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运输行业管理
一、运输法规
1918年(民国七年),北洋政府交通部以第229号令公布了《长途汽车公司条例》、《长途
汽车营业规则》,又以第245号令公布了《长途汽车发给执照规则》。条例、规则规定:设立
汽车公司,须提出创办理由、公司章程、股本总额、车辆图式、营运路线、创办费用、出具
无外国人股份、两家铺保和业主、司机姓名、年龄、籍贯等,经交通部逐项核查,批准立案
,发给执照,限期开业。逾期不开业者,核准立案失效。汽车公司开业时,应对汽车营运班
次、站点、开到时刻、票价及每半年营业状况呈报公司所在地行政官署转报交通部查核。19
22年(民国11年),黑龙江省警务处以第46号训令公布了《黑龙江省管理营业汽车规则》、
《黑龙江省管理自用汽车规则》。
“九·一八”事变后的1935年(民国24年),伪满洲国颁发了《汽车运输事业施行规则
(草案)》、《汽车运输规程(草案)》、《旅客汽车设备规程》。1937年3月11日伪满洲国
又公布了《汽车运输事业法》。此后,日本关东军为扶持南满铁道总局经营管理的汽车运输
,颁布了《满洲国汽车运输业扩展统治纲领》。
1938年,伪满洲国交通部颁发了《民营汽车运输业整顿纲要》。1940年,伪满洲国指定
日商国际运输株式会社为《特定小运送人》①(①指城镇车站、码头货物搬运装卸统由日商
国际运输株式会社办理。)。1941年,伪满洲国交通部公布了《旅客汽车运输业运输规程》
、《特定旅客汽车运输业规则》、《特定货物汽车运输业规则》。1942年11月,伪满洲国治
安部颁发了《汽车管理规则》。日伪政权颁布的规则、规程、规定和纲要基本内容是:汽车
从业者营运路线、行驶车辆,须经交通部大臣批准;汽车营业有效期为10年,期满继续经营
再呈请延期;从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呈报所在地及路线经过地方之市县政府行政官署备
案;民营运输业主开业,统由日本关东军司令部批准。此外,对旅客运输安全、旅客乘降、
旅客候车设施、汽车行驶纳税及违反规定惩罚等事宜均作了具体规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路运输本着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为人民服务之宗旨,
制定、颁布了客运、货运法规。
(一)客运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总局核准东北区运输公司颁发了《东北公路汽车客运规
则(草案)》。在1953年之前,黑龙江、松江两省的汽车客运均按此客运规章办理。
1954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
第一个全国性公路客运法规。1973年,交通部重新修订了《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黑龙
江省为贯彻此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实施细则(试行)》。其主要内容
:旅客运输坚持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宗旨;从事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正点;站、乘人员必须保持站、车
整洁,热情接送旅客,向旅客宣传旅行常识等。
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
规定》,黑龙江省交通厅根据此精神,于1984年12月6日下发了(黑龙江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
试行办法》,主要规定:公路旅客运输,实行一家管多家办,提倡多种经营方式。对所有开
办公路旅客运输业户,应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营运路线审批表,经批准
后方可参加营运。即经营县辖内的路线,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报地市备案;经营地
市辖县、跨县的路线,由所在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报省备案;经营跨地市的路线,
由所在地市与跨入地市协商同意,报省批准;经营跨省的路线,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与跨入
省协商批准。凡开辟、延伸、缩短、停闭路线或增减班次,更改班时,均按上述审批程序办
理。同时还规定:客车驾驶员须经交通监理或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方可驾车;营运客车须经交
通监理或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发给执照,经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意外伤害
保险,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营运。并依法缴纳税金、养路费、运输管
理费,执行统一票价、行车路单。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表地方政府,行使运政管理职权
,并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作好公路客运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者,
视其情节轻重以法处理。
(二)货运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了《东北公路长途汽车、胶轮马车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
4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东北公路汽车货运暂行规则》。1952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制定
了《私营兽力车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松江省运输公司制定了《市内胶车货运规则
(草案)》。1953年之前,黑龙江、松江两省按这些文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执行。
1954年3月15日,交通部以41—4号命令颁发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之后,东北区运输公司制定了《东北公路运输调度暂行办法》、《东北区兽力车管理暂
行办法(草案)》。黑龙江省运输公司为有效地组织运量与运力的平衡,保证运输计划的完
成,1955年2月24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批准,下发了《黑龙江省公路(市内)计
划托运暂行办法》。
1957年5月,国务院对合理组织和利用机关企业的货运汽车问题作了指示。同年12月2日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指示,以黑议交字第85号、86号命令发布了《黑龙江省
