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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防安全

  空防安全主要指预防并粉碎犯罪分子空中劫持或破坏飞机的图谋。
    20世纪40年代,世界上已经出现空中劫机事件,60—70年代达到了高峰。严重威胁着民 航事业的发展。国际民航组织为严厉打击劫机犯罪分子,世界各国联合制订了《东京条约》 ,1980年又签订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78年,中国政府加入《东京条约》 。1980年又在《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上签字。1981年10月,成立“国家紧急处置 劫机领导小组”。一方面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警惕,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在各个关 键部位加强安全检查,严格把关。
    一、预先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
    在空勤人员中,不断进行爱国主义和空防教育,机组人员相对固定,并制订出具体的空 中应急方案。从机上通话到飞机操纵方法,都做出明确规定,一旦遇到情况,即按预先分工 ,审时度势,采取行动。
    对执行航班任务的飞机,实行全程驾驶舱闭锁。严禁用飞机“捎、买、带”。
    (二)加强地面安全检查
    1.严格执行“售票、验证、登机”的检查制度。1959年,根据国家规定,凡乘民航飞机 的旅客,不论是军人还是一般旅客,一律不准携带武器,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一律 交民航部门统一携带。
    1968年,民航黑龙江省局根据民航总局指示,实行旅客购机票,必须持本人所在单位介 绍信和本人身份证。1983年“5·5”劫机事件以后,根据国务院命令,进一步严格了购买机 票的手续。旅客购机票,必须持团以上单位并有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介绍信和本人 身份证。
    在办理乘机手续前,行李检查室对随机托运的小件行李物品,实行检查或抽查。办理乘 机手续时,交验机票、身份证,并领取登机牌。进入隔离厅前,必须通过“安全门”进行安 全技术检查(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1983年6月15日12时起移交武警部队办理)。登机时 ,验收登机牌。机舱内清点核对旅客人数等。
    2.加强控制区的管理。执行航班任务的飞机,进入客机坪后,即有武警人员监护,不准 无关人员接近和擅自登机。无关车辆,不准进入客机坪。隔离区、禁区的工作人员,必须佩 戴民航局制发的禁区工作证。
    3.大宗货物托运,除安全检查外,必须存库24小时以上。
    (三)建立安全职能部门
    1981年11月,组建了民航黑龙江省局公安分处。其职责是:负责飞机的空中安全保卫, 严防劫持、破坏飞机;负责机场工作区、候机室、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及专机、要害部门的 安全。1983年,市公安局撤销了派驻阎家岗机场的派出所,民航成立了阎家岗机场派出所。 1984年,根据驻有飞行队的省(区)局,可设安全检查科的规定,成立了民航黑龙江省局安 全检查科。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同级行政领导、业务部门、飞行部队、航行及各勤务保障部门 是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执行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条例情况,实施检查。
    二、应急处置措施
    为应付一旦发生的飞机空中被劫、失事等情况,1983年,民航黑龙江省局成立了“应急 处置领导小组”,下发了〔(83)黑管公字第03号〕文《关于阎家岗机场空中突然事件的应 急预案》,规定了指挥程序,处置步骤,组织分工等。1984年进行了修订,同年9月举行了全 局紧急救援演习。
    民航黑龙江省局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王福俭(局长),副组长:董永昌(副局长 )和当日值班首长。成员:民航黑龙江省局有关科室主要领导。
    同年,黑龙江省政府也成立阎家岗机场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宫本言(副省长), 副组长:杜殿武(省公安厅长)、刘志杰(民航黑龙江省局党委书记),成员:省军区、公 安厅边防保卫局、空军八六○○一部队、省卫生厅、外事办、水利厅、森工局等。
    1985年,再次修订“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规定处置的具体原则:当飞机空中被劫,失 事或发生无法排除的重大故障时,在确保旅客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保护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