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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输企业管理

  运输企业管理,即指国营运输企业管理。
    一、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松江两省交通主管部门及运输公司依照东北人民政府有 关运输工作的指示,着手编制运输生产计划。两省运输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运输会议,根据货 主提供的粮食、木材、煤炭、基本建设物资、日用百货、土特产品等运量和调查的旅客流量 以及运输车辆状况,安排运输生产计划。1954年,两省合并后全省公路运输生产计划、基本 建设计划、财务计划以及车辆、物资供应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均由黑龙江省运 输公司统一编制。年度计划,经黑龙江省交通厅审定后,上报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交通部 ,并由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批准下达。黑龙江省运输公司组织基层运输企业实施。
    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曾编制五年计划。五年计 划,包括客货运输生产数量、质量指标,营运车辆、营运线路里程逐年增长量,车辆生产效 率、劳动生产率、运输成本、利润等经济指标及车辆保修网点布局,职工人数增减计划等。 年度计划,每年编制1次,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和组织机关、企事业的汽车及其他机动车、 畜力车、人力车客货运输量、周转量和国营客货汽车技术经济指标(有平均车数、平均总座 (吨)位,完好车率,工作车率车日行程,里程利用率,座(吨)位利用率,车座(吨)产 量,综合车吨产量)。并按车辆技术状况,提出营运车辆、保修车辆指标,营运收入、成本 、利润指标等。从1970年开始,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对国营运输企业按产量、安全、燃料消耗 、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利用率、运输成本、利润、汽车效率8项技术经济指标编制计划。并 将年度计划下达到基层运输企业。基层运输企业以此编制自己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进行 落实。黑龙江省运输公司要求各基层运输企业按季完成客货运输量和周转量(即一季度占27 %,二季度占23%,三季度占24%,四季度占26%),以保证完成全年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统计考核
    1950年8月17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公路客货运输统计月报》,主要 统计当月客货汽车、胶轮马车月末车数,出车次数,出车时间,营运车日,工作车日、行驶 里程,载重行驶里程,完成客货运输量等。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总局要求东北各 省报送8种表报:车辆数量统计月报,合营车辆运输生产效率月报,营业收入统计季报,公路 运输劳动季报(包括人数、工资),国营车辆燃料轮胎消耗季报,国营汽车修理效率季报, 国营汽车生产效率季报,国营汽车成本月报。1953年12月22日,交通部、国家统计局共同颁 发了国家定期统计报表13种。其中省运输企业报送的有营运汽车运用情况月报等5种。当时的 黑龙江、松江两省均执行了上述规定。
    1958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运输公司每日用电话向省汇报前一 天运输量完成情况。随后再按原始记录、行车单、考核生产全过程的指标,于下月初按国家 统计局、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向省报送完成的客货运输量、公路运输货物分类、运输工 具数量、国营汽车运用、车辆燃料消耗、汽车轮胎使用及报废、汽车大修间隔里程、汽车行 车肇事、货物运输事故、企业固定资金增减、利润增长、单位成本、劳动工资等14种报表。
    1960年,黑龙江省国营运输企业开始推广单车生产作业和经济核算制。为及时考核成果 ,基层运输企业采用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揭示板,逐日逐车公布完成运输量,每五日或一旬进 行一次综合统计、分析。地、市运输公司在年、季、月终,将各基层企业、车队完成的各项 技术经济指标按单项排列名次上报省运输公司,并通报所属企业。
    1973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重新制定了统计工作及原始记录实施办法。统计报表11种, 原始记录16项。统计报表有公路运输主要指标电讯月报,公路运输生产客货量月、季报,公 路运输货物分类季报,国营汽(挂)车运用及技术术经济指标月、季报,国营汽车行车燃料 消耗月、季报,公路运输车辆增减情况季报,国营汽(挂)车轮胎使用、车辆保修情况季报 ,国营汽车行车、货物运输事故季报,汽车工业总产值及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月报,交通基本 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月报。原始记录主要有货运行车路单(运输计划,实际完成记录),汽车 技术动态报告单(包括车辆完好,大中小修,一、二、三级保养、待修待件等),车辆动态 登记表,按车号厂牌、座(吨)位、燃料别、营运、工作车日,修理及待修待货、路阻、停 驶等逐日登记。
    1980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以黑运字第83号文,颁发了《地方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计划统 计报表格式及原始记录实施办法》,新增国营汽车运输、汽车修理8项技术经济指标月报。并 要求附文字说明各项计划执行情况。
    二、技术管理
    黑龙江、松江两省运输公司,于1952年分别设立国营运输科。1954年,黑龙江、松江两 省运输公司合并,改称黑龙江省运输公司,设立技术管理科,有技术人员10余人。技术管理 主要是贯彻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企业技术标准与技术经济定额》,总结与推广安全驾驶 、安全节油、保养小修、机具改进和延长轮胎使用寿命等经验。
