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驾驶员管理

  一、考核
    1921年(民国10年),哈尔滨市公布的《汽车管理规则》中规定:汽车除在董事会已领 执照、车牌、缴纳税捐外,均应将该车主与司机人姓名、年岁、籍贯、住址、车号分别查明 注册。同年,哈尔滨市公布的《取缔汽车并指挥规则》中规定:汽车司机须选精明干练熟悉 机务者充任,以昭慎重。
    1923年(民国12年),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公布的《道路交通车马行人通行规则》 中规定:驾驶公共汽车如未经总管理处检验发给执照及司机人未经考验合格领有执照者不准 开行。学习驾驶汽车者应向警察管理处请领学习执照。对汽车驾驶人考验,只是让司机开一 段车看其驾驶熟练程度,询问一下行驶规则。
    1929年(民国18年),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颁布的《街市交通章程》中规定了汽车 驾驶人的报考资格:在特区界内充任汽车驾驶人者应具备下列各款,经本处考验合格发给汽 车驾驶执照后方准工作。
    年龄须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如系妇女须天足;有汽车学校毕业证书或曾在汽车工厂 学艺证明书,确有驾驶技艺,或曾在他处充任汽车驾驶人而有证明书类者;
    须经警察总管理处警察医院医官检验其心脏、目力、听力认为合格,并无其他暗疾,发 给检验证明书;
    觅具殷实商保,用印有警察总管理处技术股印的空白保单纸填写,自送该管警察署查封 盖章;
    附本人半身2寸相片2张。
    考试方法分为实际操作和口试二种;考试内容为汽车驾驶技艺、汽车机件构造和交通章 程。
    考试合格者交税洋3元1角,发给汽车驾驶执照,有效期1年,期满前1日去特区警察总管 理处交税洋3元1角,更换新照。
    1942年(民国31年),伪满洲国治安部发布的《自动车取缔规则》规定:没有驾驶证不 得驾驶汽车,驾驶证分一、二、三等及特别4种;欲考驾驶证者,先填申请书,申请书上贴有 正面半身免冠2寸照片,并须有医师诊断书及有关汽车驾驶的学历证明,方准应考,考试合格 者发给驾驶证;不到规定年龄,有精神病者,聋、哑、盲者,取消驾驶证未经过一年者,不 准应考;虽经考试,但发现色盲者、四肢运动有障碍者、其他不适合做驾驶员者,不得授予 驾驶证。同年11月,伪满洲国治安部又公布了《自动车运转者考试规程》规定:对考试之日 时、场所,预先通知应试者,于指定日时未应试者为不及格。对以不正当之方法应试者,其 考试须视为不及格。考试,分运转技能考试及学科考试2科,学科考试在运转技能考试及格之 后进行。修理技能考试亦作为学科考试之内容。
    运转技能考试,分为基本考试(场内驾驶,下同)及应用考试(道路驾驶,下同)2种, 基本考试及格者参加应用考试。
    基本考试,考试者于指定之场地,驾车按画圆形或曲线要求行驶,对某一局部须以3回以 内之换向为限度,于线内前后进行运转;画线之幅员须为车辆2倍以内,圆形或曲折部之半径 于线之内侧须与车辆全长同一。
    应用考试,考试者于指定之平坦道路、场所,驾车行驶,视其始动、高速度及低速度运 转、方向变换并停止等操作熟练程度;并于坡路、桥梁、街角之道路,驾车行驶,视其熟练 程度及应注意事项。
    学科考试为工学(机械常识)及法规(交通规则)考试,以笔试进行。对不能自书者, 可口试。
    考试各科目以百分为满点,其中运转技能考试为60分以上,学科考试为4分以上。对于运 转技能考试及格而学科考试未及格者,须指定日时和场所再进行1次学科考试。
    人民政权建立后的1948年至1949年初,黑龙江地区一些大中城市曾先后进行一次汽车驾 驶员考试:有的只考场内驾驶(在地面上画线,在线内前进和后退);有的除考场内驾驶外 ,还考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者,由当地自行发给汽车驾驶证。牡丹江市于1949年2月进行第一 批驾驶员考试,由市公安局主管。牡丹江市内汽车运输业已组织了汽车工人联合会,由联合 会统一办理驾驶员考试手续。参加考试的约百余人,考试合格者统发《牡丹江市汽车司机证 》。
    1949年8、9月份,东北公路管理总局派人到黑龙江省进行一次分片集中的汽车检验和驾 驶员考验,分术科考试和学科考试两个方面。对驾驶员的考试内容、方法和现在执行的办法 基本一样。术科考试包括桩考和路考(函坡路起步),学科考试包括交通规则及机械常识。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东北地区统一的汽车驾驶证。这次考验合格的汽车驾驶员603名。
    1960年以前,黑龙江省由于监理人员少,对驾驶员的考试采取集中监理人员到各地巡回 进行。1961年至1980年,地、市交通监理部门采取定时(每年1—2次)相对集中的办法,考 试和录取驾驶员。“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驾驶员考试制度被废除,实行了所谓的“ 三结合”(由工人代表、领导干部、监理人员参加)评议方法,推选、任用驾驶员,致使驾 驶员队伍技术水平明显下降。1977年,黑龙江省恢复了驾驶员考试制度,对不称职驾驶员进 行了复验与考察。1981年以后,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机动车急剧增加, 急需补充大量驾驶员,交通监理部门通过开办驾驶员学校或学习班的方法进行培训。对未经 驾驶员学校或学习班培训者,一律不准参加驾驶员考试。
    黑龙江省交通监理部门,为实行全省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制度,先后两次颁发了《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报考驾驶员者有年令、身体等条件规定,经审查符合办理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者,由考试 机关测试交通规则,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不经学习的驾驶员不准参加学术科考试,参加 学习的驾驶员经培训期满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到考试机关办理报考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按 要求参加学科和术科考试。
