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理设置
公路交通监理是随着现代化交通工具——汽车的出现并且日益增多而设置的。1912年(
中华民国元年)在齐齐哈尔通往黑河的路上出现汽车之后,俄日等国的汽车相继输入黑龙江
地区,境内一些市、县的商绅亦购买汽车开办营运。当时齐齐哈尔和哈尔滨是东北北部地区
的交通枢纽。1914年(民国3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地方警察厅及各县警察局官制,将城市
交通纳入各级警察厅、局的行政科股执掌范围。哈尔滨是黑龙江地区最早设置交通安全管理
机构和人员的城市,境内的交通秩序是由各区巡警负责。黑龙江省警察厅于1917年(民国6年
)发布了布告(第16号)要求:有汽车者进行登记,按照设置的标志行驶,注意安全,防止
事故,车马行人靠左侧通行。同时在警察厅内设人专司交通安全之事。
1918年始,中华民国政府将满洲里至绥芬河、哈尔滨至长春的中东铁路沿线附属地管辖
权逐渐收回,并于1920年将其划为东省特别区。东省特别区设置警察总管理处,统辖全区警
政(铁路警务仍由铁路路警管理处管理),交通安全由警察总管理处第二科和所属的各警察
署行政股管理。当时黑龙江省和各县的交通安全由省警察厅和县警察局管理,哈尔滨的交通
安全由哈尔滨市市政局庶务公会董事会和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共同管理:董事会负责车
辆登记、车辆检验、发放牌号、执照、征收捐税等项业务;警察总管理处负责指挥汽车行驶
、取缔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等。1921年,哈尔滨市开始在交通量大的繁华的街道上设置巡警
,指挥来往车辆及行人通行,维护交通秩序。1924年,哈尔滨市政局庶务公会董事会将其所
掌管的车辆检验、发放牌照、征收捐税等项业务全部移交给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掌管。
1925年(民国14年)9月,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从其所属的哈尔滨各警署中考选交通警士
100名,备补警20名,分配到28处交通岗位,这是黑龙江地区警察机关设专职交通警察之开端
。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日本帝国主义国加强其殖民统治,适应军事侵
略和经济掠夺的需要,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并通过伪满洲国国务院交通部和治安部管理交
通事务。至伪满洲国后期,黑龙江地区设有松江、嫩江、黑河、北安、牡丹江、东安、合江
等省。交通安全业务有的划归省建设厅,有的归属省警务厅;各市、县由其警察局、警务科
及其所的警察署负责登记汽车、畜力车,发放营业执照和驾驶证,处理交通事故;村镇交通
秩序由各地警察派出所(分驻所)和自卫团派人负责维持。哈尔滨水、陆交通秩序由哈尔滨
警察厅保安科交通股掌管,各区交通由各警察署保安系负责。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交通安全由各市、县行政科或治安科(
股)管理。市、县各街派出所负责维持区域内的交通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
哈尔滨是解放战争时期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
滨,5月3日成立市政府,在其所属的公安局警务科内设交通股,有7人专管交通安全。1947年
,哈尔滨市公安局警务科交通股工作人员增至12名,各区公安局都设置了交通驻在所,交通
公安员149人。1948年11月,东北全境解放。东北公路总局建立后,在运输处内设监理科负责
指导东北各省建立监理机构和培训监理人员,开展对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实行东
北统一的交通法令规章。
1949年7月初,东北公路总局派人到哈尔滨协助松江省开展监理工作:先拟定汽车检验和
驾驶员考试办法,之后分片对汽车进行登记、检验、发放牌照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这次共
检验合格汽车349台,考试合格驾驶员603名。8月下旬,松江省公路管理局申报东北公路总局
,任命4名机动车考验员,这是黑龙江地区由人民政府任命的第一批考验员。同年8月下旬,
东北公路总局又派人赴齐齐哈尔等地协助黑龙江省开展汽车检验和驾驶员考试,至9月下旬结
束。
从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黑龙江、松江两省的交通监理工作,在业务管理方面统一由省
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建制和行政管理上则分属不同部门。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两市的交
通安全由市交警队负责,其建制归市公安局;其他地、市、县的交通安全则由地、市、县建
设或民政或交通部门设专人负责。
哈尔滨市交通警察大队于1950年4月成立,下设3个中队,分别管理东傅家、西傅家、太
平、道里、新阳、顾乡、南岗、香房等区的交通安全,有交通公安员300名;1951年将3个中
队撤销,按区设7个分队;1954年又将7个分队改为7个中队,有交通公安员378名。
1954年,黑龙江省交通厅设置监理科,编制9人,业务受东北公路总局监理科领导,地、
市、县交通科,皆配备专职监理员1至2名。
1956年2月11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厅监理科改为监理处,其职权范围除
了管理公路交通之外,还负有港航监督的业务。1958年7月,各专署交通局运输科内配备2名
监理员,负责驾驶员审核、考验和车辆检验、发放牌照,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等事宜。1964年
5月,各专署交通局把监理业务从运输科内分出成立交通监理所,编制4至5人。当时全省有监
理人员150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交通监理工作受到干扰和破坏。1970年交通监理机构开
始恢复。1973年,黑龙江省交通局在集贤县召开现场会,推广合江地区监理与收费合署办公
的经验。此后,地、县两级的监理和收费工作合一,而全省养路费征收与管理仍由省国防公
路建设指挥部负责。
1977年,黑龙江省有5个地辖市,63个县成立交通管理队,配备交通管理人员215名。19
78年9月,黑龙江省交通局决定将国防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养路费征收管理业务及人员合并到省
交通局监理处,在处内设养路费征收管理科。年末,全省有监理和收费人员1251人;哈尔滨
市有交通公安员470名。为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交通部于1978年颁布了《交通监理工作的任务
和职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下发了《黑龙江省监理人员守则》,使交通监理队伍
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1983年,黑龙江省交通厅对全省交通监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三级管理改为四级
管理,省设交通监理局,地市设交通监理处,县(市)设交通监理所,在公路干线和交通枢
纽地带的镇和乡设交通监理站。并按国务院47号文件《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
工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将大庆、伊春、双鸭山、鹤岗、鸡西、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
等8个市的交通安全管理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年11月,黑龙江省交通监理局提出“秉公执法,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礼貌待人”的育人建队原则,制定了监理人员“八不准”制度。监理
人员在路检中,敬礼在前,“请”字在先,文明执勤。在干支公路检查站配备有易损零件的
“服务箱”,一旦发现带病行驶车辆,一起动手修换新件,减少了事故隐患。各县监理所把
有关交通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手续绘在图板上,公布于众,便于群众掌握和监督。
1984年,根据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黑龙江省交通监理局下放了6项监理业务权限:将原
由省管理的汽车驾驶员考验员审批权下放给地、市监理处;将原由地、市负责的汽车驾驶员
考试,汽车驾驶员档案管理,机动车档案管理,车辆落户、转籍和牌、证发放,监理业务专
用章使用等业务权限,下放给各县(市)监理所。
1985年,黑龙江省交通监理设置,除省设交通监理局外,有14个地、市交通监理处,12
5个县(市)交通监理所,211个乡(镇)交通监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