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处理分工
1950年交通部颁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51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
暂行规则》,1972年交通部会同公安部颁发了《城市与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及《关于公路交
通事故的说明》。上述文件均明确规定: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分别由所辖地域的交通监理和
交警处理。
197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规则实施细则》,规定地、市交通
监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197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文件规定
:交通死亡事故的处理以交警为主,其他交通事故以交通监理为主,凡发生交通事故,双方
都到现场。
1983年,黑龙江省将大庆、伊春、双鸭山、鸡西、鹤岗、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等城
市的交通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移交各市公安部门负责。
根据国家规定,黑龙江省对军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肇事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情
重大的由军队主管部门处理;军车肇事涉及民用车辆、牲畜、物资和民众时,由当地交通管
理部门会同军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军人拘留或刑事处罚时,交由
军法部门处理。外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外国人、华侨伤、残或死亡时,由交通管理部
门会同外事部门共同处理。
二、事故分类
凡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途中,因碰撞、翻覆、失火、机件故障、意外灾害及其他过
失等,造成人畜伤亡、财务损失、车辆损坏结果之一者统称肇事。黑龙江省在交通事故分类
和处理上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小事故:轻伤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0元以下。
一般事故:轻伤3至10人,重伤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50至1000元。
大事故:轻伤10人以上,重伤3至10人,死亡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重大事故:重伤1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事故。
黑龙江省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24小时内电告交通部,并及时写出处理
报告。
三、事故处理
黑龙江省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本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令
为准绳进行处理,以达到吸取教训,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各地、市、县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地由岗警、交通管理人员直接处理;无岗警、交通管
理人员,肇事者须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小事故,无须保留现
场。大事故、重大事故,封闭保护现场。交通管理部门或交警部门接到肇事报告后,即派人
携带救援及救护必需之机械、药物赶赴现场,救护伤者抢救物资,恢复交通秩序,并详细勘
察,调查现场,记录有关各项肇事情况、资料。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写出事故处理
报告(和解书或裁决书)。损失公共设备或建筑物者,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损伤人员
及牲畜、物品,可调解协商,偿付医疗费及损失赔偿费。有关交通事故中的费用包括:损失
赔偿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生活补助费、护理人员工资、就医路费及宿费
。事故善后处理,由交通管理人员或交警人员召集肇事者与受害者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
由处理部门裁决;不服者,可在接到裁决书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诉。事故处理结束时,协议书
(调解书)须有甲、乙双方代表及处理人员和有关人员签字盖章,一式3份,甲、乙双方和交
通管理部门或交警部门各1份。
四、事故案例
(一)客货混载肇事
1951年11月23日,绥化县私营嘎斯车驾驶员翁之哲,驾车由绥化开往望奎车箱装载2.5吨
煤,煤上面坐7个人,行至望奎县境内八里桥南时,为躲避两匹马翻车,造成3人死亡,1人受
伤。
(二)超速会车肇事
1953年5月4日中午12时许,查哈阳农场1台卡车送其场长去齐齐哈尔,行至甘南县宝山镇
东3华里处,与由甘南开往平阳之长途客车会车时,由于两车皆未减速,而卡车又让道不够,
以致两车相碰,卡车前箱三角铁插入客车油箱,引燃汽油起火,烧死乘客22人,烧伤10人,
其中重伤4人,客车烧毁。
(三)与火车争行肇事
1955年2月14日,哈尔滨市私营小客车,由哈尔滨开往肇东五站,行至庙台子火车站附近
的铁路公路交道口时,与由哈尔滨开往富拉尔基的193次客运列车相撞,车上6人全部死亡,
车辆被撞毁。
1971年11月28日,双鸭山市运输公司1台“哈一型”客车,载客57人,行至四方台矿山馒
头山的铁路公路交道口时,因争行与火车相撞,死亡14人,伤24人。
(四)非驾驶员驾车肇事
1967年12月3日,林口县养路段实习驾驶员徐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去跃进道班,返回时,