    学科考试分交通规则和机械常识两科,一律用笔试,采取得分制,100分为满分,综合分 在70分(大型客车、无轨电车80分)以上者为及格。学科不及格者无补考,学习驾驶证、初 考驾驶员登记表和考卷同时作废。
    术科考试分为场内驾驶(桩考)和道路驾驶(路考)两项,采取扣分制,在考试过程中 每项扣分总合在30分以内者为合格(大型客车、无轨电车扣分总和20以内者合格)。
    场内驾驶采取设桩、划线(地线)的方法进行。场内驾驶1次不合格者,可当场补考1次 (手扶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免试场内驾驶),再不合格者,学科成绩不予保留,学习驾驶证 同时作废。道路驾驶,在可能条件下应具备坡路、弯曲路、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或丁 字路口、交通繁华地区。道路驾驶不合格者,1个月以后允许补考1次,保留学科和场内驾驶 成绩,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学科和场内驾驶成绩不予保留,学习驾驶证同时作废。
    学科和术科的考试,采取先学科后术科;在术科考试中,采取先场内驾驶,后道路驾驶 ,在应考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其他项目不再进行,并作为不合格者,学习驾驶证作废 ;如本人要求继续学习驾驶,可重新办理培训手续。
    学习驾驶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单位在学习证上签注转入实习日期,并加盖执照专用章 ,为实习驾驶员。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实习期限:大型客车、货车6个月,小型汽车、大型方 向盘式拖拉机4个月,摩托车2个月;持转入实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学习驾驶证》者, 在退役期3个月内需从事驾驶工作时,按初考手续办理学习驾驶证,免学习期,并在初考科目 考试合格证上签注转入实习期。受缴销驾驶证处分满两年者,经短期培训,按初考科目进行 考试,合格者免实习期。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允许单独驾驶车辆,但不准驾驶载人货车(代客车),不准拖带 挂车和驾驶大半挂车。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内有发明创造,或有突出贡献,又符合转正条件 ,经考试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对驾驶作风不好或发生严重违章及责任事 故者可酌情延长实习期限3至6个月,延长后仍不能转正,缴销实习驾驶证。
    实习驾驶员实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安联组作出鉴定,填写“实习转 正鉴定表”,经考试单位审查批准,核发驾驶证,逾期6个月至1年内不办理转正者,实习驾 驶证作废。
    复员退役军人分配从事驾驶机动车时,由任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 明,办理驾驶员登记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换发同类车型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技术有怀疑和退役超过1年以上者,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 退役超过2年以上、3年以内者,按初考科目复验,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 证者,回国后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由任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办 理驾驶员登记手续,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合格后换同类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 车驾驶证”;回国后超过1年以上、2年以内者,按初考科目复验合格后,发给驾驶证,不合 格者,在有效期内补考1次,仍不合格者原驾驶证和技术档案同时注销。
    驾驶员的准驾和增驾:持大型客车记录的,准驾各种方向盘式汽车及拖拉机;持大型货 车记录的,除大型客车外,准驾车类与大型客车同;持小型汽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记录 的,可以互驾,准驾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手把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准驾三轮摩托车、二轮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持二、三轮摩托车记录的,准驾轻便摩托车;持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手扶式拖拉机、轻便摩托车记录的,不准驾驶其它类型的机动车。驾驶员申请准驾车辆以 外的机动车为增驾,驾驶员可根据需要,由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提 出申请,填写“增驾申请表”,持驾驶证到考试机关办理增驾手续,经审核同意,在驾驶证 附记栏内加盖增驾印鉴。增驾不同的车辆皆要经过1至4个月的培训期和规定的考试科目,合 格后在驾驶证上加盖准驾印鉴方可增驾。