    1964年,省、地(市)、县三级国营运输企业建立了技术管理体系。黑龙江省公路运输 局设1名技术副局长,分管技术、车辆管理、工厂管理3个科,每科配技术人员5至7人;地( 市)、县运输公司设1名技术副经理,分管技术科(股),配技术人员5至7人,有的还另设技 术检查站。国营运输企业把落实交通部重新修订的《汽车运输企业技术标准与技术经济定额 》,作为企业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必备、必读、必用的文件。
    1978年,国营运输企业强化了技术管理体系。黑龙江省运输公司除设1名副经理分管技术 外,配有总工程师负责技术上的重大决策;地(市)、县(旗)运输公司亦设有1名分管技术 副经理,还配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工人技师负责技术工作。并在汽车使用、保养、修理 、革新修旧、技术检验等方面,配有专职技术人员。交通部为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技 术管理的破坏,将《汽车运输企业技术标准与技术经济定额》修订为《汽车运输与汽车修理 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和《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在全国分片进行验证。合江地区汽车修配厂 为一个验证点。交通部于1979年在牡丹江市召集有关省、市汽车技术专家40余人进行审定; 1980年又在哈尔滨市召开全国技术工作会议,正式颁发执行。黑龙江省运输公司根据交通部 颁布的技术管理文件,具体制定了省内汽车技术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1984年,省、地区运输公司撤销,分别组建公路运输管理局、处,政企分开,企业下放 。国营运输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中,绝大多数企业仍坚持执行交通部和黑龙江省制定的技术 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一)车辆管理、使用
    1952年,东北区运输公司批准松江省运输公司对国营车辆的管理暂行办法。
    1954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运输公司根据生产实践,逐步制定了从接 收新车、投产使用、停放停驶、封存、调拨、改装至报废等一套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技术 管理部门在接收新车前,根据基层运输企业开辟的营运线路、货源及车辆状况提出分配方案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车辆技术性能;基层运输企业接到新车后,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技 术档案,并进行投产前的走合、保养,确认车辆性能良好后才正式投入生产。并规定营运汽 车回场,驾驶员即将车钥匙交值班室集中保管,以防意外;冬季回场汽车,驾驶员将发动机 内的水放净,并在车头前悬挂发动机已放水的标牌,以防缸体冻坏。车辆改装改型,本着技 术合理,经济实用,进行设计和提出方案,逐级报省审批;汽车报废,即汽车发动机、车架 车身,两个总成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整车修理费超过原车价60%以上的,并经省核实准予报 废。
    按交通部规定的汽车驾驶员定额,黑龙江省的载货、载客汽车分别按1.2人和1.4人配备 ,即载货汽车实行5车6人制和载客汽车实行5车7人制。黑龙江省运输公司规定基层运输企业 对汽车驾驶员进行技术考核,驾驶员要做好汽车发出前、行使中和回库后的检查、保养作业 。并要求基层运输企业每月进行检查评比。
    1955年至1965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每年举办2至3期有技术队长、技术员、驾驶员、保 修工参加的培训班,学习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企业技术标准与技术经济定额》,讲解汽 车构造、保修知识、故障判断与排除,选择典型进行表演,树立节油、节胎、爱车标兵。在 驾驶员中,推广了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保持车辆机油不变黑和 冷起动,推行冷摇慢转、怠速升温、低档起步、慢行一段路的经验。
    黑龙江省运输公司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诸如汽车行驶中注意公路 标志,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和急转向;下坡严禁空档溜坡;遇狭窄、险峻坡道,随 时作好停车准备;会车提前减速靠右鸣号交会,作到先慢、先让、先停;超车必须先选择地 段,提前鸣号,不经前车让路不超越;停车时,按交通规则规定停放;车辆入库由安全技术 人员进行检查、记录等。
    从70年代开始,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对安全行车100万公里、70万公里、50万公里者分别予 以表彰。省、市劳动模范哈尔滨客运站特级驾驶员高学林,几十年如一日,遵章驾车,至19 80年安全行驶185万公里。同时,黑龙江省运输公司每年对车辆肇事次数、死亡、受伤人数和 经济损失4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出全年无事故的运输企业和车队;对汽车发生的重大肇事,则 进行检查,吸取教训,选择典型案例通报全省。
    (二)车辆保养
    汽车保养,是维护汽车技术状况完好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 没有统一的汽车保养制度。1951年后,交通部先后五次颁布与修订汽车保养修理制度,黑龙 江省公路运输部门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1952年至1864年,黑龙江省公路运输部门对汽车实 行三级保养制度,即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例行保养,汽车每日出发前、行驶中 和回库后,由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汽车各部技术状况进行检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一级保 养,以汽车行驶1600至2000公里为限,由专业保养组进行清洁车身内外,清洁空气、机油及 汽油滤清器,紧固各部联结螺栓、螺帽、润滑各部轴肖;检查手脚制动、转向横直拉杆安全 装置,以及燃油系、点火系、离合器、制动器等部位。二级保养,以汽车行驶6400至8000公 里为限,专业保修组除进行润滑、紧固外,重点检验发动机工作状况、气缸压力及真空吸力 ,检查或更换制动蹄片,检查变速器、差速器等总成技术状况。此项作业,配备8至10名工人 ,按专业分工,完成30个作业项目。新使用的或大修的汽车,以行驶1000公里为限,进行1次 走合保养,并在入冬之前,结合二级保养进行1次换季保养。走合保养与一级保养项目基本相 同,只是增加更换发动机和齿轮箱润滑油。换季保养项目,除进行二级保养项目外,还更换 发动机和齿输箱的润滑油,安装发动机机油预热装置,调整发电机发电量及燃料系供油量, 增装防寒保温装备等。
