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
黑龙江水系的航标设置,最早是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当时,松花江上航业渐次兴
盛,中国官员在三姓浅滩设立航标3座,引导航船。安设时间不长就被冰块冲毁。
1895年,沙俄“黑龙江调查队”在勘测水道的基础上,抽调了一些有经验的船长和领水
员组成航标设置作业班,进入船舶航行频繁的河段作设标准备。1896年夏航期,开始正式设
立各种岸标。先在黑龙江中上游安设了接岸标(靠此岸航行后转向彼岸航行的标志)96座、
导标(对准标志航行的岸标)28座。这是黑龙江最早设立的岸标。随后从黑龙江上游的恩和
哈达到下游的伯力,从乌苏里江的虎头到江口的各主要浅滩部分,设置了供白天航行的岸标
。当年冬季又在黑、乌两江全线设置了引航标志。
1897年,沙俄政府拨专款给黑龙江水道局,用于航道维护及加强航标设置工作。当年航
期在黑、乌两江的浅滩处首次设置了水上浮标。随后又在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下游从伯力到
江口庙街地段设立了昼夜航标3000座及水上浮标500座。
1898年,由于修筑中东铁路运送器材的需要,开始在松花江水道上设置航标。一直到19
04年,沙俄黑龙江水路局从松花江口到哈尔滨的长距离干线上继续设置航标。
截至1906年,黑龙江水系各江河设置的航标总数为3716座,设标里程5248俄里。1907年
,沙俄黑龙江水路局把松花江的航道、航运管理移交给中东铁路船舶部。1909年中东铁路船
舶部又将松花江水上行政权及航道管理权,移交给中国滨江税关。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苏俄远东政府与中国政府协商,成立华苏航政委员会。1922
年6月,双方在黑河召开第一次会议,确定在国际河流上共同征收江捐和共同修复、维护黑龙
江航道;维护里程1703俄里。协议签定后,开始共同从洛古河起至乌苏镇的浅滩上设置了7处
水深标志。1927年在嘎杂克维奇至虎林共336俄里的水路上,共同维修安装航标235座。1928
年,双方共同维修额尔古纳河罗秦城至洛古河航道,共420俄里。双方自签定协议后,共同维
护航道总长2441俄里,所需费用各半。
东北沦陷后,日伪当局于1934年解散东北水道局,成立哈尔滨航政局,下设航政科标识
股,统管黑龙江水系各河流的航标建设和管理。1934年6月28日,日伪当局同苏联在黑河镇举
行国境河流航道会议,1934年9月4日达成协议。日伪当局根据协议第五条,在自管岸一侧建
设航标。并于1935年至1936年,连续在额尔古纳、黑龙江(恩和哈达到抚远)、乌苏里江(
江口到虎头)的中国一侧设置航标。此后,每年派3艘航标作业船,维护管理国境航标及在重
点河段点航标灯,作业人员达50人,并雇用大批灯守。在松花江内河,派5艘航标作业船维护
航标。1935—1936年,派船在松花江上游哈尔滨到三岔河;第二松花江从三岔河到扶余;嫩
江从三岔河起到齐齐哈尔等三段水路设置新航标。同时,派船常年维护管理,为其掠夺性运
输服务。从1934年一1937年的航标数目,可以看出这段时间的航标变化。
1938年以后,日伪当局将航标又详细地划分了区间,航标数量有所增加,种类由原来5种
增加到9种,在三姓浅滩增加了挂灯浮标、三角浮标,具体数如表2—2:
东北沦陷时期,设标里程由3946公里延伸至4319公里,设标数量由1565座增加至2364座
。其中接航标增加54%、导标半加63%、浮标增加36%,重点加设了乌苏里江和兴凯湖航标,新
开辟了挠力河与穆棱河航路。
1945年日本投降,因受战争影响,黑龙江水系的航道事业陷于停顿,航标大部分遭到破
坏。东北航务局于1949年4月首派辽河号作业船在哈尔滨至沙河子间航路上修整了一些浮标。
6月,辽河号再次出航,历时月余,整修、补建了哈尔滨至三姓间岸标353座、浮标25座。8月
,辽河号第三次出航,整修、新建了哈尔滨至肇源间航标164座。至此,松花江航标得以初步
恢复。
1950年成立航道工程处,并配备了专业航标人员。1951年中苏双方达成了国境河流航行
及建设协定。1952年成立了松花江航标区和33个航标站,当年将松花江干流哈尔滨至同江航
线恢复为一等标。与此同时,并按协定承担黑龙江、乌苏里江我岸的航标建设任务,于1953
年使大部分航标得到恢复和重建,航标维护里程已达到3303公里。其中一等标690公里、二等
标1945公里、三等标698公里,恢复和重建航标2231座。其中松花江1068座、黑龙江824座、
乌苏里江204座、额尔古纳河135座。1954年和1955年航标座数又分别增加到2360座和2574座
。1957年,为适应新船马力大、航速快的特点,不但扩充了航标数量,而且也提高了航标质
量。1962年在3033公里航线上的航标配布中,一等标有1887座,占总数的93%。松花江航标配
布密度为1.11座/公里,1962年标灯发光率为99.5%。1963年黑龙江水系总航标配布量为3
125座。其中一等标为2098座、二等标为363座、三等标659座、重点标45座。1974年,松花江
、乌苏里江、黑龙江等河流航标总量为2598座。其中一等标2531座,一等标比1963年增加43