    二、培训
    黑龙江地区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始于1927年(民国16年)。当时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汽 车委员会汽车传习所,招收学员,教授驾驶汽车技能,毕业时进行试验,试验合格之学员发 给毕业证书。
    东北沦陷时期,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设有自动车学校,或自动车讲习所培训学员。 哈尔滨市规定,凡考汽车驾驶执照者,先到自动车学校学习,再到各区警察署办理申报手续 ,最后到市警察厅考试,合格后发给汽车运转者免许证(司机执照)。
    从民国到东北沦陷期间,黑龙江地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多采用以师带徒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历过4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60年代以前,多数市、县实行以师带徒分散培训形式。学习者则以跟车学 习为主,逐步掌握驾驶技术,然后向监理部门申请报考,由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在学习证 上签注,转为实习驾驶员,半年后复试,合格者转为正式驾驶员。
    第二种方式,有车单位自己办班培训。如汽车公司、电车公司、大工厂、外贸、粮食等 单位,自选学员、自聘教师开办驾驶员培训班,交通监理部门派人参加指导,按要求完成培 训时数和内容。培训结束,由交通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实习驾驶证。
    第三种方式分片培训。交通管理部门按地域组织培训学员,进行讲课,完成规定科目和 时数后由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合格者发给实习驾驶证。1950年,黑龙江省公路管理局在北安 借用嫩江农校房舍办1期司机训练班,招收学员470多人,为黑河、北安等地培训了司机;95 5年到1957年,黑龙江省交通厅在哈尔滨市荒山咀子干训班开办3期司机训练班;1960年秋到 1961年春,黑龙江省交通厅在宾县办1期司机训练班。70年代之后,黑龙江省交通管理部门和 林业、农场、农机等部门,按系统或分片举办司机培训班,并由当地交通监理部门派人参加 指导。1979年4月到1980年5月,仅牡丹江地区交通局、林业局、农场局及牡丹江市城建局等 单位就举办7期培训班,培训驾驶员1141名。1980年,黑龙江省各地举办驾驶员培训班近200 期,培训机动车驾驶员4万多名。
    第四种方式,专业学校培训。1950年到1965年,黑龙江省交通管理部门在肇东、青冈、 克山、拜泉等地先后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了一大批学员。1984年,黑龙江省交通监理 局拨款500万元,地、市交通部门自筹款300万元,在阿城、鸡西、齐齐哈尔、佳木斯、双鸭 山、伊春、七台河、鹤岗、绥化、牡丹江、黑河、大兴安岭等地建立12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学校(于1985年,1986年陆续开学)。这些学校共建有28万余平方米的场地,24460余平方米 的教学、实验楼和宿舍,教练车近200台,并具有电动教学板,闭路电视、模拟驾驶台(仪) 等较先进的教学设备。
    各学校每期培养学员因任务而异,多者300人,少者100人。教学内容为学科、术科两项 ,每期不得少于110个教学日(4—6个月)。术科驾驶时间不得少于80个小时。培训的学员由 地、市所辖的各县、区监理所选送。各县、区监理所按考试办法规定,优先选送个体、联户 的专业运输人员,对报考人员进行文化测试、身体检查,办理送培手续,到培训学校学习。 培训费采取“以训养训”自力更生的办法,由学员交纳学费解决。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 发给毕业证书,并由考验员签字后,回本地签发实习驾驶证。
    1985年8月,黑龙江省交通监理局颁发了《黑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对 培训学校的办学方针、任务、组织机构、建设规模、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安全管理、经济 管理、生活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规定。
    三、审验
    黑龙江地区在民国年间,对汽车驾驶员规定:“司机人未经考验合格领有执照者不准开 行”;伪满洲国时亦规定:“非有运转免许者不得运转自动车”,并规定3年一验。
    解放战争期间的1947年春,哈尔滨特别市公安总局行政科组织了解放后的第一次换发司 机执照工作,先是对持有伪满洲国机动车司机执照者进行登记,而后复验,换发驾驶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对驾驶员审验均按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驾 驶人须先经过考验,合格后,方能领取驾驶执照,驾驶汽车;已领驾驶执照之驾驶人,每年 度一定时期内举行审验1次,经审验相符后,签章发还执照。
    驾驶员审验(指年审),一般在10至12月期间进行,主要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制 、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考核。