    1965年,交通部在颁发的《汽车修理规程》中,将汽车保养分为一、二、三级保养,例 行保养改为爱车例保。新增加的三级保养,则以汽车行驶25600至32000公里为限,以全面检 查、调整、消除隐患为重点,对发动机、前后桥、传动、车架、变速器、差速器、方向机横 直拉杆、驾驶室等20个总成部位进行分解保养作业。一、二级保养作业,基本上做到不占工 作车日,三级保养则占一定工作日。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队3天即可完成1辆载货汽车的 三级保养,而其它市县运输公司保养场完成1辆载货汽车的三级保养一般需15天左右。
    在“文化大革命”中,汽车保修制度遭到破坏,出现了汽车不做例行保养、一级保养, 拖期二级保养,以自行大修代替三级保养的现象,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下降。I977年,全省修 理、待修车日占总营运车日的22%。通过开展整顿企业、恢复保修制度,完好车率平均比197 6年提高3个百分点。省直属汽车二队、桦南、肇州、密山等8个运输企业,完好车率已超过省 内历史最好水平90.7%。
    (三)车辆修理
    汽车修理,划分为汽车大修、中修和小修。汽车大修,即汽车行驶一定里程后,发动机 、车架或车身等两个以上总成磨损严重,需要全面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
    汽车大修,是对全车各总成分解检查,区分可修、应换、报废零件,然后按技术标准修 理后,装合、研磨、试车。基层运输企业对汽车车辆须编制年度大修、季度送修、月份调整 计划,经省运输公司或地区运输公司批准,大修厂同意后执行。汽车大修费集中缴纳到省、 地市运输公司,统一平衡使用。这种汽车大修办法一直延续到1983年。1984年后,基层运输 企业自行安排汽车大修,或以汽车更新所取代。
    汽车中修,即汽车在运行中,由于各总成磨损的不平衡,故行驶一定里程后,需要对发 动机总成进行大修,同时对其它总成进行检修。汽车中修为平衡性修理。在《汽车修理规程 》里,增加了汽车零件修理和总成修理,取消了汽车中修。1965年后,多数企业均以汽车三 级保养代替了汽车中修。
    汽车小修,即根据车辆预先计划的小修项目和临时发生的故障,经过技术检查站或保修 技术员检查,填写派工单,进场小修。全省绝大多数国营运输企业保养场专设零小修小组, 安排在车辆回库后或夜间作业。除个别待件车外,基本上做到了小修不占工作车日。
    (四)技术经济定额
    1952年,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企业暂行技术标准与定额》和东北区运输公司颁 发的《国营汽车轮胎、燃料消耗定额》、《定额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松江两省运输公 司均制定了轮胎和燃料消耗定额标准。并下发了轮胎保养须知、轮胎荷重与充气标准、轮胎 换位图解、汽车行车保养须知、轮胎记录卡片及随车工具配备标准等。
    由于当时汽油紧缺,多数汽车采用木炭、木柈、石炭等固体燃料代替汽油。固体燃料汽 车,载重量2.5至3吨的,每百车公里定额消耗木炭55公斤、木柈90公斤、石炭75公斤;载重 量3.5吨的,每百车公里定额消耗木炭60公斤、木柈100公斤、石炭80公斤;载重量5吨的,每 百车公里定额消耗木炭75公斤,木柈130公斤、石炭95公斤。
    1954年,交通部要求将国营汽车燃料消耗定额降低为5—24%,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提高为 39—58%,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提高为37—100%,大修车日定额降低为10—18%。
    1956年,交通部修改并颁发了汽车大修间隔里程、行车燃料消耗、轮胎行驶里程、保养 与修理车日及工时4项定额。黑龙江省规定汽车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汽油车:吉斯—150、格 斯—51、道奇—T234车为8万公里,司蒂培克、万国车为6万公里,介姆西车为5.5万公里,星 牌、丰田、福特、五十铃车为4.5万公里,日产车为4万公里;柴油车:斯柯达车为8万公里, 却贝尔车为7.5万公里,依发车为7至8万公里;石炭燃料车、拖带挂车,按定额减少20%,新 车第一次大修前按定额增加20%。当时,超过大修间隔里程定额的有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司 机王殿相。他驾驶依发—H6柴油车,做到了全面贯彻保养制度,及时清洗滤清器,严格掌握 发动机温度,认真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使大修间隔里程达到106907公里。但由于黑龙江省大 部分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公路路况差等因素,仅达到汽车大修间隔里程定额的占60%。汽车行 车燃料消耗定额,均按每百车公里考核。汽油车最低为格斯一51型,每百车公里定额为25.5 升,最高是大四轮车,每百车公里定额为60升;柴油车依发、斯柯达车,每百车公里定额为 33升。拖带挂车的汽车,每拖带一吨(包括挂车自重)定额增加6%。黑龙江省燃料消耗定额 ,比交通部规定定额低4—7%。密山运输总站司机姜春厚,驾驶日产—96AT型货车,坚持作好 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汽车部件良好润滑,掌握行车速度,珍惜点滴油料,行车燃 料消耗每百公里为18.76升,比定额降低49.4%。
    “大跃进”期间,由于基层运输企业不认真执行技术经济定额,曾出现了燃料超耗增多 ,大修间隔里程下降,保修车日工时延长等问题。
