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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界江航务

  一、中苏水运贸易
    17世纪中叶以前,中俄之间就已经有了民间贸易往来,利用风帆船进行商品交换。1858 年和1860年不平等的《中俄瑷军和约》、《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后,黑龙江、乌苏里江成为 中俄两国的界江。随着沙俄的东侵、移民的逐年增多,以及沙俄中东铁路的修筑,松花江流 域和哈尔滨便成为沙俄在远东地区掠夺粮食和副食品的主要水运线和转运基地。这种水运贸 易一直持续到俄国十月革命前夜。当时从中国出口的物资主要有杂粮、大豆、肉、蛋类及转 口的茶叶等;进口的物资以白糖、麻袋、煤油、皮张为大宗。
    1919年以后,黑龙江民族航运业逐步兴起,并很快步人中兴时期。但是,由于受到当时 中苏两国间政治气候的影响,水运贸易不断下降,1924年以后,苏船来往已完全停止。这种 情况,从这一时期两国进出口船只情况可见一斑。
    在1931年至1945年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东北,黑龙江航运随之沦为其战争和掠 夺工具,中苏水运贸易也宣告中断。
    1945年8月,东北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迅速恢复了航运生产和对苏贸易。从1950年开始 ,中苏双方本着互通有无、发展经济的原则,进行了水运合同贸易。进口货种以石油为主; 出口货种以煤炭、大豆、水泥、农副产品为大宗。到1957年,中苏水运贸易由最初的几万吨 ,迅速增长到十几万吨,外贸运输船只达百艘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3年至1962年的10年间,中苏水运贸易货运量累计达989323吨,平 均每年近10万吨。水运贸易出口货种,逐渐扩展到铁矿石、红砖和蔬菜等农副产品10余种; 贸易港口由最初的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共青城、莲江口、同江4个港站,发展到抚远、富 锦、佳木斯、哈尔滨共8个港口。1953年至1962年,中苏水运贸易进出中国口岸的货种、数量 见表1—24:
    中苏水运贸易,也是中苏两国关系的“寒暑表”。
    1961年7月6日晚间,苏联拖轮克拉斯诺雅尔斯克号拖带油驳布拉吉号,满载石油抵达莲 江口码头。中方热情接待了苏方船员,并到苏军烈士纪念塔敬献了花圈。当晚,佳木斯市人 民委员会负责人接见了苏方船员并共进晚餐,苏联船员表示感谢。
    1962年,由于中苏关系紧张,水运贸易只经抚远港出口水泥10000吨,此后,中断了中苏 贸易。
    1985年,随着苏关系的变化,双方认为有必要继续利用界江之便,进行水运贸易。经谈 判,决定恢复中苏水运贸易,并出现了迅速发展的势头。
    二、中苏航行例会
    为使中苏双方船舶在国境河流中安全而又有秩序地行驶,中苏两国政府代表于1950年12 月29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会议,签订《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 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国方面参加会议的有: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签订协定全权代表、东北航务总局局长孙 大光,东北内河航务局局长张大成,副局长黄家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处长杨佐青, 翻译谭易、冯军。
    苏联方面参加会议的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内河航务部鉴订协定全权代表、黑 龙江内河航路管理局局长哈伊勒·伊哥那切维赤·达尼连科,苏联驻哈尔滨市总领事格里果 里·斜尔结维赤·多巴申,黑龙江内河航路管理局工程处处长尤里·鲍利索维赤·克列姆辽 夫,黑龙江内河航务局航运处处长拉基米尔·伊万诺维奇·克里莫夫,翻译阿纳多利·尼基 奇·日勒金、阿纳多利·米哈伊洛维奇·杜曼诺夫。
    在会议上,中苏双方协定:1.本次会议主席先由苏方达尼连科担任,以后继续召开时, 两方代表遵循惯例轮流担任主席。2.确定双方谈判的地址。3.成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方,东北内河航务局局长张大成,副局长黄家荫;
    苏方,黑龙江内河航路管理局工程处处长尤·鲍·克列姆辽夫,黑龙江内河航务局航运 处处长拉·伊·克里莫夫。
    1951年1月2日召开了第三次会议,中方全权代表孙大光和苏方全权代表米·达尼连科互 相验看证书无误后,在《协定》的中文俄文各两份文本上签字,同时生效。
    1.双方船舶将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之国境河流的主要航线上无 阻碍地航行,不受划定国境线的限制。
    双方船舶在兴凯湖航行时,仅准到达划定的国境线,不得越过。
    2.双方船舶在国境的主要航线上航行,无论昼夜,应严格遵守本协定所附之《航行规则 》。
    3.除兴凯湖外,缔约国双方在国境河流主要航线上享有同等航行权利。一方船舶沿国境 河流之主要航线通行并遵守本《协定》上述第一及第二之规定时,另一方政权机关不得扣留 或迫使停靠,泊岸的船舶亦不得查验或检查文件。