农村兽力车参加公路运输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机关企业货运汽车组织管理暂行
办法》。黑龙江省交通厅还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市内)货物运输实施细则》。
1973年,黑龙江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重新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修订了《
黑龙江省公路(市内)汽车货物运输实施细则(试行)》。其中规定:凡是从事公路营运的
汽车、其他机动车辆实行计划运输;物资单位每月向物资所在地公路运输部门提送货物运输
计划;国营运输企业主动与物资部门协作,摸清货物流向、流量、流时,作好货源组织与落
实;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重点物资运输。并对货物包装、装卸搬运、到达交付、运输变更、
运杂费计算、货运事故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1982年,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颁发了《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主要包括:调整公路运输分工(即营业性与非营业性),加强公路运输管理,加强公路运
输的税利和运价管理,组织汽车运输企业联合经营,实行计划运输、开办联运服务,做好封
车节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七个方面,作为改革、开放、搞活公路运输运
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1983年2月25日,交通部颁发了《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组
织领导、业务受理、车辆调度、现场管理、运行管理、货物装卸、货物交接、事故处理、考
核评比等。黑龙江省交通厅除组织实施此办法外,又于同年7月颁发了《装卸搬运质量管理办
法》,有总则、装卸搬运作业管理、货物装卸搬运标准、事故处理、考核奖惩等。
1984年2月6日,交通部本着保持现有运价总水平不变或略有降低的原则,调整了运价结
构,颁发了《汽车运价规则》。同年4月,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颁发了《黑龙江省公路零
担货物运输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公路零担货物运输暂行规定》。
1985年1月21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省人民银行、省建设银行、省税务局发出关于统一全
省货物运输结算凭证的通知,对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货运运费结算均使用统一规定的结算凭
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
同年7月5日,黑龙江省交通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公路运输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规定:公路货物运输,贯彻放宽搞活的方针,实行一家管理,多家经营,鼓励国营、
集体、个体及其各种运输工具一起上,坚持以国营运输企业为骨干,集体企业为辅助,个体
运输做补充;让所有运输经营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经营,打破区域界限,允许跨县(
旗)、跨市和跨省运输。在货源管理上,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垄断货源;凡国家抢险、救灾
、战备等货物运输,地方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
完成。在营运管理上,凡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包装、托运的单位或个人,在批准的营业
范围内进行经营,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政策和法规,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按交
通部门核定的里程计收运费,严禁哄抬运价,扰乱运输市场;装卸搬运单位和个人,坚持标
准化作业。并规定:为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
门,开展路检路查,对违反货运法规的单位与个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处罚。
二、运输市场管理
运输市场管理,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的管理制度。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为保
证国家颁发的有关公路运输规则、条例、规定、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加
强了运输市场管理,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
(一)实行“三统”政策
1953年,交通部提出统一调配车辆、统一分配货源,统一执行运输价格的“三统”政策
。黑龙江、松江两省为确保客货运输,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和私营车辆自揽货源、自招
旅客、抬高运价、扰乱运输市场等行为进行了限制。并不准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自雇用车辆
,无国营运输公司统一印制的运费票据,财务部门不准报销,银行不给转帐拨款。
1958年至1960年,国家号召全党全民办运输,黑龙江省出现了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公
社运输队。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均按“三统”政策,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完成运输
任务。
196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了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汽车回空捎脚运
输的报告》,以合理组织运输,减少车辆空驶,提高经济效益。
1970年,黑龙江省交通局根据中共中央5号文件精神,整顿了运输市场,取缔了未经批准
的运输队,制止了私自抬高运价等现象。
1977年1月,黑龙江省交通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运输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贯彻“