交给出纳员郭某驾驶,当驶过藏富道班8公里处,实然发现前方有一牛车,郭因无驾驶经验,
心慌失措,刹车未成,徐抢舵欲驾已来不及,造成翻车事故,死亡3人。
(五)超速行驶翻车
1969年4月18日,哈尔滨松江电机厂司机范民生驾驶跃进牌货车,因超速行驶,措施不当
,在哈平公路3公里半处翻车,车上10人,死亡5人,伤5人。
(六)无证酒后驾车肇事1969年4月27日,哈尔滨市道桥工程队革委会副主任刘华,无证
酒后驾驶道奇牌中卡,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人文化宫门前翻车,车上14人,死亡2人,伤1
2人,车辆重毁。
(七)直流供油起火
1969年6月21日,齐齐哈尔市运输公司客车司机徐俭驾驶四平牌客车,由富拉尔基开往齐
齐哈尔,载运39名乘客,因徐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采取直流供油,造成火灾,烧死25人,
烧伤14人,汽车烧毁。
(八)严重超载肇事
1971年10月30日,鹤岗市向阳区一台解放牌货车,载84名中学生去农场收割大豆,因严
重超载,行至鹤岗反修鱼池的坡路时,在冲坡过程中熄火,汽车从坡上滑下,坠入右侧的养
鱼池中,死亡23人,重伤6人。
(九)机件折断肇事
1972年10月3日,齐齐哈尔市运输公司的一台哈一型客车,载客32人,司机酒后驾车,超
速行驶在嫩江桥上,汽车前弓折断,坠入江中,死亡28人。
(十)汽车与火车相撞
1972年12月27日早8时许,哈尔滨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李学斌,驾驶四平牌大客车,运
送哈尔滨轻纺机械制造厂职工上班,途经新香坊无人看守的东铁道口处,由于疏忽,只顾行
驶未加瞭望,当发现火车驶近时已躲闪不及,被1109次货运列车撞出23米远后,又撞到离道
口27米远的电柱上翻车,造成11人死亡,13人重伤,33人轻伤,汽车报废。
1975年4月13日,哈尔滨热电厂汽车驾驶员汪宝昌,驾驶哈一型大客车,先为厂内接送职
工,后为厂外结婚出车,从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屯载女14人,男12人,赴3华里处的穆家沟接
亲。早9时许,在途经穆家沟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由于对道口两侧影响视线的铁路防护林带
,瞭望得不细,没看到火车,而被由哈尔滨开往五常的372次旅客列车撞在汽车尾部后侧,客
车翻倒于路基下,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11人轻伤,汽车撞毁。
(十一)擅自开车肇事
1982年8月27日傍晚,牡丹江市重体钙厂司机裴振龙,擅自将本厂东风140型大货车开出
,去宁安拉西瓜,行至温春旅店门前,将温春物资站职工齐义田撞倒,从身上轧过,同时将
温春基建队工人吴喜河撞成重伤。齐义田由过路群众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裴振龙肇事后不
但不停车抢救伤者,而是继续驾驶汽车向宁安方向潜逃,行至宁安县范家公社公路150—151
公里处,汽车滑人沟内,车箱内3人受伤。肇事后又弃车继续潜逃。先后导致1人死亡,4人受
伤。
(十二)看道员失职肇事
1983年2月11日(腊月二十九日)早5时40分,双鸭山市运输公司客运站驾驶员程木林,
驾驶龙江661型大客车满载乘客开往岭东,当到双东养路段门前铁路公路交叉路口时,程木林
发现道口信号灯红灯闪亮,但栏杆未放,误认为火车未到,便以侥幸心理冒险通过,当汽车
冲至道口中心时被534号单机重撞,客车被撞出18米,推至看道房,砸死看道员,车上乘客死
亡6人,重伤27人,汽车报废。
(十三)驾驶室超员肇事
1983年9月26日,是牡丹江外贸车队休息日。车队领导在午后两点指派正在请客喝酒的吴
国新驾车去虎林救援抛锚的汽车,同时派装卸工赵喜生、袁凤龙随车前往,同席喝酒的修理
工荀永辉自动跟车前往救援。出发时,吴将苏制吉尔130型货车交给荀驾驶(有执照),车队
领导没制止。当车驶出市郊时,两个装卸工怕冷,挤进驾驶室。荀的酒劲没有消,车速快,
驾驶室拥挤,操作不便。当行驶到佳丹线84公里又400米弯道处,将四岗桥的栏杆全部撞掉后
翻车180度,又横滑出25米,荀永辉、吴国新、赵喜生当场砸死、袁凤龙摔伤。
(十四)高速超车过桥肇事
1983年10月26日上午11时40分,海林县水泥厂驾驶员栗玉军驾驶东风牌140大货车,去牡
丹江白灰厂拉白灰时遇雨,当行至海林县境内哈绥公路331公里又690米弯道处,高速通过跃
进桥,将车冲下桥,造成180度翻身,将栗玉军连同驾驶室乘坐的王晓宾、吕文珍3人扣人水
中溺水而死,车上乘坐的韩平被甩出摔伤。
(十五)酒后驾车高速行驶翻车
1984年6月20日,黑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队组织50余人分乘两台大货车去爱辉
镇野游。下午1时多,因天要下雨,陈光先驾驶的东风牌140货车载运30多人先行返回,因司
机是酒后驾车,又高速行驶(时速约70公里),当行至黑坤公路24公里900米处,在没有任何
障碍情况下,车辆驶入右侧路肩行进30米后又驶入左侧路肩,造成侧翻,撞在大树上,车上
30多人全部被甩出车箱,当即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6人,后经抢救无效又死亡3人。
(十六)客货车相撞肇事
1985年5月13日12时30分,明水县粮食车队吕学杰驾驶日产五十铃大货车自安达县返回明
水县,在明沈线43公里468.5米处,与其相向行驶的安达客运公司赵明驾驶的龙江661型大客
车相撞。造成货车报废,客车起火燃尽;客车里乘客54人,当场烧死14人,送往医院死亡1人
,在抢救中又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17人;货车乘车人员4人,当即摔成重伤1人,在送往
医院途中死亡。两台车共58人,只有5人幸免。
(十七)超载高速超车肇事
1985年11月17日,上午11时49分,牡丹江市爱民区城建科停薪留职司机王福河,驾驶个
体出租车昌河牌中客,载客21人(定员15人),由宁安县去牡丹江市,当行至鹤大线152公里
处(与乡间路交岔),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小四轮拖拉机时(此时小四轮拖拉机正向左转弯
),靠自己的车速快,企图侥幸超越。由于车辆超载,车速快失去平衡,致使中客前保险杠
的右侧与小四轮拖拉机的左前轮相撞,王福河忙向左打舵,车身与左侧路树相刮,又猛向右
打舵造成中客180度调头、侧翻,撞在右侧路树上。翻车时有7名乘客被甩出,当场死亡4人,
送医院抢救中又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5人。中客车身严重破损,小四轮拖拉机前轴撞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