    1965年,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管理制度》,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制定了 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经济定额及管理办法。定额分4类12项。即汽车运行定额、汽车保养定额、 汽车修理定额、汽车轮胎行驶定额,将汽车完好率、车辆技术等级,作为评价技术工作成果 的标志。并把过去由省直接对市、县(旗)运输公司考核变为省对地区运输公司、地区对市 、县(旗)运输公司考核,将货车燃料消耗车公里考核变为吨公里考核,按道路状况、管理 水平,分类控制指标。此项管理办法下达不久,便开始了“文化大革命”,故未能实施。19 73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重新修订定额,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亦未能执行。
    1980年1月12日,黑龙江省运输公司下达了《黑龙江省汽车运输企业技术经济定额和技术 考核指标》。技术经济定额,汽车行车燃料消耗,轮胎行驶里程,汽(挂)车大修间隔里程 ,汽(挂)车及发动机大修费用,汽(挂)车保修费用,汽车保修用油,汽车保养,修理车 日(时)工时等。并按企业的车辆技术状况、管理水平、道路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类 地区。
    技术考核指标:
    汽(挂)车完好车率综合指标,载客汽车86%,载货汽车85%,挂车89%。
    汽(挂)车平均技术等级综合指标,载客汽车1.25,载货汽车1.3,挂车1.3。
    小修频率综合指标,千车公里客车1.2次,货车1.4次,挂车1.7次。
    保养周期合格率,走合保养100%,一级保养85%,二级保养90%,三级保养95%。
    中途故障率,千车公里不超0.10_0.12次,最高不超0.15次。
    返修率,按车次考核,保养小修返修率不超10%,大修返修率不超5%。
    轮胎翻新率,综合指标在50—55%。
    旧件修复价值,每辆车1年为50元至700元不等。
    三、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即指车辆及附属设备、站厂房舍、油库、车库、办公室 等。
    固定资产标准:1952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均按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 以上执行。1962年,黑龙江省交通厅规定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包括 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均为固定资产;成批购置的固定资产,有的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 数量较多也列入固定资产范围。1985年,黑龙江省交通厅规定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1年以上, 单位价值大型企业为800元,中型企业为500元,小型企业为200元。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则以中 型企业500元为限。
    固定资产折旧提存标准:1952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 243万元。其中,车辆原值为146万元,折旧额为63万元,净值为83万元。对固定资产折旧, 采取使用年限法和生产法两种。使用年限法,按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如 企业生产用、非生产用的设备、建筑物等。生产法,按生产客货车辆原值或预计车辆由新至 报废行驶里程(车公里)计算折旧。
    根据东北区运输公司1954年颁发的清产核资办法,黑龙江省交通厅于1956年规定汽车行 驶乙级路面,折旧定额为30万车公里,客货汽车均按每百车公里计算折旧额。
    至第一个五年计划末,固定资产原值增到1881万元(包括私营汽车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 后,车辆设备折价127万元)。其中:车辆原值为1281万元,折旧额为640余万元,净值为64 0余万元。与1952年比,固定资产原值增长7.72倍。1957年,国产“解放”汽车开始投放国营 运输企业,客货车每百车公里折旧费分别为4.11元、1.96元。载货挂车由于制造结构、载重 吨位差异,折旧额由企业自定。到1965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到7824万元。
    1979年,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产核资,清仓利库的精神,黑龙江 省交局在全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对盘盈、盘亏、报废的财产进行了处 理,帐外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入帐。
    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和承包经营之后,固定资产投资有了较大的增长。 从1979年至1985年,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共14753万元,其中:车辆购置为10131 万元。资金来源,国家预算内投资占35%,企业自筹或向银行贷款占65%。
    1985年,黑龙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23185万元,折旧额为7311万元,净 值为15874万元。与1952年比,固定资产原值增长95倍。
    (二)流动资金管理
    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流动资金,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定额流动资金,即用于运输生 产购置燃料、汽车配件、维修保养和支付工资、税金及待摊费用。非定额流动资金,即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暂付款及其他往来款等资金。
    1953年前,国营运输企业生产资金十分紧缺。黑龙江、松江两省运输公司均采取集中掌 握流动资金,统一采购配件、轮胎、材料,分拨基层公路运输企业,并核批基层公路运输企 业少量流动资金。
    1954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对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流动资金实行省、地(市)、县三级管 理。并规定基层公路运输企业编制年、季、月物资供应计划,合理使用流动资金。