    年审,除哈尔滨等大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对驾驶员审验外,其余多由交通监理部门承担 。每年驾驶员审验之前,黑龙江省交通厅下达通知,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为主,成立检审领 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进行年审工作。
    年度审验:驾驶员须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表;
    以交通安全联合小组(以下简称安联组)为单位,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规则》、《刑 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章节以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关文件,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 、驾驶作风和交通安全教育;
    对有违章记录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除参加本单位或安联组的学习外,还由各交通 监理所组织集中轮训,并复验交通规则;
    凡因故不能参加本地审验的驾驶员,应持现籍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手续,由驻地交通管理 部门予以代审;
    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驾驶员,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达不到标准(初考驾驶员体检标 准)者不予审验;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的驾驶员,可申请延期,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违章肇事等待处理、有严重问题受审查尚未结论及受扣证处分末满期者,暂不予审验。
    对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在驾驶证年审栏内签年审合格印章,未经审验和审验不合格者不 予盖章,不准继续驾车。
    四、违章处罚
    驾驶汽车违章处罚,伪满洲国在《自动车运转者行政处分内规》中,作过一些规定。
    撤销驾驶证:故意用汽车将人撞伤或将物件损坏;重大过失将人致重伤;受停止驾驶处 分期间又驾车行驶;于2年以内受3个月以上停驶处分达3次;将驾驶证贷与他人。
    停止驾驶10日以上,6个月以内:违犯交通规则、超速将人致伤,或将家畜伤害,或将物 件损坏;违犯交通规则一年内受处分达3次。
    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300元以下罚金,或拘留,或科料(罚物):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 ;驾车人没有驾驶证;超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使用被取消的驾驶证,驾驶报废车辆。
    处拘留,或30元以下之罚金,或科料:车辆使用主、使用地变更,没按规定及时呈报; 驾驶证已3年没经检验;没带证驾车;喝酒驾车、行车中吸烟;超长、超高、超定员、超装载 量;行车时发散恶臭或有害之瓦斯,或多量之煤烟;警音器发出甚大之骚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 通部、公安部在颁布的有关交通安全规定中,对驾驶员违章处罚做了规定。黑龙江省交通厅 曾制定过《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原有的基础 上,于1984年10月又颁发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按违章程度给予缴销 驾驶证、吊扣驾驶证、罚款等处分: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肇事者,人工直流供油发动车辆行驶者,缴销驾驶证。
    酒后驾车者,交非驾驶员开车者,不听指挥、拒绝检查、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吊扣 驾驶证6—12月,或处100元罚款(记证并存入档案)。
    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者,人货混载者,以货代客没有代客证者,违反装载规定者 ,超速行驶者,强行超车者,超车有意不让者,让车不让速者,左侧行驶者,违反会车规定 者,冒进信号者,驾驶室超额坐人者,转向松旷者,停车制动装置失效者,引车制动装置不 良者,挂车没有刹车装置、保险链、防护网和刹车灯光者,违反拖拉损坏车辆规定者,违反 危险品装运规定者,处5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3个月(处罚记证并存入档案)。
    行车不带驾驶证者,持过期代理证者(取缔,罚款后代理证收缴作废),货车箱后栏板 无放大号者,行车中吸烟、饮食、闲谈或有碍驾驶行为者,行车有漏油、漏水、漏电或有轻 微漏气者,走禁行路者,未进行年审继续驾驶者(罚款后将执照寄回原籍),没有后视镜、 雨刷器和仪表失效者,前大灯、转向灯、制动灯不全者,给予警告处分或罚款10元。
    车容不整洁者,驾驶证、行台证破损不及时更换或用其夹其它物者,年审合格证、养路 费缴讫证不按规定张贴及行车不带行驶证者,车辆号牌遗失、损坏、不及时补换或字迹模糊 不清者,车辆放大号不清和不符合规定者,不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者,教练车不悬挂标志, 不按规定路线学习驾驶者,试车不挂试车号牌或不按指定路线试车者,转籍过户逾期者,违 犯停车规定者,驾驶未有号牌车行驶者,处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