3座。取消了二等标,减少了三等标,航标的质量已有很大提高。
1963年至1974年间,松花江和我省边境界江的主要干线上航标维护量虽然有所增长,但
地方支流如额尔古纳河、嫩江、呼兰河原有的904座航标均未能正常维护。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航运管理局将航道工程处升为航道局,增加了航道事
业费的投资。1980年后建造了一批大型的航标艇,将木质航标改为钢质,改进了技术,使旧
航标更新换代。1984年—1985年连续开发和扩建嫩江航标,由嫩江河口到富拉尔基408公里建
为一等标,全线设置昼夜灯标,引导船舶安全航行。据1985年统计,在松、黑、乌、嫩4江,
共维护航道里程4134公里,岸标3178座,浮标173座,灯标3844盏。
黑龙江水系(包括国境河川)设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左岸一侧的航标漆白色(或黑色
),夜间燃白光灯或绿光灯;在右岸一侧,航标漆红色,夜间燃红光灯;浮标有棒形浮标、
三角浮标、左右通航浮标、浮鼓、灯船等;立标有导标、过浮导标、过河标、首尾导标、接
岸标等;另外还有桥涵标、鸣标、界限标、电缆标、风讯信号、水深信号。岸标为指示河中
航槽方向。浮标是设在浅滩边上,标示航道边界、沙咀、河底突出物暗礁等。航道水深变化
频繁,影响通航船舶吃水的浅滩,在上下入口处设水深信号,揭示浅滩当日的航深和航宽。
弯曲河段设鸣标。单向通航控制河段设通航信号,白天用号型,夜间用号灯。跨江电缆有电
缆标,跨江桥梁有桥涵标。基本满足了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
二、标灯
(一)煤油灯标
黑龙江水系使用航标灯始于1897年。沙俄黑龙江水道局在黑、乌两江浅滩处的航标上装
置了灯具。每当夜幕降临时,灯守(点灯人)把煤油灯挂在航标上,一盏一盏地点亮,保证
一夜不灭。天亮后将灯取下收回,夜夜如此。灯守多是雇用沿江渔民或当地农民。由于偏僻
河段雇人困难,无法全面设置夜航标灯,只能在重点浅滩上点灯。
以煤油做航标灯能源,用人工点灯的方式,一直延续到本世纪中叶,长达50余年。
(二)锰粉干电池标灯
1953年,黑龙江航运局所属的航道管理部门,开始试验干电池航标灯,获得成功,结束
了人工点煤油灯的历史。此标灯由电池、灯具、自动控制开闭器组成。采用锰粉干电池六只
,两串三并联接,一组可燃占23~25天。自动控制开闭器是脊型双层玻璃,内装双金属片(
铁片与铝片),因昼夜温差变化,而不同金属膨胀系数不同,便形成不同程度的弯曲,用来
控制航标灯的开启,使标灯能自动夜明昼息。灯具为圆柱型,前盖用100毫米圆盘凸镜来聚焦
,用圆锥体凹镜板来反射灯光,照射距离最低在3公里以上,最远达到5公里。这种能够自动
开闭的航标灯,于1954年在松花江全线推广使用。同年也在界江上推行。1955年,在原来的
基础上重新设计了导标灯,反光凹型镜板为双曲型,效果较1954年灯型更好。
(三)空气干电池标灯
1964年,航道工程处又对导标灯具进行改进,将前灯盖用平板玻璃及把凹型反光镜板(
灯碗)改制成抛物线型,插销灯座可以调焦,进一步提高了灯光照射距离。又与河南新乡电
池厂合作,试制成功空气干电池,将3.0优230-270毫安、6只干电池两串三并联组成灯具。
这种灯具可使用70—72天,比1954年制成的灯具燃点时间提高两倍,而且放电曲线平稳,发
光正常,降低了航标灯成本。
(四)半导体标灯
进入70年代,航道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制造出半导体自动控制开闭器和圆柱型塑料航标灯
。
这种灯具为90毫米圆柱型,用塑料压制而成。前盖为平板玻璃,内装直径79毫米反光镜
(灯碗),配上塑料插销灯头,后盖内盛半导体开闭器,硅光电池装置在灯体上方,圆凸型
玻璃体内承受光的照射。标灯在硅光电池受500勒克斯(光的照度单位)光的照度下即行断电
灭灯,在光度小于500勒克斯照度时,自动通电亮灯。一组可使用90天,比空气干电池标灯增
加燃点时间20天左右,这种标灯一直沿用到80年代初。虽有发光时间长、造价低等许多优点
,但也有调整灯器角度困难,灯光视距不足,塑料灯老化快,易碎裂等缺点。
(五)DH96—DI型导标灯
1984年9月,黑龙江航道局工程师吴幼民研制出DH96——DI型导标灯。这种灯器采用铝制
壳,灯器内装有抛物线反光镜,具有聚焦、省电、射程远、发光效率高等特点。灯上还设有
瞄准器、水准泡和刻度盘,便于调整灯光角度。设有白天自动关闭电源的开关。当航船距标
9公里时可见灯光。当行船距标6公里处时,标灯灯光明亮,视线清晰,照明距离比原标灯增
加1倍。在1985年5月份,首先在黑龙江安设了300盏,随后又使用在其它航线上。
这种新型的灯具,系国内首创,也是黑龙江水系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标灯。不仅适用于引
导船舶安全航行的导标上,而且适用于航道挖槽标示方向和港口码头、桥涵标、标柱等单方
向照射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