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黑龙江地区营运汽车、马车货物运价,均没有完整的运输成本记录,从事运
输的汽车、马车,按照每月收支成本核算运价,并申报当地政府转呈省长公署批准。其计价
方法,由于当时流通货币、计量单位及道路状况、车辆载重、运输消耗的不同,计价也不一
致。各地汽车、马车运价资料大多失载,仅记述个别年份的汽车、马车运价。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货物运输汽车运价,分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汽车和民营汽车
两个价格体系。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货运汽车运价由其自行规定。民营货运汽车运价则由伪满
洲国交通部规定。
1934年,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先后开辟哈尔滨至富锦、哈尔滨至呼兰、哈尔滨至蜚克图、
黑河至讷河、敦化至海林等5条营运路线。货运汽车运价按每百公斤公里计算,1等品5分5厘
,2等品4分5厘。
1939年,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货运汽车,实行普通货物、特区货物、特定货物等级运价。
邮件及新闻杂志运价:邮件一公斤或者不足时按五分的费率,最低为一角(不分运距远
近);报纸、杂志一公斤或者不足时按4分的费率,最低为一角(不分运距远近)。
黑龙江地区民营汽车货运,不分货物等级,则按不同营运路线规定货物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运价制度,并结合各时期物价
、道路等情况,对公路(市内)货物运输汽车、马车运价作了多次调整。
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制定了不同营运路线货运汽车、马车运价。
1954年8月,松江与黑龙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又按公路路面等级和货物等级制定了货
运汽车、胶轮马车运价。
包车运价:汽车车吨日27.68万元,吨时346万元。计价时间起码4小时,超过4小时按一
日计算。
1960年9月,为实行低利多运,兼顾产、运、销三方利益的原则,对货运汽车、胶轮马车
运价进行了调整。
包车运价:汽车车吨/时300元;胶轮马车车日700元,车时0.78元;二马胶轮车日1100
元,车时1.22元;三马胶轮车日12.90元,车时1.43元;四马胶轮车日1500元,车时167元。
对汽车、胶轮马车,利用去空或回空捎运城乡煤炭,在五等品运价的基础上,给予50%减
价;对支援农业化肥、农药、农机具等货物按10%减价。
1966年6月1日,根据交通部指示,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与黑龙江省交通厅再次调整公路
(市内)货运汽车、三轮汽车、胶轮马车运价。
汽车实行不分运距远近同一价格。
三轮汽车运价:不分路面等级,由原每吨公里基本运价0.52元,下调为049元。并以5公
里为基本运价,4公里以内实行递近递增,6公里至9公里实行递远递减,10公里及其以远执行
同一运价。

包车运价:汽车车吨时300元;三轮汽车车吨时2.50元。

1979年,汽车仍执行1966年运价,只对胶轮马车运价作了调整。

包车运价:单套马车车日8.80元;双套马车车日13.80元;三套马车车日18.80元;四轮原木
马车车日2820元。
1982年3月,黑龙江省交通厅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对承担基本建设物资和粮食运输的马车计
日运价进行了调整。
零担货物运输按整车运输运价加成10%办理。
1983年以后,马车运价由各市县自行调改。
1984年9月1日,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为有利于公路运输开放搞活,对汽车
计价作了新的调整。汽车运价在保持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恢复了里程递近递增递远递减和
货物等级运价。
普通货物分三等:二等比一等加收10%;三等加收20%。
长大笨重货物分三级:一级比一等普通货物加收30%;二级加收35%;三级加收40%。
危险品分二级:一级比一等普通货物加收30%;二级加收60%。
贵重货物分四级:一级比一等普通货物加收30%;二级加收40%;三级加收50%;四级加收
60%。
鲜活货物分三级:一级比一等普通货物加收30%;二级加收40%;三级加收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