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路政管理
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了《养护公路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保
护公路设施的完善,清除公路界线内妨碍公路交通的堆积物和建筑物,禁止铁、木轮车、履
带车雨天在公路上行驶等。当时,黑龙江、松江两省的公路多为土路,标准很低,公路养护
部门为了保护公路,每逢雨天就在公路路段上设置路栏,养路员工穿上雨衣,雨靴,手持小
红旗,禁止铁、木轮车和履带车上路,雨过以后待公路路面干燥再放行。
1953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公路部门在哈尔滨至同江、哈尔滨至黑河、安达至明水、密
山至虎林、嫩江至黑河等国、省干线公路的部分路段上开始设置里程碑,百米桩和桥梁限载
行车标志(这些标志多为木质的),初步改善了公路交通的运输条件。同时,利用报刊、有
线广播等宣传工具向城乡居民宣传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印发宣传画和各式标语40种,
每种5000份,分发到各市、县、旗、乡,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
1954年秋,黑龙江省公路部门在哈尔滨至同江、哈尔滨至萝北、哈尔滨至黑河等干线公
路上开展了清除路障、堆积物,并陆续添置标志等。
196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黑
龙江省公路部门针对当时各地出现的公路用地被占用,有较多公路路段的路肩、边坡种上了
农作物,有的附属设备常被侵占拆毁,路旁所植的行道树被砍伐,以及占道妨碍交通等情况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黑龙江省交通厅于1963年5月18日以黑交路第37号文颁发了《关于加
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旗交通局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公社紧
密配合,加强对社员群众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在公路路肩、边坡上开荒种
地、沤麻积肥、取土脱坯、放牧牲畜、堆积杂物等损害公路路权的行为。各地公路门依靠各
级政府支持,先后收回了被开垦的公路路肩和边坡地,清理了路障杂物,维护了公路的合法
权益。
1964年,黑龙江省公路部门,对国、省干线上的里程碑、百米桩和桥梁限载行车标志进
行了改造,将原有的木质材料,更新为水泥质、铁质材料标志,使公路标志向永久性标志过
渡。到1965年,公路标志已齐全完好。各地公路部门经常进行路检,一旦发现公路标志残缺
损坏,及时修理、更换和油刷,以保持公路标志齐全、醒目、耐久。
在“文化大革命”中,黑龙江省的公路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们随意在公路上摆摊
设床、堆积垃圾、杂物;尤其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公路沿线村屯的农民群众经常在路上打场
、晒粮、脱坯;以及滥伐乱砍公路行道树和偷盗公路标志等。这些不法行为的出现,不仅影
响公路运输的安全,而且侵犯了公路路产、路权。
1975年8月,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路政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即在公路及其两旁已划定的用地范围内,严禁建筑房屋,搭盖厂棚,开挖渠道,埋设管道
、电缆、电杆。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不准摆摊,堆积料物,打场晒粮,放牧牲畜和种植农
作物等;不得任意设置路拦,阻碍行车。在公路附近伐木、采石和从事其他危险作业时,应
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坏、占用公路和堵塞交通。黑龙江省各地公路部门按照上
述精神,对违反规定、妨碍交通的行为进行了清理,初步改善了公路面貌。
1979年3月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
步加强公路管理的布告》,强调:对公路、桥梁、涵洞、渡口、标志、道班房屋及其他附属
设施,要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不准任意利用桥涵设闸门和渡
槽;各地公路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特别是对岔道路口、危险桥头、渡口码头、
水毁路段以及施工处所要设鲜明的标志;严禁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内进行建筑等阻碍交通的
行为;对乱砍滥伐和破坏行道树者,除应追回原物、按价赔偿外,并要损1棵,栽3棵,或处
以罚款等。同年3月27日,黑龙江省交通局、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省革委布告加强公
路管理的联合通知》,决定于4月份在全省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省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将省革
委布告和省统一印制的公路路政管理的宣传画、宣传标语发放到各地、市、县、旗和下属各
公路、运输单位,向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广泛进行爱公路、护公路的普及宣传教育。各公路管
理站、养路段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于4月10日开始至5月10日共出动车辆近1千台次,对省革
委布告进行宣传、贯彻、落实;各公路客运站还组织站务员、乘务员、播音员在站内和客车
上向旅客宣传布告精神。
黑龙江省交通局于1979年7月17日颁发了《黑龙江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黑龙
江省公路管理局组成工作组分片奔赴各地对路政管理进行了检查。在此期间,哈尔滨市交通
局与公安局交警大队紧密配合,清理了公路用地内堆积的各种物资,重新粉刷和油漆了公路
沿线的公路标志,并对滥砍公路行道树的违法行为作了严肃处理。大兴安岭地区交通局,对
全区公路路政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塔河、十八站、呼玛县一些林场,在公路两侧边沟
上设置楞场、装车台堆积木材;有的林业和工商等部门还任意设置路栏;有的林业部门车辆
在运输木材时损毁了桥梁栏杆、标志等,均作了处理。合江、牡丹江、松花江、嫩江等地区
的公路部门通过路政检查,对在公路上设排水管道、公路边沟挖河卵石、公路上堆放砖瓦、
石料、木材、排放工业污水,以及盗伐公路行道树等违反规定问题,也分别予以纠正。
从1980年开始,各地、市、县的公路管理站、养路段,先后设置了专、兼职路政检查员
,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公路及附属设施巡回检查与管理。全省已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公路路
政检查网络。
1984年10月,黑龙江省交通公安局成立,并把公路路政管理作为主要业务之一。他们与
黑龙江省公路局相互配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1985年,黑龙江
省交通公安局在治理整顿公路秩序中查处违反公路路政规定方面的案件2048起,对3名触犯刑
律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刑,对积累多年的49起“老、大、难”案件也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