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交通监理机构
一、省交通监理机构
交通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公路交通的安全管理。
民国前期,黑龙江地区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警察厅设专人管理。伪满洲国时期,黑龙
江地区交通安全工作有的省划归省建设厅,有的省划归警察厅。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
交通安全工作,由公安部门管理。1948年1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交通部公路总局成立。总局
路政处设有监理科,管理交通安全工作。1949年3月和5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先后成立公路
局,在局路政科内设监理股和管理股,负责检验车体,发放牌照,考核驾驶员,登记和处理
交通肇事。
1954年,在黑龙江省交通厅内设监理科,编制9人,业务受东北公路总局监理科领导。
1956年2月,监理科改为监理处,编制9人,除管理公路交通安全外,还管理港监业务。
1968年8月,黑龙江省交通厅接管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公路运输公司,下设有监理组,负
责公路交通和航运监理工作。
1975年10月,黑龙江省交通局监理组改为监理处。
1979年,黑龙江省编委批准,将养路费收缴工作正式纳入监理部门,实行交通监理和养
路费收缴体制合并。
1983年11月9日,黑龙江省交通厅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将省设监理处,地
(市)设监理所,县设监理站三级管理,改为省设监理局,地(市)设监理处,县设监理所
,乡(镇)设监理站四级管理。省监理局是管理全省交通安全的全能机构,经费来源从养路
事业费列支。其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与驾驶员
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制定养路费征收政策
与开展养路费征收工作;监督省内机动车制造与保养、路政管理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和技术考核;负责全省监理人员业务考核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全省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
全活动及交通安全检查;负责交通工程学会工作。监理局设有:办公室、监理科、交通科、
征费科、政工科、计财科、宣传科、电台等8个科(室)和纪检委。人员编制50人。
二、地、市交通监理机构
1962年以前,地、市交通监理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设监理科负责。1962年以后,有的
地、市单独设立交通监理所或交通监理分所,归地、市交通局领导。编制5至7人。主要负责
本地区和本市的驾驶员管理和培训,开展安全教育,维护交通秩序,核发证、照,办理过户
、转籍,纠正违章,处理交通事故,对本区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
始后,监理工作受到冲击,直到1971年,各地、市才逐步成立交通监理所或交通监理分所。
1983年5月,根据国务院1983年3月20日国发4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
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将大庆、伊春、双鸭山、鸡西、鹤岗、七台河、佳木斯、
牡丹江等8个市的交管理工作,包括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
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放牌证,移交给公安部门负责。上述市的监理
分所只负责养路费的征收工作。1984年,黑龙江省交通厅颁发黑交监100号文件规定,地、市
监理所改为监理处,仍归地、市交通局领导,将原来由省监理局负责的汽车驾驶员考验员审
批权下放给地、市监理处。
三、县交通监理机构
1971年以前,县(市)交通监理工作,由县(市)交通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以后,有
的县根据机动车辆增加较多的情况,单独建立监理站。
1976年,各县(市)普遍建立监理站,归县交通科(局)领导。
1984年,各县均将交通监理站改为交通监理所。并在公路干线和交通枢纽地带的镇和乡
设立交通监理站。将原由地、市交通监理部门负责的汽车驾驶员考试权,汽车驾驶员档案管
理权,机动车档案管理权,车辆落户、过户和牌、证发放,监理业务专用章使用等项工作,
下放给各县交通监理部门。
1985年,黑龙江省共有20个市辖区、70个县监理所和220个镇和枢纽乡监理站,人员编制
85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