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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格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黑龙江省的机械产品做为生产资料,其生产和分配均实行集 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因而一直把机械产品的价格做为调节经济的手段,没有按经济规律推向 市场。
    50年代初期,国家对机械产品价格没有统一规定。1953年起,国家开始统一管理价格, 但也只按企业隶属关系,统一了中央直属企业的产品价格,分别由中财委和一机部订价。这 一时期。由于试制的新产品多,成本一般较高,因而订价也偏高。转入正常生产后,成本价 格下降,形成了高利润。当时省内生产的部分机电产品,产值利润率最高达100%,一般也在 20~30%。当时一机部对价格管理的原则是“基本不动、个别调整”,这种违犯价值规律的 机电产品价格,既影响各经济部门广泛采用新设备,不利于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又刺激了 某些机械产品的盲目发展,造成产销不平衡,产品出现积压。
    为了建立价格管理工作秩序,1956年一机部制订了《企业价格计划工作暂行办法》。1958 年随着企业的逐级下放,各级分工不明确,管理上一度出现混乱,同类产品因产地不一样, 价格相差悬殊。为了扭转这种情况,1959年一机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 将产品订价改为按产品归口分级管理的模式。1961年规定了新产品订价原则、分工和审批程 序,颁发了新产品、出口援外机电产品、军用机械产品以及辅机、配件、备品及协作劳务价 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价格的121类389个品种中,按规格分由全国物价 委员会和一机部订价的有15万个,由一机部各专业局订价的有138万个,由各省、市区订 价的384万个。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机械产品统一价格体系。
    1964年起,省机械工业厅内设专人管理价格工作,1965年在财务处内成立了专门的价格 组。
    “文革”开始到“文革”中期,价格管理陷于混乱。1973年省机械工业局陆续制定了《 黑龙江省工艺协作价格》、《汽车配件销售价格》。随着省内国民经济的发展,1974年3月, 省计委根据国家分级管理价格的要求,制定了省管产品目录。其中:农业机械的产品价格由 省农机局负责制定,共64种;民用机械产品的价格由省机械局负责制定,共135种。按照这 个分管目录,1978年省机械局编印了《机式产品出厂价格》(全1册);1979年省农林管理局 编印了《农机产品产销价格》(共4册)。其中:机械产品省管价格的有4大类、27小类、 3 000多个品种规格。省机械局还编印了省管农汽车配件9 796种的销售价格目录(全 1册)。至此,省机械产品的价格走向正轨,90%以上的机械产品都有了国家和省订价。
    1979年下半年,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机械产品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产品国家不 再包销收购,部分企业为了竞争,主动降价,开始突破执行国家和省统一价格的约束,1980 年机械产品出现了浮动价格。
    1980年,机械部决定先在16类机械产品中试行浮动价格,按国家订价只准向下浮动,以 后浮动产品的范围逐步扩大。1984年11月,省机械厅与省物价局联合发文,对省管机电产品 实行浮动价,以现行《黑龙江省机电产品出厂价格》目录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
    同年国家和省实行新产品试销价和优质优价、分等订价的办法,规定对获国家金、银牌 的产品,在基础价上加价不超过20%;凡质量指标超过国际标准或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 可加价15%;对部优、省优的机电产品实行优质加价,优等品可以加价12%,一等品可以加价 8%。
    这种办法的执行,促使企业更加关心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
    1985年2月,价格管理的权限又进一步放开,按照国家规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 机械产品中国家指令性计划约占50%,其中:中央部门管理的价格占30%,地方管理的价格占 20%,共余50%的价格由企业自行定价,使价格的调节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主管部门都没有直接定价权,最后批准出台都必须由省物价局同意批准才能正式执行。
    机械产品价格从总体上说是部分放开了,但由于机械工业各行业的盈利水平高低悬殊太 大,企业苦乐不均,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又是重型结构,重型机械、电站设备制造业占有很大 比重,这些产品几乎都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属于不允许放开的品种,所以像第一重机厂这样 的国家特大型企业,在企业自身效益上仍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