北安、嫩江、桦南、鹤岗、尚志、安达、巴彦、林甸、讷河、甘南 、阿城、鸡西、伊春、拜泉、拉林、呼兰、依兰、双城、双鸭山、延寿等34个市县。1956年 2月,在进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除哈尔滨132辆小汽车外,其余403辆客货汽车就地 与国营运输公司或公路运输总站合营。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对合营汽车按车况定值、定息,年 利率5%(1966年“文化大革命”利息停发),实行赎买政策。对人员则按其技术专长适当安 置,分别担任司机,修理工,正副车队(组)长等职。黑龙江省民间私营运输业有畜力车18 999辆,其中,胶轮马车11775辆,铁瓦轮马车3514辆,花轮斗马车3710辆,分布在71个市县 (旗)。这些私营畜力车,于1956年全部加入运输合作社,走集体化的道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农田包产到户,部分农民开始以联户或以集体单位 名义购置各种车辆经营客货运输,并逐渐扩展到城市。1984年2月,国务院下发27号文件《关 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规定》,从此城乡个体运输业有了迅 速发展。到1985年,黑龙江省已有个体联户16966个,客货汽车共达16969辆。其中,客车18 62辆,货车15107辆,拖拉机57053台。个体联户客货汽车,为公路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运输 企业客货汽车总数的2.6和24倍。私营运输业车辆的增多,改变了黑龙江省已往运输紧张的状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