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机 构
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及其政治、经济、军事发展变化的需要而相应设
置的。中华民国以前各朝代,有关道路工程和交通运输,分别由不同机构设专人管理。清朝
,道路桥梁管理的最高机构为工部,各府、州、县亦设专人管理,并负责征集民工,修筑道
路桥梁。驿运,设兵部车驾清吏司掌管。黑龙江地区驿运则由将军、总站官管理。这种驿运
制度到清末民初即已废除。
中华民国前期,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先后归交通部、内务部、铁道部及全国经济委员会等
部门。
1924年(民国13年)5月3日成立东北三省交通委员会(后于1928年改为东北交通委员会
)。此机构为东北地区交通运输的管理机关,统管路、电、邮、航四政并有关交通一切事宜
。黑龙江地区公路交通事务曾由省政务厅、实业厅和建设厅管理,各县则未设道路交通管理
机构。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国在国务院设交通部,管理交通事务,各省公署亦
建有相应机构。1932年3月9日,伪满洲国公布的黑龙江省公署机构设置由民生厅建设科管理
交通事务。1934年12月,伪满洲国在东北实行新省制,黑龙江地区设有龙江、滨江、三江、
黑河4省。1937年7月至1939年6月,黑龙江地区又增设牡丹江、北安、东安3省。龙江、三江
、牡丹江省设民生厅土木科,滨江省设土木厅工务科,黑河省设民生科土木股,北安、东安
省设开拓厅建设科,管理公路交通事务。
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黑龙江地区先后成立松江、黑龙江、合江、嫩江、绥宁(
牡丹江)5省和哈尔滨市。各省人民政权建立之初,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设于省政府实业厅、工
业厅、建设厅、民政厅及水利部门。
1949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对东北地区设省进行重新划分,将黑龙江地区原有省份合并
为黑龙江、松江两省。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公路管理局(后改交通厅)和公
路局,主管公路交通事宜。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设立交通厅。此后,黑龙江省交通厅(
局)根据交通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所属的公路、运输、监理、公安等事、企业单位。
至1985年,黑龙江省交通管理机构,省设交通厅,地、市、县设交通局。各级交通管理
机构,既是当地政府的行政机关,又是公路交通事、企业的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