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1953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修订的《东北养路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行驶公路
之公私营业车辆均应按章纳费。但对军用车、小汽车、特别任务车和农村非营业之兽力车得
予免征。
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
收和使用的规定》,把“凡行驶公路之车辆”改为“凡领有牌证的车辆”按费率、费额征收
养路费。并规定了减免范围。同年12月5日,黑龙江省按国家规定,在制定的《黑龙江省公路
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中,具体划分了养路费征收范围:
(一)应缴纳养路费车辆
大、小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特种车(如起重车、工程修理车、测绘钻探车
、泥浆车以及其它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革新车(包括
柴油机改装车)、畜力车,按规定免征养路费车辆参加营运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市区通往郊区
的公共汽车(其票价同于长途汽车的),出租汽车,暂定免征以外的领有牌证的其它车辆。
(二)免征养路费车辆
根据养路费征收政策,按照有车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车辆使用性质、行驶范围等条
件,分为4种类型:
1.征收政策允许的免征类车辆
党政机关、学校(不包括企业自办的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两
轮和三轮摩托车;民政部门所属敬老院、孤儿院自用的车辆;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军事
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农场的自用车辆。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车辆,或根据其自用性质,或出于外交礼让,或为减轻国家行政费用
、国防经费开支、照顾社会福利等原因,在政策上规定予以免征养路费。这些部门的车辆,
必须是经过省政府核定编制以内按规定配备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自用”。
2.予以免征但不发给免征证的车辆
消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消防灭火车;城市卫生部门的清洁车、垃圾车、污水车、洒水车
;公安武警部队设有固定装置的警备车、囚车;汽车制造厂在指定路线上进行道路试验车;
电视台的电视转播车;提运途中的国产或进口新车;人力车、胶轮机械车中的推土机、铲运
机、装载机。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车辆,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因车辆的牌照、外观与其它车辆有着
明显的区别,故不发给免征证,限制其使用用途和行驶范围。
3.具备专门用途予以免征的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殡葬车、救护车、防疫车以及工程抢险车。
4.限定使用用途和范围而免征的车辆
城市市区内的公共电车、汽车;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车;公路修建和养
护工程用车;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及其他单位不行驶公路的内部生产车;农村生产队
和生产大队(包括知青点)从事农、牧副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辆。
(三)减半征收养路费车辆
减征类车辆,称按月按吨位减征车辆。
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包括旅行车)、拖拉机;
无固定装置或虽有固定装置但不专用的救护车、防疫车、殡葬车;
按费额征收的汽车拖带的单轴挂车、双轴挂车;
不能载运客货的专门用途车、胶轮机械车(包括固定装置、设备和自重)。
(四)停征养路费车辆
对因故需报停驶的车辆,车属单位应于月末25日前将车号牌、行驶证及该车未用完的“
养路费缴讫证”一并送交征收部门办理停征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停征手续的车辆照常征
费。按月按费额计征车辆,当月报停当月恢复行驶的征全费,报停超过1个月恢复行驶的,可
根据恢复行驶的时间按旬征费,即按1/3或2/3月费额计征。按月按吨位计征车,依据车辆
的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额计算应征额。
二、征收费率
1949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交通部规定定费率为两种:一种是汽车,不分客货,均按运
输总收入5%缴纳;另一种是胶轮马车,一律按运输总收入3%缴纳。
1950年7月8日,交通部第240号文颁布了《养路费征收办法》。养路费是以谷物为计算单
位,折算成人民卷缴纳。东北地区大型汽车每月缴纳小米60公斤,最高200公斤;小型汽车每
月缴纳小米30公斤,最高100公斤;畜力车每月缴纳小米单套10公斤,双套、多套20公斤。1
952年畜力车养路费标准,每月单套2元,双套4元,多套8元。
1953年10月16日,交通部以交公245号案、公总政(53)字2735号命令颁发了《公路养路
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养路费按运费价格的4—6%计征。1955年畜力车按运输收入3%(农村
大车按1.5%)征收。
1960年2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以交公路(60)景字第34号、(60)财经字第15号联合
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暂行规定》。规定养路费的费率和费额为运价的4—8%;畜
力车一般不超过运价的4%;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汽车减半征收。
1963年1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以交公养(63)沈字第17号,财经交管字第1158号文联
合颁发了《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补充规定》。规定相邻省(市、自治区)的养路费
征收标准大体一致;养路费可按月按吨(套)计征,偶尔行驶公路的可按次计征,每吨公里
不得超过0.05元;拖拉机按每14.7千瓦(相当20马力)折合1吨计征;养路费收入无法平衡而
必须适当调整费率时,在规定的范围(即10%)内,由省政府批准,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费率调整超过10%,须经省政府同意,必须经交通、财政两部批准后方可执行。黑龙江省具体
规定:1963年,营业车辆按运输收入8%计征,社会车辆按吨位月30元计征;964年,营业车辆
按运输收入8%计征,社会车辆按吨位月45元计征;1974年,营业车辆按运输收入10%计征,社
会车辆按吨位月68元计征。
1979年12月,黑龙江省具体制定了养路费的征收标准:
(一)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费率计征
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包括集体所有制),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的营运车辆