    4.一方船舶停泊于另一方之江岸时,仅准停泊该一方所规定的地点,不得任意靠岸,关 于此项停靠地点之规定,应互相交换通报。停靠之船舶并应遵守该江岸之现行一切法令。
    在码头装卸货物之际,船员得上岸,但应遵守该码头或停靠场所现行一切法令及手续。
    5.当船舶发生事故时,得就近停泊发生事故地点之双方江岸,遇必要时并得向岸上卸货 。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将此事立刻通知船舶停泊该岸之附近边防机关或行政机关。
    6.当船舶发生肇事时,双方应负责互相救助。由于救助肇事船舶的各项费用,得互相补 偿。
    7.当毁坏航行设备、水利工程及其他设备,致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其责任应由造成损失 之一方负担。
    8.缔约国双方因实行测探并疏浚河道工作,得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 察河之国境河流上进行横断测量,此项工作,根据中苏联合委员会的决定,由共同测探小组 或一方进行之。该委员会由缔约国双方依照本协定第十四条组成之,并由委员会规定工作地 点、时期及程序。
    9.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之航线要清除的区域,应经中苏联合委员 会之核准,其清除工程之经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10.缔约国双方应负责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 流设置航行设备。
    11.在中苏双方江岸设置之航行浮标及江岸航标,应由双方自行负责管理、保养、检查 并供其开销费用。
    12.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流之浮标及江岸航标 ,应依照本协定第二条所称之《航行规则》设置之。
    13.航行设置之江岸航标及浮标,其距离应按照中苏联合委员会核准之略图设置之。
    14.依照本协定,为进行审查国境河流之航行及航行设备问题,并为视察在黑龙江、乌 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流航行设置情况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各派代表三人组成中苏航行 联合委员会。
    15.中苏联合委员会双方之代表,得凭经常过境之出国护照通过国境。此项护照由缔约 国双方之外交部签证发给之。
    当进行测探与疏浚工作时,测探小组的工人及技术人员,应持有中苏联合委员会一方之 代表签字的名册,并由中苏联合委员会另一方代表予以签证,方准通过国境。此项人员仅准 在白昼过境,并应由联合委员会一方护送之。
    在每个场合中苏航行联合委员会于开始工作时,应及时通知双方边防机关。
    16.双方船舶在国境河流航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碰撞以及违反航行规则和规定的 事情,应由中苏航行联合委员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及双方所通过的《航行规则》,判断其损 失程度、过失责任与损害赔偿数额。
    船长或船员因违反《航行规则》与规定而应负责任时,应按本国法律处理,并将处理办 法通知中苏航行联合委员会。
    在国境河流航行过程中,如一方之船舶与本国另一船舶发生互相碰撞或违反航行规则与 规定时,由本国主管航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亦应将处理办法通知中苏航行联 合委员会。
    17.本协定不涉及缔约国双方公民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等国境 河流之捕鱼规定。
    缔约国一方公民在国境河流本国领水范围内之捕鱼航船,非越过划定的国境线,另一方 不得加以干涉或阻碍。
    18.本协定于签字后立刻生效。
    根据《协定》,中苏双方代表组成的中苏航行联合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例会的规定,第一 次例会于1951年10月20日在哈尔滨市东北人民政府内河航运局召开。此后,至1961年10年间 ,共召开例会10次。
    这10次例会总的情况是在有利于双方航运事业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每次例会,都检 查上次例会的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协商今后的工作计划。这10次例会中主要议决事项如下 :
    1953年3月6日,在第三次例会中,研究苏方要求关于由中国航务机关于最短期内,在黑 龙江开库康浅滩清除右侧中国岸倒塌的岸石问题。会后开始清石护岸,不碍船舶航行。
    在1954年5月31日的第四次例会上,研究中方要求准许中国船只于枯水期间由黑龙江去乌 苏里江绕经大乌苏里岛三角洲(即黑瞎子岛)航行问题。苏方代表表示,待发现抚远水道不 能通航时,随时提出,再予研究解决。
    1954年9月,中苏航行联合委员会在联合检查航道时,中方代表王凤岐第一次向苏方提出 :主航道中方一侧中国岛屿上苏方所设的全部航标应交由中方管理和维护,并将黑龙江中游 主航道我侧苏方设置航标的岛屿编号交给我方。苏方对后者表示同意,但以后又避及此事。