    1959年,黑龙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流动资金达476万元。
    1963年,黑龙江省交通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第185号文件精神,对全省国营公路运 输企业核定了流动资金,总计为407万元,资金周转为36天,平均每辆车为2196元;而实际占 用流动资金2462万元(其中定额流动资金为1567万元),资金周转为156天(其中定额流动资 金周转为99天),平均每辆车为8453元。黑龙江省运输公司本着既保证正常生产最低需要, 又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处理超储积压物资,作好资金余缺的调剂。至 1965年,全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流动资金降到1807万元(其中定额流动资金为961万元),资 金周转为98天(其中定额流动资金周转为53.1天)。
    1979年,黑龙江省财政部门拨给全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流动资金为3211万元,平均每 辆车为9214元,而实际占用为4432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为101天。
    1980年,黑龙江省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 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产损失复查处理工作 的几点意见》,按此精神,全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深入开展了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处理了 超储积压物资,严格控制了流动资金损失核销范围。1985年,全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定额 流动资金降为3103万元,每辆车占用7884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为63天,百元收入占用流动 资金17.51元。
    (三)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管理
    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货币资金,属于非定额流动资金,一切收入由财务部门逐口解交银 行不得坐支,一切支出除按规定用现金支付外,其它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国营公路运输企业 的客运售票室、小卖店及职工食堂,核定少量的备用金;采购人员除旅差费外,到外地采购 物资,按银行规定办理信用汇兑结算,不准用个人名义汇款;库存现金的收支、保管由出纳 员负责,银行支票一律由财务签发和管理。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对应收、暂付、预付款项,赊 欠运费、客运票款、职工欠款及一切债权性质的支出,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负责结 算收回。
    (四)专用基金管理
    国营公路运输、修理企业的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基金、科技费用和职工 福利基金、企业基金。各项专用基金按国家规定提取。
    更新改造资金,即按规定提取的车辆设备折旧费、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固定资产变价收 入。1977年,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上缴省或地区运输公司统一管理。 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国家财政 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规定,国营运输企业均按年完成折旧基金的50%缴给当地监交 机关,其余留给企业的要求执行。1982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规定将留给企业折旧基金提取 5%,由省集中使用。1984年,基层公路运输企业未下放地方前,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将上缴省 的折旧基金改为提取30%,余下部分由地区运输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大修基金,是按规定的标准预提并摊入成本。基层公路运输企业提存的大修基金,在改 革、承包经营前,按月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运输生产车辆按行驶车公里数提存 大修基金,累计达到行驶报废里程定额的不再计提,而未达到行驶报废里程定额的则一次补 提。1953年至1985年(不包括1966年、1971年和1983年),全省运输生产车辆共提存大修基 金18926万元。
    职工福利基金,则按工资总额11%从生产成本提取。
    企业资金,是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在完成8项经济指标之后,从利润中提取的一项专用资金 。企业资金为工资总额5%,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利润 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则不提取企业基金。
    (五)成本管理
    国营公路运输企业的成本由车辆费(指直接用于生产之费用)和管理费两个部分组成, 并以这两项支出作为计算成本的依据。
    1952年,东北区运输公司颁发了成本计算规定,黑龙江、松江两省运输公司均按此规定 进行运输成本核算。
    1954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黑龙江省运输公司为加强运输成本管理,实行省、地 (市)、县三级公路运输企业核算。
    1960年10月,黑龙江省交通厅发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工作 》的通知,要求公路运输企业把更新改造基金、大修基金和福利基金的费用不划为成本核算 范围,以免加大成本。
