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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和物质技术基础,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是制订固 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调拨手续、使用、维修、报废、更新及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存使 用等。
    黑龙江省机械工业经过近40年发展,到1985年全省机械工业系统企业,固定资产已达 343 493万元,比1952年6 100万元增加55倍。
    固定资产的管理,除执行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同时期在省机械工业系统中也做了一些补 充规定。
    1961年9月,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由于一些企业出现停产的现象,省机械厅决定:全省 机械系统企业年度中途间断性停工可以提折旧;连续1个月以上停工的企业,除使用的房屋折 旧外,其余未使用设备可以不提折旧。1967年1月起,将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第三项费用、固定 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为:“固定资产 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
    1968年8月,确定把企业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以解决固定资产及新的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
    1969年2月,实行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的办法。实行新办法以后,原来大修理基金用 于备料部分,可以转为流动资金;原提取大修理基金的结余部分,应首先偿还银行大修理贷 款。其不足部分,可以在生产成本中一次或分次偿还。
    1973年6月,对固定资产标准的划分作了新的规定,省直属大中型企业单位价值在800元 以上。省直属小型企业为500元或200元,地市县企业200元以上。
    1976年起,更新改造基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将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按“三、三、四”的比例分管,30%上缴财政部门,30%留省厅调剂使用,40%企业留用。1978 年3月起,全省国营机械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改由50%留给企业,50%上缴国家财政。
    1979年7月,对全省机械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同时,还规定企业提取 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改由企业安排使用,30%上缴机械主管部门,由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在企业 之间有偿调拨使用,做到有借有还。
    1980年4月,根据省财政厅的部署,对全省机械系统实行利润留成试点的企业,规定将机 器设备的折旧率提高05%,同年11月,对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完成 国家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折旧率,暂规定从1983年到1985年,每年提高1%。
    从1984年1月起,本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现行的技措管理办法进行改革,规 定企业上缴省财政厅的20%折旧基金,省财政不再集中,改为机械工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
    1985年2月起,对列入“七五”计划重点改造的机械大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类 折旧办法,基本折旧率提高10%左右。国家返回集中上缴的30%,由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自行集 中,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列入“七五”重点技术改造企业上缴的折旧,要全部返回企 业。
    二、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是企业经常占用在材料、产品、半成品、货币存款形态上的流动资金的货币表 现。对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主要是核定定额,供应资金和清查、核减等加速流动资金周转。
    1951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流动资金每年核定1次,根据企业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不 足部分由银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解决。
    1955年起,对国营企业取消定额贷款。1959年1月起,全省国营机械工业企业所需的流 动资金,不论定额资金、还是超定额流动资金,都改由银行的贷款方式供应,即全额信贷办 法,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拨银行,再由银行分别供应各企业。
    从1961年7月起,改进流动资金供应办法,除超定额流动资金部分今后仍由银行发放超 定额贷款外,对于定额流动资金部分改为大部分由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拨款,少部分由银行贷 款的供应办法。
    1983年7月,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根据当前企 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对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采取4种方法:一是对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 流动资金,原则上那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那一级负责解决30%的铺底流动资金,其余的 由银行贷款解决;二是对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 ~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三是对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留给企业支配的资金中, 按一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四是对企业物资库存中,一部分需要削价报废处理损失问题, 在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前,企业要进行清仓查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985年,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损失的原则规定,省机械厅成立了领 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确定了总的要求,本着“一准十明符合一个要求,达到一个标准”的精 神,主要清理三大类十大项流动资金,第一类是1978年经批准列入“待核销流动资金”“损 失”科目,至今尚未处理的;第二类损失是半成品、毛坯、锻件、工横卡具、钢锭模等;第 三类具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包装物料、橡胶制品等。并以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 丹江4个市为中心,会同当地银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表及物资进行审查。根据厅属28户生 产、供销企业的申报,报废损失为2 925万元,经历审查后,剔除100万元,核准上报总 额为2 825万元。按损失项目划分:半成品854万元、毛坯件1 007万元、锻件407万 元、工模卡具286万元、有色金属26万元、化工产品177万元、包装物料26万元、橡胶制品41 万元。
    三、成本管理
    产品成本是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化劳动和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正确核实成本, 是国家有计划地分配企业纯收入的前提。1953年1月,根据财政部《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 规程》,对全省国营机械工业大型企业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 工艺技术过程用燃料、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 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共11项。
    1965年11月,根据国务院对国营工业企业成本规定,对全省机械工业系统作了4项规定: 一是企业进行小型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在保证完成国家财政任务成本计划和不要求国家增 拨材料的条件下,每项措施的费用,大中型企业在10 000元以下,小型企业在500元以 内,可以摊入生产成本;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卡具、模具等辅助性生产工 艺和其他低值易耗品,每件的购置费,小型企业在200元以内,中型企业在500元以内,大型 企业在800元以内的,可以摊入生产成本;三是企业修建生产急需的零星、小型、简易建筑 物,如岗亭、厕所、茶水锅炉房、道班房等,在基本上利用废料、花钱不多,不影响完成当 年企业成本和财务计划的前提下,并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所需费用可以摊入生产 成本;四是将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和中、小修理费用合并为一个科目,称为修理费。修理费年 终可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1966~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的成本构成和成本管 理没有发生变化。
    1984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要求全省机械工业系统企业都要 建立严格的成本管理责任制,企业厂长要对成本负全责,还要求大型企业要配备总会计师, 具体负责成本工作,确保降低成本指标的完成。确定企业产品成本的开支范围为10项:一是 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是固定资产折旧费,按产量提取 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是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 职工工资、福利费、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五是按规定比例计算提 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是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 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支付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 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是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签证费、 咨询费、专业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是销售商品 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是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 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1985年2月,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的规定,确定全 省机械工业企业一般检测设备的购置费,凡在5万元以下,可分别在1年或分年摊入成本。为 了促进小型企业放开经营,规定放开经营盈利企业的奖金可以比照集体企业办法,奖金额最 多不超过两个半月工资总额时可以摊入成本,超过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但企业明确 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成本、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和流动资金用款 指标的前提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
    四、专用资金管理
    企业专用资金主要指留给企业使用的留存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职工奖 励和福利开支。
    1949~1952年期间,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制。全省机械工业 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
    1969年,开始实行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费合并提取办法,按工资总额11% 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奖励基金制从此取消。
    1978年,按国务院规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对全省国营机械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基 金办法进行改进,并对全省机械工业企业中的阿城继电器厂、齐齐哈尔农牧车辆总厂等5个 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利润总额的8%。在哈尔滨轴 承厂、第一工具厂等10户企业进行“利润留成单项试点”。同年,还对亏损企业实行了减亏 留成办法。企业完成年度下达的扭亏任务后的再减亏部分,80%留给企业,20%上缴国家。
    1980年,全国机械工业系统按照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一是利润留成分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两部分, 均以上年实际利润为基数计算,分别按不同比例提取;二是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 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 基金;三是提取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3年不变;四是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 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
    以上4项计划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的10%。
    1982年,对全省大多数机械工业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对少数 微利企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继续实行提取企业基金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