    1957年2月13日第七次例会议决主要事项有:双方同意对某些航标作必要的移动和适当的 增减;苏方同意中方随同航道检查工作时,派遣中方航道工作人员4-5人去苏方作短期的参 观和学习;苏方提出的有关国境河川航行规则修订意见,中方将参照苏方补充、修改条文, 拟定中方的国境河川航行规则。
    1961年以后,由于中苏两国关系恶化,反映到两国界河的一些问题也趋于紧张。1963年 11月2日,在哈尔滨召开第十二次例会上,苏方代表就乌苏里江大通岛地区航道问题进行了无 理纠缠。苏方代表提出:关于乌苏里江西扬斯岛(大通岛)地区航行问题,没有必要封闭左 侧航道,未经苏方同意拆除的航标需要恢复。中方认为,苏方提出的意见不符合事实。1963 年苏方未经中方同意,单方擅自在大通岛左侧开辟另一条航道是违反协议的行为。苏方应将 增设的航标立即拆除,取消这条航道。苏方如不经中方同意,仍使用左侧航道,由此而产生 一切后果,将由苏方负责。
    1966年3月1日在苏联哈巴罗夫斯克(伯力)举行的第十三次例会上,苏方再次要求中方 在1966年恢复大通岛地区左侧航道的航标。中方仍拒实驳斥,未达成协议。
    中方根据苏联人常在黑、乌两江主航道挖取江砂的问题提出声明:为了保护国境河流主 要航道航行条件和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建议由中苏航行联合委员会对今后双方在国境河流中 挖取建筑用砂石,做出相应规定。并提出:
    (1)双方不得在国境河流现行主航道上挖取建筑砂;
    (2)双方可在国境河流离开现行主航道的各自一侧挖取建筑用砂石;
    (3)经过另一方同意后,方可到另一侧挖取建筑用砂石;
    苏方竟以联合委员会无权讨论为由而拒绝。
    1969年6月18日至8月8日在苏联伯力举行的第十五次例会上,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中方发 表了九次声明,会议出现多次僵局。会上,中方作了关于1968年6月13日北京时间22时50分在 中苏国境河流黑龙江中游发生的苏方别洛搁尔斯克125号顶推船队碰撞中方东风06拖驳船队的 海损事故的报告和1968年8月6日1时,在黑龙江中游苏方苏察思·阿44号顶推船队碰撞中方东 风06号顶推船队的报告。对这两起海损事故,双方在讨论中各持己见,没有达成协议。
    从1970年中苏航行第十六次例会到1974年第十九次例会,由于双方对各项议题都陷于僵 局,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
    1977年7月27日至10月6日,中苏联合航行委员会第二十次例会于黑河召开。这次会议, 双方审查通过了新的《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中苏国境河流 航行规则》(草案),互相交换了文本。
    1979年2月29日至3月27日,中苏航行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例会,在苏联布拉戈维申斯克市 (海兰泡)召开。双方共提交本次例会自1965年以来尚未解决的九起海事报告。全体会议审 查通过,并达成协议。
    双方就1965年5月12日发生的苏联帕米尔轮碰撞中国龙货605轮的海损事故商定:“苏方 负65%,中方负35%的责任。”根据这个比例,苏方应赔偿中方损失3198元人民币,中方赔偿 苏方损失628卢布。
    双方还讨论了六起海损事故,即:苏联斯特—537轮与中国290船队相撞事故;苏联别洛 搁尔斯克船队与中国东风06船队相撞事故;苏联苏察恩船队与中国东风06船队相撞事故;苏 联斯沃博德内轮与中国红色号船队相撞事故;苏联乌拉尔船队与中国东风23船队相撞事故; 中国红星301轮与苏联姆特—3009驳船相撞事故。双方决定这六起海损事故互不赔偿损失,予 以结案。
    中苏航行联合委员会1980年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至1985年召开第二十七次例会。在这六 次例会上,关于双方承担的变动航标位置、浅滩挖泥、江道测量、海事处理以及双方就《航 行规则》中某些条款的澄清和说明等一系列问题,尽管有分歧意见,但最终都得到了满意的 解决。1985年3月6日在苏联海兰泡召开的第二十七次例会上,听取了1984年航行和航道工作 报告和1985年航道工作报告。经航道工作小组协商,达成了以下协议:
    (1)航标变动共73处:苏方负责变动的33处,中方负责38处,双方相同的各1处。苏方 设鸣笛标1座。
    (2)挖泥18处。苏方负责15处,中方负责3处。
    (3)测量33处:苏方调查测量18处,中方调查测量15处。
    关于《航行规则》问题,双方提出:
    (1)要求今后进一步教育中苏双方船舶驾驶人员,认真遵守和严格进行《航行规则》。
    (2)对《航行规则》第二十条一款、二款进行澄清说明,于1985年4月1日起生效。
    中方代表团由团长、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王源章于3月16日在驻地举行了招 待会,邀请伯力边区、阿穆尔州和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兰泡)市苏中友协的有关领导以及苏 方代表团的部分成员出席。招待会是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一致认为,中苏两国人民 的友谊正在加强和发展,希望进一步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