    1973年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转发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 作的若干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在国营 运输企业中,主要是健全经济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开 展群众性的经济活动分析,职工参加班组核算,定期检查、公布成本计划执行情况。1977年 ,黑龙江省交通局、黑龙江省财政局制定了集体所有制运输企业财务会计成本管理制度。
    1977年,黑龙江省交通局对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及其直属汽车队试行了管理费定额指标。 规定省运输公司管理费人年均为1800元,各汽车队管理费人年均不超2500元。并按批准的编 制人员核定,超过指标不予列支。同年,黑龙江省交通局还颁发了《交通运输企业经济核算 条例》。这年,财务利润计划提前5个月完成,上缴利润1600万元,比1976年增加1倍;单位 运输成本降低5.2%;亏损企业由1976年23户减少到6户,亏损额由171万元减少到53万元。有 12个地、盟、市公路运输企业和省属公路运输企业,实现了户户无亏损。
    1978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制定了《汽车单车经济核算办法》,并先在直属第四汽车队 实施。即单车收入:货运每吨公里0.2元;计时车、延时车费每小时8元;客运每人公里0.02 7元。司机工资及附加费,按单车实际支付额计算,替班司机、乘务员工资及附加费,按营业 车日平均分摊。企业管理费,货车每月摊330元,客车摊305元;单车肇事费、货物运输损失 赔偿,分别填列。大修基金、基本折旧基金提存标准,货车每百车公里(下同)6.61元(其 中:大修基金4.65元,基本折旧基金1.96元);拖车3.75元(其中:大修基金2.25元,基本 折旧基金1.5元);客车13.41元(其中:大修基金9.3元,基本折旧基金4.11元);入厂大修 车,超规定里程冲减单车成本,未达到大修间隔里程,追加单车成本。轮胎,按百车公里计 提费用,计提标准900—20轮胎,客货车一律按6元,挂车每百车公里按4元,超亏定额里程增 减单车成本;燃料,按单车月实际消耗和价格,分别记人成本项目中。保修费,按原始记录 进行核算。货车每百车公里(下同),10元(其中材料费6元),拖车3元(其中材料费1.8元 ),客车13元(其中材料费6.5元)。工时费一、二级保养、零修1.5元,中修三保2元。养路 费为单车收入10%,税金为单车收入3%。
    1979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又下达了《关于认真开展单车(班组)经济核算的通知》, 要求全省运输企业认真学习、全面推广第四汽车队和望奎运输公司单车(班组)经济核算作 法。双鸭山市运输公司在推行经济核算中,实行经济指标分解分管,将8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成 321项,从经理到工人,从科室到单车都有具体的分管指标,并签订内部合同制,责任与利益 挂钩,每辆车,每个岗都有具体的奋斗目标,明确了自己的职责。1980年,桦南运输公司把 企业的经济核算分解为11个方面、56项、820个指标,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并将企业37辆客 货车的9项综合成本,分成“三三制”,分口把关。“三三制”,即养路费、折旧费、大修基 金三项固定成本,燃料、保修、轮胎费三项活动成本,企业管理费、工资和其他费用三项计 划成本。每辆营运汽车:客车每日摊管理费13元,工资12元,其他费用5元;货车每日摊管理 费10元,工资10元,其他费用5元。这个公司1982年实现利润比1979年增长13倍多,百元投入 利润率达19.62元。1984年,黑龙江省交通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小型国营公路运输、汽车修配 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基层公路运输企业又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内部 实行承包经营。客运站、货运部门包质量、包利润;保修厂包车辆完好率、包费用、包利润 ;供应部门包供应、包费用、包销售收入;后勤部门包工作指标。并将承包的指标分别落到 班组、单车、个人。同时,改革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实行联职、联责、联利分配,调 动了职工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
    从1952年至1985年(缺1966年至1971年统计资料),全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实现利润27 062.8万元,为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1.16倍。
    四、劳动工资管理
    (一)人员定额
    1951年,黑龙江省、松江省公路运输企业总人数分别为515人和617人。当时,国营公路 运输企业人员配置没有规定标准,主要是根据运输业务量大小,由两省运输公司自行确定。
    1953年10月20日,交通部以交运字136案续5号文,规定了汽车运输企业各类人员定额。
    司机、助手:汽油车每车定员1.5人,固体燃料车每车定员2人,平均每车定员1.75人。
    修理工人:平均每车0.47人。
    保养工人:平均每车0.3人。
    徒工:汽车运输企业平均每车0.06人;汽车修理厂平均每车0.12人,占修理工25%。
    管理人员:汽车运输企业50辆车以下,技术人员0.12人,职员0.68人;汽车修理厂技术 人员006人,职员0.14人。
    黑龙江、松江两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均按上述规定配备各类人员。
    1954年11月,黑龙江省交通厅以黑交人字第124号文,下达了汽车运输人员与修理厂人员 定额:
    1962年,黑龙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共有汽车1525辆,职工7689人,平均每车504人。
    1979年10月20日,交通部重新修订、颁布了《汽车运输企业定员标准》。