三统”政策。
1979年1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统一组织管理机关企事
业单位汽车的报告》,要求将全省分散在机关、企事业单位44000辆载货汽车统一组织管理起
来,实行有计划的运输,以提高汽车利用率,节约燃料和费用支出。黑龙江省交通局在哈尔
滨、佳木斯市进行试点。从“三统”入手,把货源统一组织起来,强化了省、地(市)、县
三级运输生产指挥调度。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甘南、拜泉、依兰、虎林、双鸭
山等地(市)县,均采取措施,整顿了运输市场。1980年,全省封存车辆13000余辆。仅哈尔
滨市就封存2400辆。
198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发159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汽车管理和
节约油料的通知》,实行统一管理货源、统一平衡运力、统一计费标准、统一油料供应的“
四统一”管理办法。随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除封存和报废部分汽车外,并在车辆所有
权不变的原则下,按行业或系统成立公司或车队。
198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交通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公路运
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作好运输分工
,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为加强汽车管理,并对机关、企事业实行车辆定编和车辆更新
、报废的审批制度做了规定。黑龙江省交通厅发出了货运汽车实行统一行车路单和车门标志
的通知,鼓励国营、集体、个体三者的平等竞争,协调发展。
1985年1月21日,黑龙江省交通厅、人民银行、建设银行、税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统一全
省货物运输结算凭证的通知,规定货物运输结算均使用统一规定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用其他票据代替,否则,财务不予核销、入帐,银行不予转帐、划款。
(二)统一规定营运路线
1950年,黑龙江省公路管理局和松江省公路局分别确定了营运路线,统一由省管理。
1956年,黑龙江省交通厅规定公路运输由国营运输企业经营,进行定点、定线运输,对
非国营运输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准参加公路客运,但经审批同意参加者,由省、地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确定路线。哈尔滨至各地市县的主要营运路线,黑龙江省运输公司统一规划,会同地
市公司协调安排。县与县、县与乡村的营运路线,由各地市县共同商定。跨省的营运路线,
经两省协议,由省指定国营运输企业担任。
1977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以111号文件,批转黑龙江省交通局《关于整顿公路客运秩
序加强营运路线管理意见的报告》。其中规定:客运营运路线由省集中统一管理,各县(旗
)公路运输企业,在开辟、延伸、停闭、缩短营运路线和增减客运班车、班次时,须报地区
交通局或运输公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运输公司批准。跨省路线,经与跨入省协商后,由两
省共同批准。跨区路线和增减班车、班次,由地区审核,与跨入区交通局或运输公司协商后
,报省运输公司批准。本区范围内开辟、延伸、停闭、缩短路线和增减班车、班次,由地区
交通局或运输公司批准,报省运输公司备案。跨区路线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
方不能达成协议报省运输公司裁决。
1983年,黑龙江省交通厅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发出的《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
的通知》精神,对重点港站货物集散和旅客运输,由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车辆,指定路线
和站点,优先保证。
(三)开展运政检查
50年代,黑龙江省客货运输的运政检查,由国营运输企业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自行组织
并深入到营运线路途中或客货站点检查客货装载,查验票证和行车单,制止无票乘车、偷拉
私运等行为。
60年代之后,随着营运线路的开辟和客货营运车辆的增多,运政管理逐步得到加强。黑
龙江省运输公司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入手,保证国家颁布的各项运输法规的贯彻执行;基层
运输企业一般都配备运政专职人员,不定期深入到公路沿线、站点、货场进行检查。黑龙江
省运输公司每年组织2至4次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客货运输生产秩序和服务质量的互检互查,及
时处理违反客货运输规则、规定等事宜。
1973年,为加强运政管理,黑龙江省交通局组建了市、县(旗)民间运输管理站,承担
机关、企事业营运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1979年,黑龙江省交通局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节约用油
通知精神,颁发了《黑龙江省汽车出省运输的几项规定》。出省运输的汽车,必须填写申请
书,经省交通局批准,持出省准运证,接受在公路出口处检查站验证放行。对违反规定,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劝阻、罚款、扣留车辆,通知供油单位停止供油或没收供油证。
1983年,交通部下发了整顿、加强公路客运票证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运输公司要求各
运输企业加强客运票证管理和稽查,坚决制止无票乘车等问题。
1984年,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下发了整顿运输市场的通知,要求地、市、县运输管
理处、站,对营运车辆的营业手续进行复查。凡审批手续不全的应补办;未经批准私自营运
的立即停止营业,按规定实行罚款;对不符国家规定的经营运输者,限期停止;对自行改变
、延伸营运线路或违法转让、出卖营运线路者,分别给予经济制裁;对有停车站点,自行售
票、发车的集体、个体运输业,均按当地运输管理部门统一指定地点售票发车。同时规定,
各公路运输管理处、站要经常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停止营运,已报废的老旧车取
缔营业;对偷税漏税者按规定罚款和补收;对私自抬高运价等违法者要严肃处理,没收全部
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