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交通厅、财政厅为贯彻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
部《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暂行规
定》。其主要内容:
一、统收统支
养路费由各地、市、县公路交通部门按规定统一征收。征收的养路费,全部按期上缴省
交通厅,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准截留、座支。
各地上缴省的养路费,由省交通厅按下达的年度公路养路费收支计划和预算分别将公路
建设、养护经费和监理经费下拨给省公路局、监理局,两局再按计划分别拨给行署、市交通
局、公路管理处、监理处。
养路费上缴的能源交通基金,由省交通厅统一缴纳。
二、专款专用
养路费是公路养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养路费使用,按照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养护、改
建的次序,进行统筹安排,即养好现有公路,对危桥、险路和交通拥挤、事故严重的路段进
行适当的改造。养路工程费应占总支出的80%以上,新建、改建工程则逐步实行工程招标制或
概(预)算包干制。公路养护实行预算包干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和借用养路费。随意动用养路费搞公路以外的支出均
属违犯财经纪律。
养路费的年终金额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三、定额上缴
各行署、市的养路费上缴额为指令性计划指标必须保证完成,完不成定额指标的由省在
应下拨的养路经费中扣回。
各地养路费上缴额的核定,实行递增办法。以上一年各地市的上缴额作为下一年上缴额
的基数。
四、超收归己
凡是超额完成年度养路费征收计划的,超收部分由省全部拨给行署、市、县。行署、市
与县实行二八分成,即行署、市分20%,县分80%。行署、市分得的20%,其中行署、市交通局
分16%,主要用于地方道路补贴;监理处分4%,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购置更新交通工具,
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做奖金(包括对县的奖金)县分得的80%,主要用于本县的国省道和县乡
公路的养护建设。
五、边境补贴
养路费收入少的边境县份,省全部返回本县所征得养路费后,仍不足公路养护和建设需
要时,由行署、市和省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