    1980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交通局根据交通部《汽车运输企业定员标准》和省内的实际 需要,下达了省运输公司及其所属合江、绥化、松花江、嫩江、牡丹江、黑河地区运输公司 和安达运输公司行政编制定员指标,共680人。
    1985年,黑龙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计有职工28704人。其中:汽车司机6682人,保修工 人6637人,客运服务、企业行政业务、技术干部及勤杂人员15385人。计有客货车3936辆,平 均每车7.29人。
    (二)工资
    1949年以前,黑龙江、松江两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一部分实行供给制①( ①按部队级别供本人吃、住及发放定量定额生活日用品和津贴。),一部分实行工薪分制② (②按当月一定数量的粮、油、盐、布、煤5种实物零售价格由政府公布当月之工薪分值。) 。
    1950年,松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职工人均工资131.5工薪分。其中:技术工人人均工资 155.5工薪分,技术职员人均工资129.1工薪分,普通工人人均工资110.5工薪分,普通职员人 均工资126.5工薪分。黑龙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职工工资与松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职工工 资大致相同。
    同年,黑龙江、松江两省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调整职工工资的决定》,调整 了生产工人工资。
    1956年,黑龙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实行工资改革,以货币取代工薪分,分等定级。汽 车司机和修理工人工资标准:
    1959年9月,黑龙江省交通厅颁发了《关于拖带挂车津贴的规定》、《关于行车补助费的 规定》。
    拖带挂车津贴,每辆挂车每载运1吨公里,发1厘津贴。货车每载运1吨公里,发1厘5津贴 。
    汽车行车补助费,按作息用饭的时间,随车人员不能到达正常用饭的食堂用餐,每车公 里补助4厘。固定计时的司机、助手,4小时至8小时以内,补助0.25元,8小时以上补助0.50 元。司机、助手、保修工、徒工,在大城市及边远地区驻勤,以及因途中坏车须照管车辆, 每日补助0.60元,一般城镇每日补助0.50元。
    1982年,黑龙江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开始试行承包经营机制。有的基层公路运输企业实 行利润承包、超利润分成或联产联质承包。有的基层公路运输企业打破铁饭碗,实行单车利 润承包、超额分成,亏损受罚,取消行车补助费、加班费、驻勤补助费及节油等各种奖励与 补贴。1984年,部分经营较好的基层公路运输企业,取消了固定工资制,实行多赚多分、少 赚少分、不赚不分的分配原则。对汽车司机一般采用两种承包形式:一是实行客货车包干。 即包车司机,每年向运输公司交一定费用,剩余归个人收入。二是实行客货车超利分成或见 利分成。即汽车司机与运输公司分成比例,客车超利二、八分成,货车超利四、六分成。对 保养场职工实行费用包干,独立核算,按完成工时计算收入,超利分成。对领导干部和科室 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和岗位补贴。但多数国营公路运输企业未取消职工基本工资,实行以基本 工资为基础上下浮动,联利、联产计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奖励
    1951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均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职工奖 励办法。密山运输分公司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实行超额奖、降低成本奖。即超额完成生 产定额,爱护国家财产,保养好车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不加班加点,遵守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安全行车不出责任事故,不损坏轮胎、不丢失工具,团结互助者,月支出不超过 收入65%、5%、80%的司机,按超定额利润,奖40%、30%、20%。
    1952年,东北区运输公司根据中央交通部颁发的《职工奖励简则》,制定了《东北区汽 、胶车工人超额奖励暂行办法》。其中,超额奖:汽车驾驶员超额完成车吨产量,按超额部 分所实现利润的25%奖励司机,5%奖励保修工人;胶车工人全月安全运输,超额完成车吨产量 ,按超额部分所实现利润的40%奖励胶车工人,提取4%奖励保修工、饲养员。节省燃料奖:汽 车车吨月产达到定额标准,燃润料消耗量低于定额标准,按其节约价值10%奖励驾驶员,提取 2%奖励保修工人;固体燃料汽车,从节约价值中取提30%奖励司机,6%奖保修工人。安全里程 奖:汽车安全行驶5000公里、胶车安全行驶2000公里而未发生事故,奖5万元(指当时人民币 值,下同);汽车又安全行驶2000公里,胶车又安全行驶1000公里,再奖2万元。汽车安全行 驶累计达到50000公里,胶车安全行驶累计达到20000公里以上,报请东北区运输公司分别授 予汽车驾驶员和胶车工人模范称号,发给奖章、奖状和相当一个月工资价值的奖品。节省轮 胎奖:轮胎超过定额里程,按节约价值提取15%奖励驾驶员,1%奖励轮胎工人。大中修奖:大 中修汽车行驶超过定额标准,按节约价值提取50%作奖金,以25%奖励驾驶员,25%奖励有关修 理工人。节省用料奖:汽车各主要配件使用寿命超过定额标准,从节约价值中取提50%作奖金 ,以15%奖励驾驶员,35%奖励保修工人;胶车则按节约价值中提取的金额平均奖励驾驶、保 修和饲养人员。节省工时奖:每次保修车辆质量符合技术标准,耗用工时低于定额,从节约 工时价值中提取50%作为该车保修工人奖金。辅助驾驶与保修工人(如助手、徒工等)之超额 奖金,比照驾驶员与保修工所得奖金额的1/5,从节约价值中另行提出发给。使用固体燃料 汽车之随车辅助驾驶工人所得奖金额,比照驾驶员所得奖金发2/5。黑龙江、松江两省国营 公路运输企业均执行上述规定。
    1959年9月,黑龙江省交通厅颁发了《安全、节约、车吨月产万吨公里奖励试行办法》, 规定汽车司机有超产奖:全月安全运输,降低保修费用,超产100吨公里以上,每吨公里奖励 人民币5厘;月达到万吨公里以上,并保持3个月者,再由专署、市交通局,另发荣誉奖。节 约燃料奖:在安全行驶的基础上,根据定额指标,每节约1公斤汽油,奖给人民币0.15元;每 节约1公斤柴油,奖人民币0.1元。节约轮胎奖全车平均延长行驶100胎公里以上,每胎公里奖 人民币1厘。
