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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客运票价

  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从事营业性的公路客运汽车、马车或人力车均没有统一的计费标 准。客运汽车票价由汽车业主自定并经省长公署批准执行。同一条营运路线,客运汽车票价 亦不尽相同。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客运汽车票价,逐步实行统一的计费标准。1934年(民国 23年)3月,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规定各地客运汽车票价率按每人每公里0.05元(伪国币下同) 计费。1939年(民国28年)3月,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按不同地区规定三种客运汽车票价率。其 中:东满、北满地区每人每公里006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公里0.05元;南满地区每人每公里0 045元。同年8月,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将客运汽车票价率调为每人每公里006元、0.055元、0. 05元、0.045元、0.04元、0.035元、0.03元、0.025元、0.02元9种。9月,南满铁道株式会社 又将客运汽车票价率调为每人每公里0.05元、004元、0.03元、0.25元、0.02元5种。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三个铁道局所属的汽车事务所在81条营运路线上,均按各自不同情况执 行上述计费标准。
    哈尔滨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勃利至依兰、巴彦至依兰、木兰至东兴、通河至大罗密 、通河至凤山等5条路线和牡丹江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佳木斯至依兰(即南线北线)、佳 木斯至富锦、佳木斯至桦川、富锦至同江、富锦至兴山镇、富锦至宝清等7条路线,均按每人 每公里0.05元计算票价。
    哈尔滨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阿城至拉林、呼兰至兰西、克音河至绥棱、绥棱至瑞穗 村、兴农镇至大曲、肇源至扶余、青冈至七排八井、青冈至明水、马家屯至山河屯、五常至 榆树、孙吴至奇克、吴家窝棚至霍尔莫津、黑河至奇克、四嘉子至罕达气、黑河至金山镇等 15条路线和齐齐哈尔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泰来至景星、塔子城至扎赉特、昂昂溪至杜尔 伯特、富拉尔基至景星、齐齐哈尔至林甸、泰康至大同镇、泰康至依安、安达至肇州、正亚 至青冈、海伦至拜泉、克东至拜泉、克山至北兴镇、泰安至拜泉、孙家烧锅至依安、高百川 至依安等15条路线,以及牡丹江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梨树镇至平阳、梨树镇至麻山、东 安至宝清、东京城至山市、东京城至吊水楼、宁安至胡家桥、宁安至新安镇、绥芬河至三岔 口、南山根至东兴镇、勃利至桃山、大四家至三道通、倭肯至双河镇、湖南营至小石头河子 、湖南营至依兰、沙岗至宝清等15条路线,均按每人每公里004元计算票价。
    哈尔滨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哈尔滨至巴彦、巴彦至巴彦港、松浦至乐安镇、满沟至 肇源、满沟至青冈、肖家堡至五家、孙吴至北站等7条路线和齐齐哈尔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 的齐齐哈尔至昂昂溪、永安街至甘南、梅里斯至富拉尔基、泊河至布西、安达至拜泉、克东 至火车站、克山至拜泉等7条路线,以及牡丹江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珲春至庆兴桥、珲春 至东兴镇、大兴沟至罗子沟、平阳至密山、密山至东安、平阳至火车站等6条路线,均按每人 每公里0.03元计算票价。
    哈尔滨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哈尔滨至平房路线,按每人每公里0.025元计算票价。哈 尔滨至阿城、香坊至阿城2条路线和牡丹江铁道局汽车事务所经营的牡丹江至宁安路线,均按 每人每公里0.02元计算票价。
    1939年至1945年(民国28年至民国34年)8月前,黑龙江地区的国际运输株式会社、巴彦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郭长途汽车公司等民营客运汽车票价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客运汽车票 价基本接近。
    1946年至1948年,黑龙江地区公路运输部门尚未实行统一的客运汽车票价。各地建立的 国营公路运输企业,采取自行制定客运汽车、胶车票价。
    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东北区公路总局颁发的《公路运输 汽、胶车运输成本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物价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客运汽车票价。
    1950年1月,松江省在颁发的运价中规定:运价不超过纯利润的15%,或车主自愿也可不 超过10%,不分车种、路线,执行同一运价。客运汽车票价每人公里1322元(东北币,下同) 。6月,松江省为解决客运汽车票价偏低,重新制定了区分车种的客运汽车票价。烧木柈客运 汽车票价每人公里1941元,烧木炭客运汽车票价每人公里2038元。10月,松江省对客运汽车 票价又作了调整。
    1954年8月,松江与黑龙江两省合并,公路(包括市内)汽车、胶车运价,统一调整为一 个标准。平均下调幅度为4%。调整后的客运汽车票价(按1955年4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的人民 币计算)为:乙级路面每人公里0.0317元,丙级路面每人公里0.033元。
    1956年12月,黑龙江省运输公司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对客运汽车票价进行了调整。
    同时,黑龙江省运输公司还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市内)汽车、胶车运价计算实施细 则》具体规定:
    客运票价,按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实际营运里程,以人公里费率计算。代客车(包括简易 客车、卡车及胶车)执行客车同一运价。
    计时包车,均按车辆核定座位,每座位以1小时067元计算票价;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 算票价,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票价。
    计程包车,按车辆核定座位以人公里费率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票价。起码计费里程为10 公里,超过10公里以1公里计算票价。单程包车,按车辆核定座位收取50%空驶补贴费。双程 包车的回程票价,按九五折计收票价。
    儿童包车,不论计时或计程,均按车辆核定座位以整票计费。在不影响安全运行情况下 ,最多乘车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座位的30%。
    行李运价,旅客乘车携带行李每张客票以免费10公斤为限,半票减半,超过免费重量以 公斤公里为计算单位,每公斤公里为000033元。包裹运价,以公斤公里为计价单位。每公斤 公里运价为0.000495元。
    客运调车费,计时或计程包车,在车站范围外接送旅客时,均按客车核定座位实际和往 返里程的票价收取50%。计程包车,按约定时间开至约定地点后,包车人未能在半小时之内上 车,超过时间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每1客座0.25元延期费。计时或计程包车,根据约定 时间开至约定地点,包车人不使用时,自车辆开至约定地点时起至离开时止,除收取车辆02 5元延期费外,并收取自车库(或车站)至约定地点的车辆核定座位往返全程票价。
    运输单位供车延误时间,其责任属于运输单位时,则向包车人支付供车延期费。行李包 裹超过规定保管时间,收取保管费。每24小时或其不足时,每件收取004元;超过3天以上时 ,即4至6天,每天收取0.06元;7至9天每天收取0.08元;10天以后每天收取0.12元。
    退票手续费,每张票收取0.10元。
    过渡费,由旅客自行负责。
    1960年6月,黑龙江省对公路客运汽车票价作了调整,不分路面等级和车种票价一律为每 人公里0.03元。
    包裹运价,一律为每公斤公里0.045元。
    1965年1月20日,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黑龙江省交通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客运汽车票价由每人公里0.03元下调为0.028元。
    1984年7月16日,黑龙江省交通厅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要 求,参照交通部新修订的《汽车运价规则》,对全省客运汽车票价进行了新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