,以及其它部门的出租汽车,均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费率:机动车按10%,畜力车按6%。
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包括知青点)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或费额的40%征收
;畜力车减半征收,汽车仍收全费。
(二)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和费额计征
各类企业、事业及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交通运输企业、市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公司的非
营运车辆,市区通往郊区的公共汽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机动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散装
粮食车、油槽车、救护车等),一律按核定载重吨位(不足半吨按半吨,超过半吨不足1吨按
1吨)和费额计征。汽车拖带的挂车折半征收。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吨位计征。小卧车、小吉
普车、旅行车(面包车)以座位折合吨位(不足5个座位按半吨,超出5个座位不足10个座位
按1吨,超出10个座位不足15个座位以下的按1吨半)计征。拖拉机比照汽车费额按发动机每
20匹马力折合1吨计征,其挂车不另收费。
机动车费额按吨位每月征收70元。
拖拉机每月每马力征收3.5元。
畜力车费额按轮胎规格计征:32×6以上的,每月每台征收14元,其它各类轮胎以及铁木
轮车,每月每台一律征收4元。
对重型汽车,核定载重10吨及以下的征全费,超过1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对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20吨及以下折半计征,超过20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
征。对超过40吨的大型拖板车,按月费三分之一或按费率计征。
汽车拖带的单轴挂车,按轮胎型号折半计征。
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胶轮机械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按月按费额折半计征
。
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下(包括20公里)的
农场、林场、油田,照章征全费。20公里以上的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减征
比例为费额的20—60%。具体标准是:20公里以上不足30公里减征20%;30公里以上不足40公
里减征30%;40公里以上不足50公里减征40%;50公里以上不足60公里减征50%;60公里以上一
律减征60%。
对中旬或下旬启用的和从免征单位调拨到应征单位的车辆,个别按月费的2/3和1/3征
收。
1982年10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养路费征收标准作了调整。将征收费率由占营运收
入总额的10%,提高到12%;将征费数额,由每吨位每月征收养路费70元,提高到90元。对原
实行半费征收的车辆,按新标准折半征收。
1984年6月,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农民个人、联户机动车辆
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精神,作了具体规定。即对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的拖拉机、手扶拖拉
机、常年从事田间生产作业的,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对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营业运输的拖拉
机(包括手扶),按月按吨位(每20匹马力折合1吨)按全费的40%征收;凡无营业执照而运
输的,按全费征收。对难以区分的营业运输和非营业运输性质,或在时间上难以划分营业运
输和非营业运输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按月按吨位征收全费的30%。
1985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养路费征收标准又进行了调整。将养路费费率由占营运
总收入额的12%,提高到15%;将现行按月按吨位征收的费额,由每月每吨位90元,提高到10
5元。此办法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985年6月17日,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对军队
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精神,结合黑龙江省情况,规定军队企业以及营业运输的其他
军用车辆,均应按规定向地方交通部门缴纳公路养路费;军队企业单位的车辆应挂地方号牌
(不含军队农场自用的非营运车辆),应按月按费额征收;参加营业运输的军用车辆,承担
非国防费开支工程有收入的军用车辆、承包地方工程建设任务的军用车辆,实行单独核算,
能计算出营运和运输收入总额的,可按营运总收入额15%计征;营运收入和运输收入难以在工
程总收入中分清的,也可按费额征收养路费。本办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纳费手续
凡领有牌照的车辆,其车属单位及个人均应按时按费率、费额向养路费征收部门办理纳
费手续。
(一)购置、转入车辆手续
新购置的车辆和外地转入的车辆,要持有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或免征证、购车发票、车辆
台帐、缴费协议书。个体户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征费部门办理纳费手续。
(二)过户手续
个体户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行车执照、交易税证明,当月养路费缴讫证或缴费收据
,到当地主管收费部门办理更名过户,并根据车辆台帐办理过户方停费,过人方纳费手续。
(三)报废转籍车辆
各单位、个体户办报废车停费时,凭废旧汽车物资回收证明;办转籍车停费时,持车辆
档案、车辆台帐、当月养路费缴讫证,到当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
(四)停驶、启封车辆
各单位、个体户办停征养路费的车辆,要在上月25日到月末持车辆牌照两个,行车执照
、车辆台帐、当月养路费缴讫证;启封车辆,持《车辆台帐》、停驶车《存取牌证凭证》,
到所在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封存报停车辆应遵循先纳费后启用的原则。
(五)减半、免征车辆
各有关单位持行车执照、减免车辆审批申请表、经费来源证明、车辆定编证、车辆购置
附加费证或免办证、免征证,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县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
各单位、个体户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收费部门按各种车辆发给不同类型的缴讫证,无
证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票证由黑龙江省交厅统一印制,其样式每年一更换,在有效期内可在
全国公路上通用。缴讫证共有9种:即免征证、统缴证、按月全费证、按月半费证、按月拖拉
机证、按月摩托车证、按月挂车证、按月小型拖拉机证、查漏补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