    汽车司机所得奖金总额,在计发奖金时与超过燃料、保修费定额部分相抵,每超耗1公斤 汽油抵销0.075元,柴油抵销0.05元,每超1元保修费抵销0.3元。如所得奖金总额不够相抵, 其亏差额移至下月。
    1965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制定了《汽车运输企业综合奖励试行办法(草案)》。奖励 范围有:汽车司机、保养和修理工人,实行月评月奖;技术人员,直接生产管理人员,客运 人员,服务人员等实行季评季奖。奖金标准:司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保修工一 等9元,二等7元,三等5元;季评季奖人员一等12元,二等10元,三等8元。司机、保修工奖 励面不超过总人数的70%。季评季奖人员奖励面不得超过总人数的50%。股长或相当股级以上 干部、徒工不实行物质奖励。
    1979年2月3日,黑龙江省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局、人民银行颁发的《黑龙江省交通运 输企业单车盈亏奖罚试行办法》规定,货车:以“解放”汽车载重4吨为标准,单车年利润额 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按年实际利润付给汽车司机百分之一奖金额的65%;单车利润额达到或 超过7000元的,按年实际利润额付给汽车司机百分之零点五奖金额的60%。其余35%和40%奖给 修理工。客货车:客货单车1978年亏损,1979年扭亏为盈,年利润达5千元的,发给司机奖金 70元,乘务员50元,修理工人50元;对不应亏损而发生亏损的客货车,按年度亏损额的0.5% 扣发汽车司机的工资。
    1980年10月,黑龙江省交通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运输企业系统各类人员奖励(试行 )办法》,规定汽车司机在完成财务利润计划、爱护车辆、优质服务、听从调度、服从指挥 、遵章守法的前提下,实行超产、节油、节约轮胎三项奖励。
    汽车队、客运站、保养场(厂)书记、队长(站长)实行综合奖,以安全和完好车率指 标进行考核,按月计奖,奖金额6至8元。地市运输公司和直属车队机关科室行政技术管理干 部实行综合奖,按分管的单项指标进行考核,按季计奖。奖金额13至15元。地区公司(省、 地直属车队长)、县(旗)公司书记、经理实行半年综合奖。奖金额30至50元。企业完不成 计划、亏损的,按领导干部本人工资罚款5%,各类人员也不计发奖金。1981年4月,黑龙江交 通局根据国务院(1981)年10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运输企业生产奖励暂行规 定》,要求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在保证国家多收的前提下,实行企业多留、个人多得奖励原 则。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除节约、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最高限额一般 不得超过全企业职工平均2个月的工资总额。汽车司机实行单车核算,完不成单车利润计划的 不能得奖,修理工以工时奖为主。1984年后,企业自主经营,奖金自行确定。
    (四)劳动保护
    1951年11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规定货主委托搬运危险 物品前,须将物品包装上标明“危险品”。“有毒品”。工人在搬运危险品工作时,健康或 生命受到危害,货主应负全部医药费用,工资照发;造成工人残废者,货主一次发3至6个月 工资的抚恤费;发生致死者,除由货主发给死者相当两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外,尚须一次付给 死者供养直系亲属9个月抚恤费。1952年12月17日,中国搬运工会全国委员会要求各省认真贯 彻执行政务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制定搬运有毒物品的操作规程、搬运纪律 、检查制度。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同年11月,东北区运输公司制定了 《东北区运输公司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黑龙江、松 江两省运输公司根据上述精神分别贯彻实施。
    1957年10月,黑龙江省交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系统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对 安全生产、工作时间、加班加点、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做了规定。要求国营公路运输企业 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检查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独立的修理厂、 保养场职工白天执行8小时工作制(夜班7.5小时),汽车司机、助手(乘务员)、装卸工人 、胶车工人、现场员、调度员、保管员、技术检查员白天执行9小时工作制(晚间8小时), 勤杂人员白天一般不超过10小时。对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如超过加班加点规 定时间必须经同级工会同意,报上级机关批准。
    1964年,黑龙江省运输公司修改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系统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标准的具体规定》。这个规定一直沿用到80年代。
    1981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运输公司根据省劳动局(80)25号文件精神,重新制定了《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系统主要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具体管理规定》,要求公路运输企 业从严掌握,加强管理,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国家财经纪律,不 得任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执行收旧发新、修补利废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